試用期解僱合法嗎?雇主必知法律風險與實務對策
許多雇主在招募新血時,都會約定一段「試用期」,期待能藉此觀察新進員工是否適任。然而,當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期待,能否「隨意」解僱?這恐怕是許多雇主心中的疑問,也常是勞資糾紛的導火線。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為您釐清台灣試用期解僱的法律限制,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助您合法保障企業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試用期,並非「任意」解僱的免死金牌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雖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法院普遍承認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試用期的合法性。這段期間旨在讓雇主評估勞工的工作能力、態度與適應性。
然而,這不代表雇主在試用期內能「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試用期間的勞動關係,依然受到《勞動基準法》的規範,雇主若要終止契約,仍需有合法的理由。
雇主解僱的法律依據: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
當雇主考慮終止試用期勞動契約時,主要依據《勞動基準法》中的兩大條文:
1.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這是試用期解僱最常見的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在試用期間,法院對於「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認定,會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這不僅指客觀能力不足,也包含主觀上工作態度消極、不積極學習、不配合團隊、無法適應企業文化等。
重要提醒: 試用期內,雇主終止契約無須受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嚴格限制,即通常不強制要求給予改善機會或調職。但雇主仍需有具體事實證明勞工確實不能勝任。
2. 勞工「嚴重違規」: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
若勞工在試用期間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職業道德行為,雇主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類終止要求勞工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程度。
警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地雷區:調解期間不得解僱
即使雇主有合法理由終止試用期契約,也必須注意終止的「時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這條規定是雇主在試用期解僱時最容易觸犯的「地雷」。若勞工已就試用期相關爭議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那麼在調解期間內,雇主就不能以該爭議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一旦違反,即使原本的解僱理由合法,該終止行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真實案例解析:法院怎麼看試用期解僱?
讓我們透過兩個法院的真實案例,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在實務上的應用:
案例一:試用期內的「不適任」
某科技公司新聘研發工程師小陳,約定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間,主管發現小陳工作態度消極、不積極學習、不配合團隊,甚至多次在非休息時間離崗。公司認為小陳無法勝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小陳不服,主張公司未給予改善機會。
法院審理後認為,試用期的目的即為評估勞工是否適任,對雇主終止契約的限制較為寬鬆,不強制要求給予改善機會。由於公司有具體證據(如主管證詞、工作紀錄)證明小陳不符職務要求,法院最終認定解僱合法。
案例二:調解期間解僱的風險
技工小顏與公司約定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前,公司計畫以考核不及格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預告終止契約。然而,就在公司發出預告前幾天,小顏已就「考核不通過能否解僱」這項爭議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最高法院指出,由於小顏在公司預告解僱前,已就相關爭議申請調解,且勞動局已通知公司,因此在調解期間內,公司不得因該爭議而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在調解期間內預告解僱,已違反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規定,導致終止行為無效。
給雇主的實務操作指引:合法解僱,安心經營
為避免試用期解僱引發爭議,雇主應掌握以下實務要點:
- 明確約定條款: 在契約中清楚載明試用期間長度、考核標準、終止條件。
- 建立客觀考核機制: 制定具體考核指標,定期回饋,並妥善保存所有考核與溝通紀錄。
- 終止契約有具體事由: 即使彈性大,仍需以勞工「不能勝任」為由,並提出具體客觀證據支持。
- 注意調解期間限制: 若勞工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務必在調解期間內避免終止勞動契約。
- 延長試用期需同意: 延長試用期務必取得勞工書面同意,並說明原因。
結論:掌握眉角,試用期不再是風險
試用期是企業與新進員工雙向評估的重要階段。作為雇主,您在試用期內確實享有較大的彈性,但這份彈性並非毫無限制。透過了解《勞動基準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規範,並在實務操作中落實明確約定、客觀考核、保留證據,以及注意終止時機,您就能有效降低試用期解僱的法律風險,確保企業營運的穩定與合法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才算合理?
A: 《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限制試用期長度,實務上普遍以3個月為常見且被接受。若職務性質特殊(如高階管理職、專業技術職位)確實有較長評估必要,可約定超過3個月,但仍需合理且有正當理由,否則過長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合理而無效。
Q: 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契約,需要給予資遣費或預告工資嗎?
A: 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試用期契約,則屬於法定資遣事由,仍需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勞工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但若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情事,雇主可不經預告即時終止契約,且無需支付資遣費。
Q: 試用期解僱,雇主是否一定要給予勞工改善機會?
A: 在試用期間,法院實務普遍認為雇主終止契約的限制較為寬鬆,無須受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嚴格限制,因此通常不強制要求雇主必須給予勞工改善機會或調職。但雇主仍需有具體客觀事證證明勞工確實不能勝任,而非空泛指責。
Q: 如果勞工在試用期內表現不佳,但還沒到「不能勝任」的程度,該怎麼辦?
A: 建議雇主應加強與勞工的溝通,明確告知其表現不足之處,並提出具體的改進目標與期限。同時,應將每次溝通、回饋及勞工的回應都留下書面或電子郵件紀錄。若情況仍未改善,可考慮在勞工同意下延長試用期,或依據累積的證據判斷是否已達不能勝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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