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還是承攬?雇主被告,您不能不知道的法律界線
作為雇主,您是否曾面臨這樣的困境:明明簽的是「承攬契約」,卻被勞工主張是「勞動契約」?這不僅可能導致勞資爭議,更可能讓您面臨補繳鉅額勞健保費、勞退金,甚至資遣費的風險。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判斷一份契約究竟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並非只看契約名稱,而是深入探究其「實質關係」。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揭開這兩類契約的神秘面紗,讓您了解法院如何判斷,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有效管理法律風險。
關鍵核心:從屬性是判斷的試金石
區分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的核心,在於是否存在「從屬性」。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 明確定義: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這條文點出了勞動契約的精髓,而法院實務上,通常會從以下三個面向來判斷從屬性的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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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從屬性:這是指勞務提供者在您的指揮監督下,必須服從您的指示,例如工作內容、時間、地點、甚至工作方式等。他不能隨意找人替代,也需遵守公司的差勤管理、請假制度等。簡單來說,就是「聽您指揮,為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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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從屬性:這表示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的事業而工作,而是依賴您的事業獲取報酬,不承擔營業上的風險。例如,他不需要自行負擔營運成本、工具設備由您提供、報酬穩定且與工作成果的盈虧無直接關聯。簡單來說,就是「為您賺錢,風險您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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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從屬性:指勞務提供者被納入您的企業組織體系,與其他員工共同分工合作,成為您組織的一部分。例如,參與公司會議、使用公司內部資源、與其他員工享有類似福利等。簡單來說,就是「是您團隊的一員」。
如果以上任一或部分從屬性存在,法院就可能認定為勞動契約。這也符合 《民法》第482條 對於僱傭契約的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相較之下,承攬契約 則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結果」為目的, 《民法》第490條第1項 載明: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人擁有高度自主性,可自行決定工作方式、時間,甚至可找人代為履行,且需自負盈虧,與定作人之間沒有指揮監督關係。
實務案例解析:契約名稱不等於實質關係
許多雇主誤以為只要簽署「承攬契約」就能規避勞基法,但法院可不這麼認為。以下兩個最高法院的案例,清晰地說明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案例一:掛名「外包送貨員」,實為公司「員工」
某物流公司與一位「物流夥伴A」簽訂了「外包送貨員契約」,約定包月制薪資,看似承攬。但契約內容卻包含:要求物流夥伴A親自履行、遵守公司忠勤、保密義務、離職後有競業禁止條款、使用公司車輛並由公司支付油資、甚至需要打卡考勤等。當物流夥伴A與公司發生爭議時,公司主張是承攬關係。
法院怎麼看?
最高法院認為,這些條款明顯地透露出物流夥伴A在人格上、經濟上都對公司具有從屬性。雖然契約名稱是承攬,但實質上,物流夥伴A的工作內容、管理方式都與一般受僱員工無異。法院強調,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就足以成立勞動契約,因此將案件發回更審,要求重新認定為勞動契約的可能性。
給雇主的啟示:即使您將勞務提供者稱為「夥伴」或「外包」,若契約條款或實際運作中仍存在指揮監督、固定報酬、使用公司資源、差勤管理等特徵,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勞動契約。
案例二:簽訂「委製契約」,卻仍受「管理監督」
某廣播電台為網站設計維護及資訊設備管理,與「專案設計師B」簽訂了「委製契約」。然而,專案設計師B的工作內容、時間、請假等,都有詳細的工作記錄表記載,且電台有權對其差勤、加班進行管理監督。當專案設計師B主張勞工權益時,電台同樣以承攬契約為由抗辯。
法院怎麼看?
最高法院指出,工作記錄表、請假註記、配合電台政策要求調整工作項目,以及電台對其差勤與加班的管理監督,都顯示專案設計師B對電台存在從屬性。即使契約名稱是「委製」,也無法改變其勞動契約的實質。法院同樣將案件發回更審,要求重新認定。
給雇主的啟示:契約名稱僅是形式,若您對勞務提供者的工作內容、時間、甚至請假等有實質的管理與指示權,就很容易被認定為勞動契約。內部管理制度的落實,是判斷契約性質的重要依據。
雇主自保指南:如何正確劃分契約界線
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與高額損失,雇主在與勞務提供者簽訂契約時,務必審慎評估並貫徹契約性質。以下是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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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契約目的:仔細思考您所需的是「勞務提供過程」還是「工作完成結果」。前者偏向勞動契約,後者則傾向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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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實質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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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承攬關係,應避免規定承攬人的工作時間、地點、詳細流程,僅著重於工作成果的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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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要求承攬人打卡、請假、參與公司例行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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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結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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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的報酬應以「工作完成」為給付條件,而非固定月薪或按時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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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應反映工作成果的價值,並允許承攬人自行承擔部分營業成本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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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高度自主性與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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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應可自行決定工作方式、時間,甚至可自行尋找代理人或同時承接其他業務,以彰顯其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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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限制承攬人為其他定作人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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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組織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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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應獨立於您的組織體系之外,不享有與員工相同的福利(如員工旅遊、年終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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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工具、設備原則上應由承攬人自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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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的關鍵作用:雖然契約名稱非絕對,但一份明確、符合承攬實質的書面契約,仍是重要的佐證。契約內容應清楚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工作範圍、驗收標準、報酬計算方式及風險承擔等。
結論:形式與實質兼顧,才是長久之道
在勞資關係日益複雜的現代社會,雇主必須深刻理解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的區別,並確保您的契約形式與實際運作內容一致。僅憑一紙契約名稱,是無法完全規避法律風險的。一旦被法院認定為勞動契約,您將面臨補繳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甚至職業災害補償等沉重負擔,並可能遭受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罰鍰。
因此,定期檢視您的勞務契約,並確保其與實際運作模式相符,是每位雇主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法律糾紛的關鍵。記住,保護勞工是台灣法律的趨勢,法院會從寬認定勞動契約,因此您的謹慎與合規,將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我的合作對象究竟是員工還是承攬人?
A: 您需要從三個面向綜合判斷:人格從屬性(他是否聽從您的指揮監督?)、經濟從屬性(他是否依賴您的事業獲取報酬且不承擔風險?)、組織從屬性(他是否是您組織的一部分,與其他員工共同工作?)。如果答案大多為「是」,則傾向於勞動契約。反之,若他高度自主、自負盈虧、可自行決定工作方式和時間,則傾向於承攬契約。請記住,法院會看實質,而非僅看契約名稱。
Q: 如果我只簽承攬契約,但實際上對承攬人有管理要求,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A: 這是最常見的風險。如果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您的承攬契約只是「假承攬,真僱傭」,那麼您將被視為雇主,必須補繳所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規應盡的義務,包括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資遣費,甚至職業災害補償。此外,還可能面臨勞動主管機關的罰鍰。
Q: 我該如何設計承攬契約,才能有效降低被認定為勞動契約的風險?
A: 關鍵在於確保契約內容與實際運作都符合承攬的特性。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作為報酬給付條件,而非固定薪資;賦予承攬人高度的工作自主權,包括工作時間、地點、方式;允許其自行準備工具設備,並可自行尋找代理人或同時承接其他業務;承攬人應自行負擔營業成本與風險。最重要的是,在日常管理中避免對承攬人進行類似員工的指揮監督和差勤管理。
Q: 我是否可以要求承攬人簽署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
A: 原則上,承攬關係強調獨立性,一般不適用勞動契約中的保密或競業禁止條款。如果確實有商業機密保護的需要,可以另行簽署獨立的保密協議。但競業禁止條款在承攬契約中較為罕見,若強制要求,反而可能成為法院判斷存在「人格從屬性」的證據之一,增加被認定為勞動契約的風險。建議在加入此類條款前,務必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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