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企業合約違約金爭議:雇主如何自保與應對?

企業合約違約金爭議:雇主如何自保與應對?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合約糾紛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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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位雇主,當您突然收到法院傳票,被指控違反契約義務,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時,心中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這不僅關乎金錢損失,更可能影響企業聲譽與未來營運。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及違約金的關鍵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理解這些法律概念,以及在面對訴訟時,該如何自保與應對。

債務不履行:您的責任從何而來?

首先,讓我們了解什麼是債務不履行。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按照契約約定的內容來履行義務。這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 給付遲延: 該給付卻遲遲未給,但仍有給付的可能。例如,約定好的交貨日期已過,但貨物還沒送到。
  • 給付不能: 因為某些原因,導致約定的給付已經不可能完成。例如,約定出售的獨特設備在交貨前意外損毀。
  • 不完全給付: 雖然有給付,但給付的內容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例如,交付的產品有缺陷,不符合品質標準。

當發生上述情況時,根據《民法》** 第230條第231條**,債務人(即您,雇主)可能需要負遲延責任,並賠償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害。此外,根據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的範圍通常包括對方實際所受的損害,以及可預期的利益損失。

違約金:契約中的雙面刃

在您的契約中,很可能會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因為它直接影響您可能需要賠償的金額。

《民法》對違約金有明確規定,尤其重要的是 《民法》第250條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這條文告訴我們,違約金大致可分為兩種性質:

  • 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說明,一般會被視為這種。它的意思是,違約金的金額就是預先約定好的損害賠償總額。一旦您支付了違約金,對方就不能再另外要求其他損害賠償或請求您履行契約了。您可以想像成「一筆勾銷」。
  • 懲罰性違約金: 這種違約金的目的不只是彌補損害,更帶有「懲罰」的意味,希望能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是懲罰性質,那麼即使您支付了違約金,對方仍然可以要求您履行契約,或另外請求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

判斷違約金性質的關鍵在於契約條款的「真意」 。如果契約白紙黑字寫明是「懲罰性」,那它就是懲罰性。如果沒有特別說明,依據《民法》規定,通常會被推定為「損害賠償預定性」。

違約金酌減:法院的公平原則

即使您的契約約定了高額違約金,也別灰心!法院並非照單全收。

《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一項重要的權力: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表示,如果法院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不合理,法院可以依職權將其酌減到一個「相當」的數額。法院在判斷是否過高時,會考量多種因素,例如: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對方實際受到的損害、以及您若能如期履行契約,對方可能獲得的利益等等。法院的目的是為了公平,避免違約金成為對方的不當得利。

當債務人遲延給付時,根據 《民法》第254條,債權人可以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催告其履行,若債務人仍未履行,債權人即可合法解除契約。即使債權人行使解除權,依據 《民法》第260條,仍不妨礙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雇主情境案例分析:違約金的實務應用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企業經營情境,來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實際運用:

案例一:簽約不夠明確,違約金性質大不同!

假設您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老闆,與一家供應商簽訂了軟體開發合約。合約中約定:「若乙方(供應商)未依約完成開發,需支付甲方(您的公司)違約金新台幣500萬元。」後來供應商因為技術問題無法完成,您的公司因此提出訴訟,要求支付這筆違約金。

法院怎麼看? 如果合約中只是簡單寫了「支付違約金」,而沒有特別註明是「懲罰性違約金」,那麼根據《民法》第250條的推定,這筆違約金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這代表什麼?您的公司一旦選擇請求這500萬元的違約金,就不能再要求供應商繼續完成軟體開發,也不能再另外請求其他實際損害賠償了。

給雇主的啟示: 簽約時務必明確!如果您希望違約金能起到「懲罰」作用,並且在收取違約金後,還能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賠償實際損失,就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該違約金為「懲罰性」 。否則,您可能只能二擇一,無法兼得。

案例二: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求償範圍更廣!

換個情境,您的公司與一位重要客戶簽訂了長期供貨合約。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您希望確保客戶能穩定下單,因此在合約中特別約定:「若客戶未依約定數量下單,需以未下訂單金額的兩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後來,客戶因故大幅減少訂單,您的公司不僅要求客戶支付這筆懲罰性違約金,還主張因客戶違約而導致的產線閒置、員工薪資等實際損失。

法院怎麼看? 由於合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為「懲罰性」,法院會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意。這種情況下,您的公司在請求這筆懲罰性違約金的同時,還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因客戶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例如產線閒置的損失、額外支出的費用等)。

給雇主的啟示: 懲罰性違約金的明確約定,能為您的企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特別是在關鍵交易中,若希望違約金能兼具嚇阻與彌補損害的功能,務必在契約中清楚載明其「懲罰性」質,並考慮與實際損害賠償併行請求的可能性。

實務操作指引:雇主應如何應對?

面對合約糾紛,作為雇主,您應該:

  • 契約條款明確化: 在簽訂任何合約前,仔細審閱違約金條款。如果希望違約金是懲罰性質,務必在契約中清楚寫明「懲罰性違約金」,並說明是否可與履行或損害賠償併行請求。
  • 保留所有證據: 從合約簽訂、履行過程中的所有往來文件、電子郵件、訊息、付款證明、履行狀況記錄,以及因對方違約導致的任何損失證明(如發票、收據、估價單、市場行情資料),都應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您未來在法庭上保護自己的重要依據。
  • 適時催告與評估解除契約: 如果對方遲延給付,應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催告對方履行。若對方在期限內仍不履行,您可評估是否合法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60條請求損害賠償。
  • 評估違約金的合理性: 即使您是債務人,被請求支付違約金,若您認為約定的金額過高,不合理,法院仍有權依《民法》第252條酌減。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並提出相關證據。

重要提醒: 簽約前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合作夥伴的信用與履約能力,並考慮要求履約保證,都是預防爭議的有效措施。

結論:掌握法律,保障企業權益

合約糾紛是企業經營中難以避免的挑戰。身為雇主,了解《民法》中關於債務不履行與違約金的規定,不僅能幫助您在面對訴訟時有所準備,更能引導您在簽訂合約時,預先做好風險管理。明確的契約條款、完善的證據保存,以及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將是您在法律戰場上保護自身權益的堅實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債務不履行?

A: 債務不履行是指沒有按照契約約定的內容來履行義務。常見的情況包括:該給付卻遲遲未給(給付遲延)、約定的給付已經不可能完成(給付不能),或是雖然有給付,但內容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不完全給付)。

Q: 我的契約有約定違約金,對方現在告我,我一定得全額賠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法院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不合理,法院可以依職權將其酌減到一個「相當」的數額。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對方實際受到的損害並不如違約金高、社會經濟狀況等,以爭取酌減。

Q: 違約金有分種類嗎?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A: 是的,違約金主要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如果契約未特別約定,通常被視為前者,表示支付違約金後,對方就不能再請求履行契約或額外損害賠償。但如果契約明確約定為「懲罰性」,則對方在收取違約金後,仍可要求您履行契約或請求其他實際損害賠償。這對您後續的賠償責任範圍影響很大。

Q: 如果對方違約,我可以直接解除契約並求償嗎?

A: 如果對方遲延給付,您不能立即解除契約。您必須先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以書面方式催告對方履行。若對方在期限內仍不履行,您才能合法解除契約。即使您解除契約,根據《民法》第260條,您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Q: 簽約時,我該怎麼避免日後的違約金爭議?

A: 為避免爭議,簽約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明確違約金性質: 在條款中清楚寫明違約金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還是「懲罰性」。 2. 合理約定金額: 違約金金額應考量實際可能發生的損害,避免過度浮濫,以免日後被法院酌減。 3. 界定適用範圍: 明確違約金是針對哪種違約行為(例如遲延、不履行、特定條款違反)而適用。 4. 保留彈性: 考慮是否允許違約金與實際損害賠償併行請求,並在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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