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人被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該怎麼辦?
當您聽到家人突然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心裡一定充滿了疑問、焦慮與不捨。這不僅影響了家人的收入,更可能對整個家庭造成衝擊。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心情,這篇文章將從台灣的法律角度出發,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勞工的合法性,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和家人釐清權益、勇敢面對。
什麼是「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雇主並不能隨意解僱勞工。《勞動基準法》對解僱有嚴格的限制。其中,雇主最常引用的理由之一,就是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條法規的意思是,除非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其工作,否則雇主不能隨意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不能勝任」的定義可不是雇主說了算,法律實務上會從兩個層面來判斷:
1. 客觀不能勝任:真的做不到!
這指的是勞工在能力、學識、品行或身心狀況上,客觀上無法達到其職務所應具備的要求。例如:
- 能力不足: 無法完成被指派的工作任務,或工作品質、效率長期未達標準。
- 學識技能不足: 缺乏執行職務所需的專業知識或技能。
- 身心狀況不佳: 因健康因素導致無法持續提供勞務。
2. 主觀不能勝任:能做卻不願做!
這更強調勞工的態度與意願,指的是勞工「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了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的義務。例如:
- 怠忽職守: 故意不完成工作、拖延工作進度。
- 違反工作紀律: 經常性未按規定請假、擅離職守。
- 拒絕服從指揮: 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合理的工作指派。
- 不忠誠履行義務: 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私務、拒絕配合公司業務所需訓練等。
簡單來說,即使勞工有能力,但如果態度消極、不配合,導致工作無法完成,也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勝任」。
雇主不能說解僱就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什麼?
除了勞工真的不能勝任外,雇主在解僱前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義務,就是必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表示雇主不能輕易解僱勞工,必須窮盡一切可能的方法,例如:
- 提供教育訓練: 協助勞工提升工作技能。
- 調整職務內容: 安排勞工到其能力可勝任的其他職位。
- 輔導改善: 明確指出勞工的缺失,給予合理的改善期間與資源。
- 警告與懲戒: 透過漸進式的懲戒措施促使勞工改進。
只有在這些手段都嘗試過,但勞工仍無法改善的情況下,解僱才被視為合法。雇主必須證明他們已經盡力了,解僱是不得不的選擇。
此外,公司通常也會有自己的工作規則,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的公司,應訂立並公開揭示工作規則,其中會包含考勤、獎懲、解僱等規定。這些規則如果合法且不違反法令,對勞雇雙方都有約束力。而若雇主決定解僱,也必須依照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予勞工應有的預告期間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實際案例分享:判斷解僱是否合法的關鍵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能力與態度都有問題,解僱合法!
一位在證券公司擔任業務的小陳,他不僅連續兩年業績評核不佳,還被公司發現經常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人事務、拒絕參加例行會議,甚至不願配合取得公司要求的專業證照。公司多次對他進行勸導、輔導,也提供了許多學習資源,但小陳的情況仍未改善。最終,公司以他「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解僱。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不僅客觀上業績表現不佳,更重要的是,他主觀上「能做卻不願做」,明顯違反了勞工應忠誠服務公司的義務。加上公司已盡力輔導,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判決公司解僱小陳是合法的。
案例二:公司無法舉證,解僱不合法!
王經理和李小姐在一家銀行服務多年,過去的考績一直都很良好。然而,在某次金融風暴後,銀行為了精簡人力,突然將他們兩人列為「不適任人員」,並終止了僱傭契約。王經理和李小姐認為,他們並沒有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沒有提出具體證據,只是想趁機節省成本。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兩位員工過去考績良好,而銀行也無法提出具體、客觀的事證證明他們真的不能勝任。法院認定銀行提報不適任人員,實質上是出於金融風暴後精簡成本的考量,而非員工真的有不能勝任的具體事由。因此,法院判決銀行的解僱不合法。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雇主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來證明勞工不能勝任,並且要證明已盡力輔導,否則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建議整理
面對「不能勝任」的解僱爭議,家屬可以協助家人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 了解工作職責與標準: 仔細審視勞動契約、公司的工作規則和內部規章,確認家人被要求的工作內容、績效標準是否明確合理。
- 收集所有相關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
- 工作表現紀錄: 任何與工作績效、考核、任務完成情況相關的文件、電子郵件、通訊紀錄等。
- 溝通輔導紀錄: 雇主是否有提供改善機會?是否有書面警告、輔導紀錄、教育訓練證明?家人是否有參與?這些紀錄都能證明雇主是否遵守「最後手段性原則」。
- 薪資、出勤紀錄: 證明僱傭關係存在和工作期間。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認為解僱不合法,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尋求調解或協助。
結論:釐清事實,勇敢維護權益
勞工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是勞資糾紛中常見的狀況。作為家屬,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特別是「不能勝任」的廣義定義和雇主的「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保護家人權益的第一步。請務必協助家人仔細收集所有相關證據,釐清事實,才能在爭議中站穩腳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記住,法律是保障弱勢的,只要我們掌握正確的資訊,就能更有力量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A: 這個概念涵蓋兩個層面:一是客觀上真的做不到,例如能力、知識、體力等不足,無法完成工作;二是主觀上能做卻不願做,例如怠忽職守、不服從合理指示、違反忠誠義務等。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雇主都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不能憑空指控。
Q: 公司解僱前一定要先輔導或提供改善機會嗎?
A: 是的,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決定解僱勞工前,必須先盡力提供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給予輔導改善機會,並給予合理的改善期間。只有在這些嘗試都無效後,解僱才被視為不得不的選擇。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些,解僱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Q: 如果公司沒有給預告期就解僱,合法嗎?
A: 不合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根據勞工的工作年資給予一定的預告期間(例如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10日前預告)。如果雇主沒有給予預告,就必須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給勞工。若未給付,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請求。
Q: 作為家屬,我們該如何協助家人收集證據?
A: 最重要的是書面紀錄。請協助家人收集所有與工作表現、考核、溝通、輔導相關的文件。例如:績效考核報告、主管的電子郵件或書面指示、公司提供的訓練證明、家人對考核的回應、出勤紀錄、薪資單等。若有口頭溝通,可嘗試補上事後確認的文字訊息。這些都能作為證明家人工作狀況或公司是否盡到輔導責任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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