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職場就被解僱?別慌!先搞懂老闆不能隨便開除你!
恭喜你踏入職場,展開新的旅程!然而,在職場打拼的過程中,偶爾會聽到「被解僱」的案例,這對職場新人來說,無疑是個令人不安的議題。你可能會想:老闆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嗎?如果我表現不好,是不是就直接沒工作了?
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勞工有完善的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你認識《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中關於解僱的規定,讓你了解雇主什麼情況下能合法解僱,什麼情況下是違法解僱,以及萬一不幸遇到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老闆想解僱員工?先看看符不符合這兩種法定情況!
《勞基法》對雇主解僱員工有嚴格的規定,並不是老闆說了算。大致上,解僱事由可分為兩大類:
1. 公司營運問題,非你個人因素(需要「預告」並給「資遣費」)
這種情況通常是公司經營遇到困難,與你個人的工作表現無關。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況,才能「預告」你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文解釋:
- 公司經營不善: 像是公司要倒閉、虧錢、業務量變少,或因為業務轉型不需要這麼多員工,而且也沒有其他職位可以安排你。
- 你真的無法勝任工作: 這不僅指你能力不足,也包含你「能做卻不做」的消極行為。但請注意,老闆不能隨便說你不能勝任就開除,必須先盡力輔導、給你改善機會,這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如果雇主是依據這條規定解僱你,就必須依法給予你預告期間(依年資長短有10天到30天不等)或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並且要給你資遣費(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年資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
2. 你的行為出包,老闆可立即開除(可「不經預告」且「無資遣費」)
這種情況是你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勞動契約,導致老闆可以立即終止契約,不需要預告,也不用給你資遣費。但老闆必須在知悉你違規後的30天內處理,否則就喪失解僱權利了。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常見的幾種情況有: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白話文解釋:
- 嚴重違規行為: 像是對同事或主管施暴、嚴重侮辱,或是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洩漏公司機密。
- 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不是所有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都會導致解僱。必須是「情節重大」,嚴重到讓公司無法再信任你,難以繼續維持勞雇關係。例如:連續曠職多日。
二、這些情況,老闆不能隨便開除你!違法解僱的判斷原則
即使你犯了錯,或表現不如預期,老闆也不是想開除就能開除。法院在判斷解僱是否合法時,會特別看重以下幾個原則:
1.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老闆不能隨便開鍘!
這是勞動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條原則。意思就是,解僱是「最嚴厲的處罰」,老闆必須在窮盡所有其他方法(例如:輔導、訓練、警告、調整職務、給予改善機會)都無效後,才能把解僱當作「最後手段」。如果老闆沒有先嘗試這些措施,就直接開除你,很可能就是違法解僱。
2. 「情節重大」:不是小錯就能開除!
前面提到《勞基法》第12條的「情節重大」,這不是老闆主觀認定就好。法院會綜合考量你的行為多嚴重、對公司造成什麼影響、你是故意還是過失、你在公司待多久了、公司有沒有給你申訴機會等等,來判斷這個錯誤是否真的嚴重到必須開除你。
3. 「不能勝任」:老闆要先幫你,不是直接淘汰!
如果你被老闆說「不能勝任工作」,這也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老闆必須證明他已經盡力協助你,例如提供在職訓練、調整工作內容,甚至給你一段時間的「績效改善計畫(PIP)」,但你仍然無法達到要求。如果老闆只是單方面評估,沒有提供實質協助就解僱,也可能被認定違法。
三、職場真實案例:看看法院怎麼說!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你會更有感!
案例一:績效不好就被開除?法院:老闆輔導不夠力!
小陳是某公司的業務主任,公司認為他績效不佳,安排他參加「績效提升計畫(PIP)」。但計畫結束後,公司還是以他未達標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將他解僱。小陳覺得不合理,向法院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查後發現,公司對小陳的考核過程有瑕疵,而且在實施PIP之前,公司並沒有針對小陳的具體缺失給予明確的懲處,只是口頭警示。PIP計畫本身也缺乏足夠的輔導和協助,更像是為了「解僱」而設計的流程,而非真心想幫助小陳改善。法院認為,公司把「解僱」當成了「唯一」而非「最後」的懲罰手段,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判決公司解僱小陳是違法的,小陳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公司必須補發他被解僱期間的薪水。
律點通提醒: 績效改善計畫(PIP)本身不是壞事,但老闆必須是真心想輔導你,而不是把它當作解僱的藉口。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要留意公司是否真的提供了實質協助和合理的改善時間。
案例二:同事吵架動手就開除?法院:要看情境和比例!
小吳在一家工廠擔任作業員多年,有一天在休息室與同事發生肢體衝突。公司以小吳「實施暴行」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將他解僱。小吳覺得自己是被同事先挑釁,而且公司直接開除太嚴苛,於是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仔細審視了衝突過程,發現是同事先拉扯小吳,小吳才反擊。而且,這次衝突時間短暫,發生在休息室,對公司正常運作和其他員工的影響並沒有達到「極大」的程度。考量小吳在公司服務多年,之前也沒有不良紀錄,法院認為公司不能僅憑「鬥毆事件一律解僱」的僵硬標準,而忽略了衝突的起因、小吳的過錯程度,以及懲處的「比例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小吳是違法的。小吳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和積欠的工資。
律點通提醒: 職場衝突當然要避免,但萬一發生,公司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就直接解僱。法院會看事件的來龍去脈、誰先動手、影響程度,以及懲罰是否符合比例。你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依然受到法律保障。
四、萬一被解僱了,職場新人該怎麼辦?
如果不幸遇到被解僱的情況,職場新人可以參考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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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書面解僱通知: 無論如何,請務必向雇主索取一份載明具體解僱事由的書面通知。這是你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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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解僱事由是否合法: 回頭檢視老闆提出的解僱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規定。特別是第11條的「不能勝任」或第12條的「情節重大」,要思考公司是否已盡到輔導義務或懲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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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包含工作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上的溝通紀錄(Email、通訊軟體對話)、考核報告、懲處通知,甚至你曾向公司提出的改善建議等,這些都可能是證明解僱違法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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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權益,並注意時效:
- 如果雇主是違法解僱,你可以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要注意,你必須在知悉雇主違法行為後的30天內提出。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此外,根據 《民法》第487條,如果雇主違法解僱你,等於是「拒絕受領你的勞務」,你不需要回去上班,仍然可以向公司請求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 尋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 如果你對解僱合法性有疑慮,或與公司協商無果,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第一步。
結論:了解權益,自信面對職場挑戰!
職場新人面對解僱議題時,不必過度恐慌。了解《勞基法》的相關規定,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記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情節重大」和「不能勝任」的判斷標準,並在必要時收集證據、尋求協助,你就能更有自信地應對職場可能遇到的挑戰!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在職場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表現不好,要我簽「自願離職書」,我該簽嗎?
A: 千萬不要輕易簽署!如果公司是想解僱你,卻要求你簽「自願離職書」,這很可能是在規避支付資遣費等法定責任。一旦簽了,就代表你是自願離職,會喪失許多權益。如果你認為自己是被迫離職,應拒絕簽署,並要求公司提供載明解僱事由的書面通知。
Q: 我被解僱後,公司沒有給我資遣費,我可以怎麼辦?
A: 首先,確認公司解僱你的事由是否屬於《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資遣類型)。如果是,公司就必須依法發給資遣費。若公司不給付,你可以向公司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支付,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記得保留所有與僱傭關係和解僱相關的證據。
Q: 公司說我違反工作規則,要馬上開除我,這樣合法嗎?
A: 這要看你違反的工作規則是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公司不能僅憑輕微違規就立即解僱。法院會審核該違規行為對公司營運、職場秩序的影響,以及公司是否已給予警告或輔導機會。如果公司直接開除,你認為不合理,可以主張解僱違法,並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Q: 如果我被違法解僱,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哪些費用?
A: 若公司違法解僱,依《民法》第487條,你無需補服勞務,仍可請求被解僱期間的「原定報酬」(也就是薪水)。但需要扣除你因未服勞務所節省的費用,或另行就業所賺取的收入。此外,如果你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還可以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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