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資遣或解僱?別慌!先了解您的權益
當您收到公司突如其來的資遣或解僱通知,心中是否充滿疑惑、憤怒與不安?在台灣,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非可以隨心所欲,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嚴格規定。身為資遣糾紛當事人,了解這些法律武器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複雜的法律條文,並透過貼近生活的案例,讓您掌握應對之道。
雇主解僱的法律依據:不是想解僱就能解僱!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資遣」)
這通常是雇主因經營不善或勞工能力不足等原因,必須提前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況才能合法資遣: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這條文規定了雇主在經營上或勞工能力上遇到問題時,才能合法資遣勞工。尤其在「勞工不能勝任」的情況下,法院會特別審查雇主是否已盡力採取了其他輔導、訓練或調職等措施,也就是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如果雇主沒有先嘗試其他方法,就直接資遣,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
2.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俗稱「懲戒解僱」)
這種情況下,通常是勞工有嚴重過失或不當行為,雇主可以立即解僱。其中最常見的爭議點是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白話解釋:這裡的「情節重大」並非指勞工行為的客觀嚴重性,更重要的是該行為是否已嚴重破壞勞雇間的信賴關係,讓雇主難以繼續僱傭關係。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態樣、勞工是否有故意、對雇主造成的損害、勞雇關係的緊密程度等因素來判斷。雇主必須在知悉情況的30日內行使解僱權,否則就超過時效了。
遭到不當解僱,您可以這樣做!
如果雇主沒有合法理由就解僱您,您可以選擇繼續爭取工作權,或請求資遣費並離開。以下是您可能擁有的權利:
-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工資:如果雇主非法解僱您,卻不讓您繼續工作,這在法律上稱為「受領勞務遲延」。依據 《民法》第487條,您無須補服勞務,仍可請求被解僱期間的工資。這表示您可以要求回到原職位,並領取被解僱期間的薪水。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 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您不想回原公司,可以主張雇主非法解僱,並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或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白話解釋:雇主非法解僱,就是違反勞動法令,讓您的權益受損,您就可以主張這條。此時,雇主仍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您資遣費(新舊制計算方式不同)。
- 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無論您選擇哪種途徑,只要是因雇主違法或非您自願的原因離職,都屬於「非自願離職」。依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您有權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雇主的不法解僱行為,同時侵害了您的名譽、信用等非財產上權益,且情節重大,您還可以依 《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真實案例故事:解僱的界線在哪裡?
案例一:下班後的衝突,公司可以隨意解僱嗎?
小陳下班後與同事聚餐,酒過三巡後,因口角發生肢體衝突,不慎掌摑了同事。公司得知後,認為小陳嚴重違反職場紀律,立即將他解僱。小陳不服氣,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於是向法院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小陳的行為不當,但事件發生在下班後且非工作場所,並未造成同事重大傷害,公司其實還有其他懲戒方式可以選擇(例如記過、扣薪、拒發獎金等),卻直接採取最嚴厲的「解僱」,這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未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僱不合法,小陳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公司也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您的啟示:這告訴我們,即使勞工有錯,雇主也不能輕易解僱。公司必須證明已窮盡所有較輕微的懲戒手段,且勞工的行為嚴重到無法繼續僱傭關係,才能合法解僱。
案例二:舉發弊案反遭解僱,怎麼辦?
小美在公司發現主管有勒索下屬的行為,她勇敢地向公司舉報。沒想到,公司非但沒有處理主管,反而反過來指控小美「賄賂主管」,並以此為由將她解僱。小美感到非常委屈,決定尋求法律協助。
法院怎麼說? 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小美其實是主管勒索的「被害人」,並非主動行賄。公司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小美有「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因此判決公司解僱不合法。小美因公司非法解僱,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法院判決公司應給付小美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強調了「雇主負舉證責任」的重要性。雇主在解僱勞工時,必須提出確鑿的證據來支持其解僱理由。如果雇主無法證明,那麼解僱行為就可能被視為不合法。
捍衛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保存所有文件: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績效考核、解僱通知書、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都是您重要的證據。
- 立即反應:若認為遭不當解僱,應盡快尋求法律意見,並注意法律上的時效(例如雇主懲戒解僱的30日除斥期間,或您主張《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的30日除斥期間)。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提起訴訟前,可以先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尋求和解的可能。
- 明確主張權利:根據您的意願,決定是要爭取復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是請求資遣費,並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結論:面對資遣,您不再孤單
面對資遣或解僱,許多人會感到不知所措。但請記住,法律賦予了勞工權益保障。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台灣的勞動法規,掌握自保的關鍵。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說我工作表現不佳,可以直接資遣我嗎?
A: 不一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雇主因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代表雇主應先提供改善機會、教育訓練或考慮調職等,若這些措施都無法改善,且客觀上已難以期待繼續僱傭關係時,才能合法資遣。如果雇主未履行這些程序就直接資遣,您有機會主張解僱不合法。
Q: 如果我被非法解僱,除了資遣費,我還能要求哪些賠償?
A: 如果雇主非法解僱,您可以選擇:1.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請求被解僱期間的工資。2.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此外,若雇主的解僱行為對您的名譽、精神造成重大損害,您還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別忘了,您也有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
Q: 公司要求我簽署「自願離職書」,我該簽嗎?
A: 在不確定自身權益的情況下,請務必不要輕易簽署「自願離職書」。一旦簽署,可能被視為您主動放棄工作,將失去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甚至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如果公司強迫您簽署,請明確拒絕,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或證據。若您認為是公司不當解僱,應堅持主張公司非法解僱,並尋求專業協助。
Q: 我該如何蒐集證據來證明雇主非法解僱?
A: 證據是您捍衛權益的關鍵。您可以蒐集以下資料:1. 書面文件: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績效考核報告、解僱通知書、獎懲紀錄等。2. 通訊紀錄:與主管或人資部門關於解僱事由、過程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對話紀錄。3. 錄音錄影: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您可以錄下與公司相關人員協商或被告知解僱原因的對話。4. 證人:若有其他同事或知情人士能為您作證,也是有力的證據。務必盡早保全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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