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動契約糾紛自保:必備條款、競業限制與試用期權益全攻略

勞動契約糾紛自保:必備條款、競業限制與試用期權益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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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契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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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糾紛自保:必備條款、競業限制與試用期權益全攻略

您是否曾因為勞動契約的內容,感到困惑或甚至因此陷入糾紛?一份看似簡單的契約,背後卻藏著許多法律眉角。無論您是雇主或勞工,在面對勞動契約時,若能清楚理解其中的必備條款與特殊約定,將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議的關鍵。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淺出地掌握台灣勞動契約的法律核心,讓您在勞資關係中,不再茫然失措!

契約條款,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基礎

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石,其內容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究竟有哪些事項是契約中不可或缺的呢?

勞動契約的「骨幹」:13 項必備約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明確列出了勞動契約中應約定的基本事項,確保勞資雙方對核心勞動條件有共識。若有遺漏或約定不明,未來很可能引發爭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律點通提醒:這 13 項是勞動契約的「基本配備」,務必在簽約時確認清楚。例如,工資的計算方式、發放日期,或是休假制度等,都應具體載明,避免口說無憑。

「工資」與「勞動契約」的法律定義

理解「工資」的範圍和「勞動契約」的本質,是釐清許多勞資糾紛的基礎:

《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律點通解析

  • 工資:判斷是否為工資,關鍵在於它是否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也就是說,不論名義為何(津貼、獎金等),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常態性、制度性地獲得的報酬,就屬於工資。這會影響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計算。
  • 勞動契約:其核心在於勞工對雇主具有「從屬性」,即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而非獨立承擔業務風險。這有助於區分勞動契約與承攬、委任等其他契約類型。

這些特殊約定,你更要特別留意!

除了上述基本條款,勞動契約中常見的「競業禁止」和「試用期間」約定,更是容易引發爭議的重點,需要您特別留意。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真的有效嗎?

競業禁止約定限制了勞工離職後的工作選擇權,因此法律對其效力採取嚴格審查的態度。並非所有競業禁止條款都有效,它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 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律點通提醒:競業禁止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雇主必須提供合理補償,其數額應足以讓勞工維持合理生活。若約定不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很可能認定該約定無效,雇主就無法依此要求違約金或限制您的工作權。

勞資雙方「試水溫」的試用期間,有什麼規定?

雖然《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實務上普遍承認試用期約定的合法性。試用期的目的在於勞資雙方互相評估是否適任,因此在試用期間內,終止契約的門檻相對較低,但並非毫無限制:

律點通解析

  • 目的:試用期是勞資雙方互相觀察、評估的階段,看勞工是否勝任工作,也看公司環境是否符合勞工期待。
  • 終止權:在試用期間,雙方原則上都可以較為寬鬆的標準終止契約,不需要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列的嚴格法定終止事由。但這不代表可以任意終止,雇主仍需基於試用目的,有客觀的評估依據(如工作表現不佳),且不能濫用權利,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僱。

從真實案例看懂法律眉角

理論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勞資糾紛情境,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故事一:薪水名目百百種,到底哪些才算「工資」?

小陳在一家貿易公司擔任業務,他的月薪除了基本薪資,公司還會每月固定發給一筆「油資補助」1,700元,年終時則有「年終獎金」。後來小陳離職,發現公司計算資遣費和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時,都沒有把那筆「油資補助」算進去,他覺得不合理,便向法院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那筆錢叫做「油資補助」,但因為是每月固定發放,且與小陳提供勞務有對價關係,實質上屬於他工作報酬的一部分,因此應認定為《勞動基準法》上的「工資」。至於年終獎金,因為通常被視為雇主恩惠性給與,不具經常性,所以不屬於工資。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將這筆油資補助納入工資計算,並補發小陳不足的資遣費和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律點通點評: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判斷一筆錢是否為「工資」,不是看它的名稱,而是看它的實質性質。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經常性」取得的報酬,即使名義上是津貼或補助,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這對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等計算影響重大。

案例故事二:離職後被要求「競業禁止」,這約定真的有效嗎?

小美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簽約時被迫簽了一份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到任何競爭對手公司任職。後來小美離職,到另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前公司便主張小美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她支付高額違約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發現,這份競業禁止條款是公司制式的定型化契約,且前公司並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小美在職期間接觸到什麼「應受保護的營業秘密」(例如公司客戶名單、獨家技術等),也沒有給予小美任何「合理補償」 (例如在競業禁止期間給予額外薪資)。因此,法院認定這份競業禁止約定顯失公平,且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要件,判決該約定無效,小美無須支付違約金。

律點通點評:競業禁止約定是對勞工工作權的重大限制,法律會非常嚴格地審查。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有正當的保護利益、勞工確實能接觸到營業秘密,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須提供合理補償。如果沒有這些條件,就算簽了約,該條款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簽約前、糾紛後,當事人自保攻略

了解了法律規定和實務案例,接下來就是如何將這些知識運用到實際生活中,保護自己的權益。

簽約時,請務必「睜大眼」

  • 仔細審閱所有條款:不要急著簽名,花時間仔細閱讀契約內容,特別是工資、工時、休假、職務內容、終止條款,以及是否有競業禁止、保密等限制性約定。
  • 確認核心權益:確保契約中明確記載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列的 13 項基本事項,尤其是工資的計算方式、給付日期、加班費、休假制度等。
  • 留意特殊約定:如果契約中有競業禁止條款,務必確認雇主是否提供了合理補償,且限制的期間、區域、範圍是否合理。若有疑慮,應主動提出協商。
  • 保留書面契約:簽約後,務必取得一份由勞資雙方簽名或蓋章的書面契約正本,妥善保存。

發生糾紛,這樣做保護自己

  • 收集並保存證據:保留所有與勞動關係相關的文件,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證明、離職證明、與雇主溝通的訊息或電子郵件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了解自己的法定權利:透過查閱《勞動基準法》、勞動部網站或相關法律資訊,初步了解自身在爭議中的權利義務。
  • 尋求專業諮詢:當您感到權益受損或無法自行解決糾紛時,尋求專業律師或勞工局的協助,讓專業人士為您分析案情,提供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結論:掌握契約知識,做自己權益的主人

勞動契約是您職場生涯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對勞動契約的必備條款、工資認定、競業禁止約定以及試用期間的法律眉角有了更深的認識。記住,簽約前的仔細審閱,以及糾紛發生時的證據保全,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兩大關鍵。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在勞資關係中,更加自信地面對挑戰,做自己權益的主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薪資單上有很多名目,哪些才算「工資」呢?

A: 判斷是否為「工資」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也就是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常態性、制度性地從雇主那裡獲得的報酬,不論名稱是本薪、津貼、獎金、加班費,甚至是一些固定發放的補助(如交通津貼、伙食津貼),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這會直接影響到您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計算基礎。若不確定,建議您將薪資單和相關約定提供給專業人士判斷。

Q: 我簽了競業禁止條款,但公司沒有給我任何補償,這樣有效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多項嚴格條件才有效,其中一項就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合理補償,那麼即使您簽了字,該競業禁止約定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合理補償的數額應足以讓您維持離職後合理的生活所需,而非僅是微薄的金額。

Q: 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時解僱我嗎?

A: 雖然試用期間被視為勞資雙方互相評估的階段,終止契約的門檻相較於正式員工會較為寬鬆,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任意或無理由地解僱您。雇主終止契約仍需基於試用目的,有客觀的評估依據(例如工作表現確實未達標準),且不能濫用權利。若雇主無故或以歧視性理由終止契約,您仍可主張解僱不合法。

Q: 如果我的勞動契約沒有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所有事項,會怎麼樣?

A: 如果契約中遺漏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列的必備事項,並不代表契約全部無效。通常,這些未約定的事項會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然而,若因此產生爭議(例如工資計算方式不明),勞資雙方可能需要透過協商或訴訟來釐清。建議您在簽約時就確保所有重要事項都已明確約定,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

Q: 我發現公司沒有給我應有的特別休假,或特休未休工資,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檢視您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以及薪資單,確認您的特別休假天數和公司是否有給付未休特休工資的紀錄。如果發現公司確實未給予或未足額給付,您可以先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提出申訴,要求補發。若公司拒絕或處理不當,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尋求官方介入協助。

Q: 我應該保留哪些文件,才能在勞資糾紛時保護自己?

A: 在勞資關係中,保留證據非常重要。您應該妥善保存以下文件:勞動契約正本、薪資單(包含所有明細)、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工作規則、離職證明、與雇主或主管之間關於工作內容、薪資、休假、解僱等重要事項的書面或電子郵件溝通紀錄。這些文件都能在發生糾紛時作為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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