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變更糾紛找上門?身為被告,您有權拒絕!
身為契約變更糾紛的被告,您是否感到困惑與焦慮?對方聲稱要變更契約內容,甚至要求您履行新的義務,而這些並非您當初同意的?請放心,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您並非毫無招架之力。了解您的權利,是捍衛自身利益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帶您認識法律如何保障您在面對不合理契約變更時的「拒絕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契約變更,不是對方說了算!您的拒絕權從何而來?
契約的本質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因此,任何契約內容的變更,原則上也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這意味著,如果對方單方面提出變更,而您並不同意,您是有權拒絕的!以下是法律賦予您拒絕權的重要依據:
1. 拒絕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您與對方因同一契約互負義務時,若對方沒有履行他應盡的義務,您就有權利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契約中非常重要的防禦機制。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契約規定您和對方要同時或先後完成某些事情,但對方還沒做到他該做的,您就可以暫時不履行您的部分。例如,買賣房屋,若賣方還沒把房子點交給您,您就可以暫時不付尾款。但要注意,如果約定您必須先給付,或是對方只差一點點就完成,您卻完全拒絕,可能就不符合誠信原則了。
2. 標的物有問題:瑕疵擔保與拒絕支付價金
如果您購買的物品或服務有瑕疵,不符合契約約定或正常使用功能,您也有權利拒絕接受或拒絕支付價金。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白話解釋: 出賣人有責任確保他賣給您的東西是好的,沒有缺陷。如果東西有問題,您不只可以要求對方修補或減少價金,甚至可以拒絕收貨或不付錢。
《民法》第368條:「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解釋: 如果您買的東西,有第三人(例如銀行抵押權人、其他債權人)可能跳出來主張權利,讓您無法好好使用或擁有這個東西,您也有權利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的價金,直到這個風險解除為止。
面對突發狀況,法律給您的「變通」權利:情事變更原則
有時候,契約簽訂後,會發生一些簽約時完全無法預料的重大事件,導致繼續履行原契約對一方顯失公平。這時候,法律也提供了一條出路,讓您可以請求調整契約內容,甚至終止契約。
《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白話解釋: 如果簽約後發生了無法預料的重大變故(例如全球性疫情導致供應鏈斷裂、或政府法規突然大改),讓您依照原契約履行會非常不公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契約內容,例如增減價金或改變履行方式。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原則,法院會仔細審查是否符合「不可預料」和「顯失公平」的要件。
對方態度強硬?「預示拒絕給付」讓您掌握主動權
如果對方不僅單方面變更契約,甚至以堅決、不容商量的態度表示他不會依照原契約履行,即使履約期限還沒到,這就可能構成「預示拒絕給付」。在這種情況下,您不需等到對方實際違約,就可以將此視為一種違約行為,並有權立即解除契約,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真實案例解析:他們怎麼成功捍衛權益?
案例一:仲介單方變更委託內容,屋主拒絕不構成違約
有一位屋主委託仲介公司賣房,雙方簽訂了委託銷售契約。後來,仲介公司卻單方面在契約中增加了屋主原本不需負擔的義務,例如要屋主負責額外的測量費用和指定建築線等。儘管仲介公司聲稱已經找到買家,但屋主認為這些變更並非當初約定的,所以拒絕簽訂買賣契約。仲介公司因此告上法院,要求屋主支付違約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契約的成立和變更都必須經過雙方同意。仲介公司單方面增加屋主的義務,但屋主並未同意,因此買賣雙方對於交易條件並未達成共識,買賣契約根本沒有成立。既然沒有成立,屋主當然沒有義務簽約,也就不需支付違約金。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未經您同意的契約變更,對您不具法律拘束力。
案例二:建商單方變更建材,買方解除契約獲勝
一對夫妻購買預售屋,契約中明確約定要使用特定廠牌的氣密窗和磁磚。沒想到,建商在施工過程中,未經夫妻同意,擅自將建材更換為不同廠牌。夫妻得知後,多次向建商表達不同意,但建商卻置之不理,堅持使用變更後的廠牌。最終,夫妻決定依約解除契約,並要求建商退還房款及支付違約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建商敗訴,支持夫妻解除契約並獲得退款和違約金。法院指出,建商在銷售時承諾的建材廠牌已是契約的一部分。建商在買方明確表示不同意後,仍堅持變更,這種行為被認定為「預示拒絕依約履行」。也就是說,建商已經明確表示不願遵守原契約,讓買方有權合法解除契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面對對方單方面且堅決的重大變更,您有權利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例如解除契約。
實戰指南:當您成為「變更糾紛被告」時該怎麼做?
- 仔細審閱與評估: 收到任何變更請求時,務必仔細閱讀,評估其對您的權利、義務、成本和風險的影響。
- 明確表達不同意: 如果變更內容不利於您,請務必以書面形式(例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等)明確告知對方您不同意該變更,並說明理由。切勿默不作聲,以免被誤認為同意。
- 收集與保全證據: 任何與契約變更相關的溝通紀錄、照片、文件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證據將是您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評估是否行使抗辯權或解除權: 根據對方變更的性質、是否構成重大違約,以及您的具體情況,評估是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暫時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甚至解除契約。
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權利的。當您面對契約變更糾紛時,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將能幫助您有效地捍衛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對方提出契約變更要求,我不同意,會被對方告違約嗎?
A: 原則上不會。契約的變更必須經過雙方合意才能生效。如果對方單方面提出變更,而您明確表示不同意,您是沒有義務接受這些變更的。只要您是依據原契約履行,或依法律規定行使拒絕權,就不會構成違約。重要的是要以書面明確表達您的不同意,並說明理由。
Q: 如果對方堅持單方面變更契約內容,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應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對方您不同意其變更,並要求其依原契約履行。如果對方仍堅持不依原契約履行,且其變更已構成重大違約,您可能可以主張對方「預示拒絕給付」,進而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務必保存所有溝通紀錄和證據。
Q: 我發現對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務有瑕疵,我可以拒絕付款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對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務存在非輕微的瑕疵,您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暫時拒絕支付價金。您應立即通知對方瑕疵情況,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影片、第三方鑑定報告),要求對方限期修補或更換。在瑕疵未補正前,拒絕付款是合法的權利。
Q: 如果契約簽訂後,外部環境發生巨大變化,導致我履行原契約會非常不公平,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考慮主張「情事變更原則」。如果發生了簽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導致依原契約履行對您顯失公平,您可以書面向對方請求調整契約內容。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但請注意,法院對「不可預料」和「顯失公平」的認定非常嚴格,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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