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罷工參與者必讀:團體協約如何保障您的勞動權益?

罷工參與者必讀:團體協約如何保障您的勞動權益?

律點通
2025-08-30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團體協約
LINE

罷工參與者必讀:團體協約如何保障您的勞動權益?

各位站在第一線的罷工參與者,您或許正在為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而奮鬥。在這場爭議中, 「團體協約」 是您最強大的法律武器之一。它不僅是勞資雙方協商的成果,更是保障您勞動權益的法律基石。但您是否清楚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以及它如何實質影響您的工作?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團體協約的奧秘,讓您在爭議中更有底氣,知道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什麼是團體協約?它跟我的勞動契約有何不同?

簡單來說,團體協約是工會(代表所有會員)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簽訂的書面契約,目的是約定所有與勞動關係相關的事項,像是工資、工時、福利等等。它不是您個人跟公司簽的「勞動契約」,而是屬於「集體」的約定。

《團體協約法》第2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這條文告訴我們,團體協約必須是工會雇主簽訂的書面契約,內容涵蓋所有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它代表的是集體的力量,而不是單一勞工的聲音。

誰受團體協約保護?我是工會會員就一定適用嗎?

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很廣,不僅限於簽約當下的人,連後續加入的成員也會受到保護。依照《團體協約法》第17條,以下這些雇主和勞工都是團體協約的關係人,都必須遵守協約的約定:

  • 直接簽約的雇主:就是跟工會簽署協約的公司。
  • 簽約工會的會員勞工:只要您是簽約工會的會員,協約就對您有效。
  • 協約簽訂後才加入工會的勞工:即使您是協約簽訂後才加入工會,原則上從您加入那天起,協約的規定也適用於您,除非協約另有特別約定。

這表示,只要您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就是您的保護傘!

團體協約大於個別契約!這是您最重要的保障

這一點非常重要!《團體協約法》第19條確立了團體協約的 「優越原則」 ,意思是團體協約的規定,會自動成為您個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如果您的個人勞動契約內容跟團體協約有衝突,原則上,團體協約的規定會優先適用

《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簡單來說:

  • 自動納入: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會自動變成您勞動契約的內容。
  • 優先適用: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條件比團體協約差,那差的部分就無效,會直接改用團體協約的優渥條件。
  • 例外更優:但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條件比團體協約更優渥,而且團體協約沒有禁止,那這個對您有利的約定仍然有效!

這條文確保了工會透過集體協商爭取到的成果,不會被雇主透過個別契約偷偷削弱。這是團結力量的具體展現!

工會的力量:團體協約對非會員的影響

您可能會想,如果有人不是工會會員,但他卻享受到工會爭取來的福利,這公平嗎?《團體協約法》第13條就處理了這個「搭便車」的問題:

《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雇主原則上不能隨意給非會員勞工跟團體協約一樣的待遇,以避免削弱工會的吸引力。但協約也可以約定,非會員如果支付一筆費用給工會,就可以享有相同的勞動條件。這都是為了維護工會的團結與力量。

協約簽訂與變更,程序很重要!

團體協約不是隨便簽簽就有效,它有嚴謹的內部程序。依照《團體協約法》第9條,工會簽訂或變更協約,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達到一定的出席人數和同意比例。如果程序不符,那協約在補正程序前是不生效力的。

這提醒我們,工會內部程序的合法性,是團體協約能否發揮效力的關鍵!

從案例看懂團體協約的眉眉角角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團體協約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不能隨意改變的「老規矩」

某大型公司長期以來都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每年在員工考核委員會中,會邀請工會推薦幾位委員參與。這項「老規矩」行之有年,大家都習以為常。然而,有一天公司突然單方面取消了這項慣例,不再邀請工會推薦委員,導致工會認為公司侵害了他們的權益,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長期形成的勞資慣例,其重要性不亞於勞資雙方約定,雇主應有遵守的義務。公司如果想改變這種「老規矩」,應該先跟工會好好協商,而不是單方面說改就改。雇主單方改變慣例,可能會被認定為對工會的不當干預或壓抑,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啟示:如果您的公司有長期以來對員工有利的「老規矩」或「慣例」,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寫在協約裡,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雇主若要改變,應與工會協商,否則工會可以主張權益受損。

案例二:協約範圍要寫清楚,別留模糊地帶

某公司A工會與公司簽訂了團體協約,工會主張這個協約應該適用於公司所有分支機構,包括各地的營運處。但公司卻說,協約範圍只限定在總公司,不包含營運處,因為營運處有自己的獨立工會或管理方式。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法院怎麼說?

法院仔細審查了當時協商會議的紀錄。發現工會在最初的協商草案中,曾明確要求協約適用範圍「含所屬各機構」,但在最終簽訂的協約文本中,這句話卻被移除了。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已經明確達成共識,協約的適用範圍不包含各營運處。此外,既然各營運處已有自己的工會並簽訂協約,員工權益也能透過各自工會保障。

給您的啟示:團體協約的內容,特別是「適用範圍」,一定要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協商過程中的紀錄非常重要,它能證明雙方當初約定的真意。模糊不清的約定,未來很可能成為爭議的導火線。

罷工參與者,您該怎麼做?

  1. 了解協約內容:仔細閱讀您工會與公司簽訂的團體協約,了解您的權利、義務以及協約的適用範圍。
  2. 關注協商程序:留意工會簽訂或變更團體協約的內部程序是否合法,確保協約的有效性。
  3. 記錄慣例變動:如果公司有改變長期以來對勞工有利的慣例,請務必記錄下來,並向工會反映,要求公司協商。
  4. 積極參與工會活動:您的參與是工會力量的來源,也是維護自身權益最直接的方式。

結論

團體協約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也是保障您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了解它的效力範圍、優越原則,以及簽訂和變更的程序,能讓您在勞資關係中更有主動權。當您為權益奮鬥時,請記住,法律是站在您這一邊的,而團體協約就是這份法律力量的具體化。團結起來,共同維護我們的勞動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團體協約」跟我的「勞動契約」有什麼不一樣?

A: 團體協約是工會代表所有會員與雇主簽訂的集體契約,規範的是全體或特定範圍勞工的共同勞動條件,具有「優越性」。而勞動契約是您個人與雇主簽訂的契約,規範的是您個人的勞動條件。當兩者有衝突時,原則上團體協約的優渥條件會優先適用,除非您的勞動契約對您更有利且團體協約未禁止。

Q: 如果我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還會保護我嗎?

A: 原則上,團體協約主要拘束工會會員。但《團體協約法》第13條有規定,雇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能對非協約關係人(非會員)的勞工,就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進行隨意調整,以避免削弱工會的吸引力。有些團體協約也會約定,非會員支付一定費用後也能適用協約內容。

Q: 雇主可以隨便更改團體協約的內容嗎?

A: 不行。團體協約的簽訂、變更或終止,都必須依照《團體協約法》及工會章程規定的嚴謹程序進行,例如需要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雇主不能單方面隨意更改協約內容。如果雇主單方面變更,可能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如果雇主違反團體協約,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向工會反映,由工會代表您與雇主協商。如果協商無效,工會可以協助您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若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或勞工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必要時,也可以採取法律訴訟途徑。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