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團體協約:工會成員必備的「隱形護盾」與權益解析

團體協約:工會成員必備的「隱形護盾」與權益解析

律點通
2025-08-30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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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工會成員必備的「隱形護盾」與權益解析

親愛的工會夥伴們,您是否曾好奇,工會與公司簽訂的「團體協約」究竟對我們有多大的影響力?這份文件不只是紙上談兵,它更是法律賦予我們的「隱形護盾」,能實質保障您的勞動條件。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團體協約的奧秘,讓您學會如何運用這份強大的工具,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團體協約?為何它如此重要?

首先,讓我們從法律定義來認識團體協約。根據《團體協約法》的規定:

《團體協約法》第2條:「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簡單來說,團體協約就是雇主或雇主團體合法成立的工會之間,為了約定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休假等)及其他相關事項所簽訂的書面契約。它是集體協商的成果,代表著全體或部分工會成員的共同意志,效力遠比您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更為廣泛與強大。

誰受到團體協約的保障?

團體協約簽訂後,誰會受到它的拘束呢?《團體協約法》第17條明確指出以下三種「關係人」都必須遵守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

《團體協約法》第17條:「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前項第三款之團體協約關係人,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除該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自取得團體協約關係人資格之日起適用之。」

這表示:

  • 直接簽約的雇主:當然要遵守。
  • 簽約工會的所有會員:不論您何時加入工會,都會受到協約的保障(或拘束)。
  • 簽約後才加入工會的會員:從您加入工會的那天起,協約的勞動條件就適用於您。

團體協約如何影響您的個別勞動契約?

這是團體協約最核心也最重要的一個效力,稱為「規範效力」。

《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白話來說,團體協約就像一份「小法規」,它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會自動且強制性地成為您與公司之間個別勞動契約的內容。如果您的個人勞動契約內容比團體協約差,那麼差的部分就無效,會直接改以團體協約的約定為準!這就是團體協約「優於勞動契約」的原則。但如果您的個別契約約定比團體協約更優渥,且協約沒有禁止,那對您有利的部分仍然有效。

非工會會員也能受團體協約保護嗎?

原則上,團體協約只拘束其關係人,也就是工會會員。但《團體協約法》第13條提供了一種「擴張效力」,旨在避免雇主為了規避協約,而對非工會會員施以差別待遇,進而削弱工會的團結力:

  • 《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雇主原則上不能無故將非會員的勞動條件調降到比團體協約還差。這給了非會員一定程度的保障,也提醒雇主不能輕易忽視團體協約的影響力。

團體協約能約定哪些內容?

團體協約的內容範圍非常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勞動條件及勞資關係相關事務。例如《團體協約法》第12條就列舉了: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以及其他勞資雙方合意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勞資雙方都可以透過協商將其納入團體協約。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團體協約的影響力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某電信公司考核委員推薦權爭議

某電信公司的南區分公司工會與公司簽訂了團體協約。工會主張,根據協約,他們有權推薦考核會委員,但公司卻拒絕承認協約適用範圍包含所有營運處,未邀請工會推薦委員。雙方因此產生爭議,甚至鬧上法院。

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時,會仔細檢視團體協約的文字內容、雙方歷次的協商紀錄,甚至長期以來形成的勞資慣例。法院強調,當協約文字不夠明確時,這些客觀的證據,例如過去公司是否曾邀請工會推薦委員,都會成為判斷協約適用範圍的關鍵。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團體協約的文字務必清晰明確,協商過程的紀錄也要妥善保存,才能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案例二:某航空公司機師薪資調整案

某航空公司工會與公司協商達成年度薪資調整方案,內容包含機種加給、飛安獎金等。然而,公司卻要求機師必須簽署一份與調薪案無關的「個人版約定書」,才能享有這些經團體協約議定的薪資福利。

法院怎麼看? 臺灣高等法院當時判決公司敗訴,認為既然團體協約已約定這些薪資調整措施,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這些內容就自動成為機師們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公司不得再附加額外條件。然而,最高法院後續廢棄了高等法院的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這表示,雖然團體協約的規範效力原則很強,但如果案件情況複雜,涉及額外的個人約定,法院仍會更審慎地審查這些額外約定是否真的違反了團體協約的強制性,或有其他法律上的考量。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團體協約的效力雖強,但在複雜情境下,仍需仔細釐清所有法律關係,但其「自動納入勞動契約」的核心原則依然是工會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基石。

工會成員必看:實用行動建議

了解團體協約的法律效力後,身為工會成員的您可以這樣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了解您的團體協約:主動向工會索取團體協約副本,仔細閱讀其內容,特別是與您工作相關的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休假、福利等)。了解協約範圍和約定事項,是捍衛權益的第一步。
  • 積極參與工會事務:團體協約的協商與履行,需要所有會員的關注與支持。積極參與工會會議、提供意見,甚至協助監督協約的執行,都能讓協約的效力更為堅實。
  • 留意雇主行為:若您發現公司在處理您的勞動條件時,有任何違反團體協約約定的情況,或對非工會會員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應立即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出面與公司協商或尋求法律途徑。
  • 重要提醒:簽訂前核可:特別提醒,如果您的雇主是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機關(構),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規定,團體協約在簽訂前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可,否則協約無效。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要件,工會務必確認此程序已完成,以確保協約的法律效力。

結論:握緊您的「隱形護盾」

團體協約是工會為全體會員爭取而來的寶貴成果,它不僅提升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更賦予了勞工集體力量。身為工會成員,了解並善用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就是握緊了保護自己權益的「隱形護盾」。讓我們一起努力,讓團體協約在職場上發揮最大的作用,為所有勞工創造更公平、更保障的工作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個別勞動契約內容比團體協約還差,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會自動成為您勞動契約的內容。如果您的個別勞動契約條件比團體協約差,那麼差的部分會自動無效,並以團體協約的約定為準。您可以向公司主張依團體協約的內容履行,若公司拒絕,可向工會尋求協助,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我是工會會員,但公司說團體協約不適用於我,怎麼辦?

A: 依《團體協約法》第17條,只要您是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會員(無論是簽約前或簽約後加入),原則上都屬於團體協約關係人,公司應遵守協約對您的勞動條件。如果公司主張不適用,您應要求公司提出正當理由。同時,立即向工會反映此情況,由工會協助您釐清並爭取權益。

Q: 我們工會正在與公司協商團體協約,有哪些重點需要特別注意?

A: 協商時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1. 明確協約適用範圍:清楚界定協約適用的人員(如特定職位、部門或所有會員)和地域範圍,避免模糊。 2. 勞動條件具體化:將工資、工時、休假、福利等勞動條件具體化,避免使用模糊詞彙。 3. 爭議處理機制:約定勞資爭議發生時的處理程序,例如成立勞資爭議處理小組。 4. 保存協商紀錄:每次協商的會議紀錄、共識內容都應妥善保存,作為日後解釋協約的依據。 5. 主管機關核可:若雇主是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機關,務必在簽訂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可,否則協約無效。

Q: 如果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工會可以怎麼辦?

A: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團體協約,可能構成《工會法》所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要求雇主履行協商義務。若經裁決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可能面臨罰鍰,並被命令停止或改正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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