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團體協約:集體力量的法律保障,你的權益這樣顧!

團體協約:集體力量的法律保障,你的權益這樣顧!

律點通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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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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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集體力量的法律保障,你的權益這樣顧!

您正參與集體行動,為自己與夥伴的權益奮鬥嗎?在勞資關係中,團體協約就像是一份集體簽署的「黃金契約」,它不只代表著團結的力量,更是法律賦予我們保障勞動條件的重要武器。然而,這份契約的效力範圍究竟有多廣?它能如何具體保障您的權益?身為集體行動的參與者,了解這些至關重要!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剖析團體協約的效力,讓您清楚知道這份契約如何成為您職場上的堅實後盾。

什麼是團體協約?它為何如此重要?

簡單來說,團體協約就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針對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所簽訂的書面契約。《團體協約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它的法律性質。這份協約的內容包羅萬象,從工資、工時、津貼到工會運作、勞資爭議處理,幾乎涵蓋了所有勞動條件,是集體協商成果的具體展現。

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誰受保障?

了解團體協約能保障誰,是集體行動參與者最關心的問題。它的效力主要可從以下幾個面向來看:

1. 對哪些人有拘束力?(主體效力)

團體協約主要拘束簽訂協約的雇主工會,以及協約當事團體中的雇主與勞工。《團體協約法》第17條明確指出這些「關係人」都應遵守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

那麼,非工會會員呢?原則上團體協約不直接拘束非會員。但是,法律也設有保護機制:

  • 防止差別待遇: 《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能對非團體協約關係人的勞工(例如非會員)進行差別待遇,將他們排除在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之外,除非非關係人未支付費用給工會。這能有效防止雇主藉由分化勞工來削弱工會影響力。
  • 特定事項的普遍效力: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工會的同意效力甚至能影響到所有勞工,不限於工會會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加班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這條文賦予工會在加班議題上的關鍵地位。只要事業單位有工會,雇主就必須先取得工會同意,才能要求勞工加班,而且這個同意效力是及於全體勞工的,無論是否為工會會員。

2. 如何影響你的個人勞動契約?(規範效力)

這是團體協約最核心、也最能直接保障勞工權益的部分!

《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成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勞動契約之約定,為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利益之變更,且團體協約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這條文的意思是:團體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會自動成為您個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不需要您另外簽署任何文件。如果您的個人勞動契約內容與團體協約有衝突,原則上,對您不利的部分會自動失效,並以團體協約的約定為準。但如果您的個人契約約定對您更有利,而且團體協約沒有禁止,那麼這個更有利的約定仍然有效!這就是所謂的「有利原則」,確保團體協約成為勞動條件的最低保障。

3. 什麼時候適用?在哪裡適用?(時間與地域效力)

  • 時間效力: 團體協約通常有約定的有效期間。即使期間屆滿,如果新的協約還沒簽訂,原協約中關於勞動條件的約定,依《團體協約法》第21條,在您與雇主另有約定前,仍會繼續有效,這稱為「餘後效力」,確保您的權益不會因協約屆期而中斷。
  • 地域/事業單位效力: 對於企業工會而言,其簽訂的團體協約效力通常限定在同一廠場或事業單位內。當公司組織有變動時,協約的適用範圍可能需要重新確認,工會應積極與雇主協商。

實戰案例:團體協約如何為勞工撐腰?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團體協約是如何在職場上發揮作用的:

案例一:小陳機師的調薪風波

航空公司與機師工會簽訂了團體協約,約定要調整機師的機種加給、飛安獎金等。照理說,這些約定應自動成為每位機師勞動契約的一部分。然而,公司卻要求小陳機師等人在享有調薪前,必須先簽署一份與調薪無關的「個人版約定書」。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當然就是勞動契約內容,公司不能再要求勞工簽署額外的個人契約來規避協約義務。因此,小陳機師有權利要求公司履行團體協約的調薪承諾,而無需簽署那份額外文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團體協約一旦簽訂,雇主就不能巧立名目,透過個別契約來架空集體協商的成果。

案例二:阿美超市的加班爭議

阿美在一家大型超市工作,公司因為業務繁忙,經常需要員工加班。雖然超市內有成立企業工會,但公司卻沒有經過工會同意,就直接以「勞資會議已同意」為由,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桃園市政府因此對公司進行裁罰。

公司不服氣,認為勞資會議同意就夠了。但法院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只要事業單位有工會,雇主就必須經工會同意才能使勞工加班。勞資會議的同意不能取代工會的同意,即使工會的會員人數沒有過半也一樣。工會的同意權是為了保障所有勞工的權益。

這個案例清楚說明,工會的加班同意權影響的是所有勞工,雇主不能輕易繞過工會,否則將面臨裁罰。

雇主不遵守協約或不當行為怎麼辦?

如果雇主不遵守團體協約,或做出任何試圖影響、妨礙工會活動的行為(例如對不同工會差別待遇、片面改變慣例),這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明文禁止這些行為。面對這些情況,工會和勞工不應坐視不理,可以積極採取行動。

您的行動指南:善用團體協約的力量!

身為集體行動的參與者,您可以這樣做,讓團體協約成為您最強大的後盾:

  • 積極參與與了解: 了解您所屬工會簽訂的團體協約內容,清楚知道您的權利與義務。積極參與工會活動,讓工會更具代表性與影響力。
  • 監督與維護: 主動監督雇主是否確實履行團體協約。一旦發現雇主有違反協約或不當勞動行為,應立即向工會反映,或透過工會與雇主協商。
  • 善用法律工具: 若協商無效,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或依《團體協約法》及相關勞動法令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結論:團結就是力量,協約是您的保障!

團體協約是勞資關係中極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僅是集體協商的成果,更是保障廣大勞工權益的堅實基礎。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包含對誰有拘束力、如何影響您的個人契約,以及在面對爭議時該如何應對。記住,團結的力量加上對法律的了解,將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共同維護應有的勞動尊嚴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對我還有用嗎?

A: 即使您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仍可能間接或直接地保障您的權益。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例如非會員)就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進行差別待遇。此外,如《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的加班同意權,只要事業單位有工會,工會的同意效力是及於所有勞工的,不限於會員。因此,雖然您可能無法直接主張團體協約賦予會員的特定權利,但協約仍能為您提供一定的勞動條件保障,並防止雇主對非會員進行不利的差別待遇。

Q: 如果我的個別勞動契約條件比團體協約差,該怎麼辦?

A: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9條的「規範效力」,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會自動成為您個人勞動契約的內容。如果您的個別勞動契約有與團體協約相異且對您不利的部分,該不利部分將會自動無效,並以團體協約的約定來取代。您應向雇主主張依團體協約的有利條件履行,若雇主拒絕,可尋求工會協助,或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甚至提起民事訴訟。

Q: 公司組織調整或換老闆,團體協約還有效嗎?

A: 當公司進行組織調整(如分公司裁撤、合併、分割)時,團體協約的適用範圍可能會產生爭議。這需要回歸協約條文的文義解釋、協商真意以及是否有形成慣例來判斷。若組織變革後,原工會的法人資格仍存續,且協約條文未明確排除,則協約仍可能對新組織或繼受雇主產生效力。建議工會應在組織變革發生時,積極與雇主協商,明確新舊組織下的協約適用關係,必要時修訂或重新簽訂團體協約,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受影響。

Q: 雇主不遵守團體協約,我們該怎麼辦?

A: 若雇主不遵守團體協約,這可能構成違約行為,甚至是不當勞動行為。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向工會反映: 立即將雇主違約的具體情況反映給您所屬的工會,由工會代表集體與雇主協商。 2. 勞資爭議處理: 若協商無效,工會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3.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若雇主行為涉及妨礙、限制工會活動或對工會成員差別待遇,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4. 民事訴訟: 勞工或工會可依團體協約的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履行協約義務或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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