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團體協約效力解析:勞資協商必知的法律權益

團體協約效力解析:勞資協商必知的法律權益

律點通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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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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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效力解析:勞資協商必知的法律權益

在台灣的勞資關係中,團體協約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是工會與雇主之間集體協商的成果,更是規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基石。對於正參與勞資協商的當事人,無論是雇主方還是勞工方,深入理解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是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議的關鍵。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團體協約的法律奧秘。

什麼是團體協約?

首先,讓我們從最基本的定義開始。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2條,團體協約是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簡單來說,它是一份由雇主(或雇主團體)合法工會簽訂的書面契約,目的是為了約定勞工的薪資、工時、福利等勞動條件,以及其他與勞資關係相關的事項。

團體協約,究竟對誰有效?

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可從「對象(主體效力)」、「內容(規範效力)」及「時間(時間效力)」等面向來理解:

1. 對象效力:誰會被團體協約拘束?

團體協約的效力並非僅限於簽約當事人,它會擴及一定範圍的雇主與勞工。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7條,以下這些雇主和勞工,都屬於團體協約關係人,必須遵守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

  • 簽約當事人: 簽訂協約的雇主和工會。
  • 簽約時的團體成員: 在協約簽訂時,屬於該工會或雇主團體的雇主及勞工。
  • 簽約後的加入者: 協約簽訂後,才加入該工會或雇主團體的雇主及勞工。

更值得注意的是,《團體協約法》第13條還賦予團體協約對非會員勞工的擴張效力。這表示,雇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對非協約關係人的勞工,調整其勞動條件使其低於團體協約的約定。這項規定旨在避免雇主分化勞工,確保集體協商的成果能更廣泛地保障勞工權益。

2. 內容效力:團體協約如何影響個別勞動契約?

這是團體協約最核心的法律效力之一。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會自動且強制性地成為個別勞動契約的內容。

《團體協約法》第19條明確規定: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這條文確立了兩個重要原則:

  • 優越原則: 團體協約的約定優於個別勞動契約。如果您的勞動契約內容與團體協約有衝突,且對您不利,那麼勞動契約中不利的部分將會無效,並自動以團體協約的內容取代。
  • 有利原則: 如果您的個別勞動契約約定對您更有利,且團體協約沒有禁止,那麼這個更有利的約定仍然有效。換句話說,團體協約是保障勞動條件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

這也與《勞動契約法》第4條的「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相互呼應,共同保障勞工權益。

3. 時間效力:協約到期後還有用嗎?

團體協約並非一到期就立即失效。《團體協約法》第21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這代表在舊協約屆滿但新協約尚未簽訂的過渡期間,原協約中關於勞動條件的約定仍然有效,保障勞工權益不中斷。

實務案例:團體協約的影響力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情境,了解團體協約在現實中的運作與重要性:

情境一:工會同意權,全公司都適用嗎?

某大型連鎖賣場因業務需求,常需要員工加班或讓女性員工上夜班。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實施這些措施,必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然而,該賣場在部分分店沒有成立工會,或認為某些員工並非工會會員,便逕行要求員工加班或上夜班,未取得總公司企業工會的同意。

主管機關對此開罰後,賣場不服,主張其分店沒有工會,應以分店勞資會議同意為準,或非工會會員不受工會同意拘束。然而,法院最終判決賣場敗訴。法院認為,只要總公司有成立企業工會,其同意權便具有優先性與普遍性,效力及於企業內所有勞工(無論是否為工會會員),也包含未成立分公司工會的各分支機構。這凸顯了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同意權的廣泛影響力。

情境二:公司可以要求我簽署額外契約嗎?

某航空公司與其企業工會簽訂了團體協約,約定了一系列薪資調整措施,例如機種加給、飛安獎金等。然而,公司卻要求旗下機師必須簽署一份「個人版約定書」,才能享有這些在團體協約中已明訂的福利,且該約定書還包含了一些與調薪案無關的條款。

部分機師不願簽署,認為公司此舉不合理。法院審理後判決機師勝訴,指出依《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當然就是勞動契約的內容,員工無須再簽署任何額外契約才能享有。公司試圖透過個人約定書來規避或變更團體協約的內容,特別是當這些變更對勞工不利時,是無效的行為。

勞資協商當事人的實用指引

了解團體協約的效力,能讓您在勞資關係中更有方向:

對於雇主方:

  • 遵守程序: 簽訂團體協約務必依《團體協約法》第9條規定,確保其合法有效。
  • 尊重工會同意權: 涉及《勞基法》要求工會同意的事項(如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務必取得企業工會的同意,其效力及於全體員工與各分支機構。
  • 協約優先: 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自動成為個別勞動契約內容,不得設定低於協約的條件。
  • 留意屆期: 協約屆期後,在新協約簽訂前,原協約中勞動條件的約定仍持續有效。

對於勞工方或工會:

  • 積極參與: 工會應積極協商,為勞工爭取有利的勞動條件;勞工則應關注協商進度。
  • 了解權益: 勞工應清楚團體協約內容,知悉自身權利。
  • 權利不拋棄: 勞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約上之權利,其拋棄無效(《團體協約法》第22條)。
  • 監督履行: 監督雇主是否確實履行協約,若有違反可依法主張權利。
  • 注意法令底線: 團體協約的約定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等法令的最低標準,否則該部分無效。

結論

團體協約是勞資關係中穩定與平衡的關鍵工具。無論您是雇主還是勞工,深入理解其效力範圍、規範原則以及實務應用,都能幫助您更有效地進行勞資協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建立更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透過集體力量,共同創造公平、透明的職場環境,是每一位勞資協商當事人的重要課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團體協約簽訂後,我需要另外簽署個人契約才能享有協約中的福利嗎?

A: 不需要。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會「當然」成為您與雇主之間勞動契約的內容。這表示,您無須再簽署任何額外的個人契約,就能自動享有團體協約中為您設定的福利和勞動條件。如果雇主堅持要求您簽署額外契約,且該契約的內容與團體協約有衝突或對您不利,該不利部分是無效的。

Q: 如果我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對我也有影響嗎?

A: 是的,團體協約對非會員勞工通常也有影響。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例如非工會會員)的勞工,就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使其低於協約約定。此外,在《勞動基準法》中,對於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等特定事項,只要事業單位有成立企業工會,其同意權的效力通常會擴及企業內所有勞工,無論是否為工會會員,以保障全體勞工的權益。

Q: 團體協約的內容可以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嗎?

A: 不可以。團體協約的約定必須遵守法令的最低標準原則。如果團體協約中的某些條款,其約定的勞動條件低於《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的最低標準,那麼該不利於勞工的部分將會被視為無效。這是為了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不會因集體協商而受損。

Q: 團體協約到期後,我的勞動條件會自動失效嗎?

A: 不會立即失效。根據《團體協約法》第21條,即使團體協約期間屆滿,如果新的團體協約尚未簽訂,原團體協約中關於勞動條件的約定,在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前,仍會繼續成為您與雇主間勞動契約的內容。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在協約過渡期間不會中斷,維持勞動條件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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