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團體協約糾紛自保:釐清效力範圍與您的權益

團體協約糾紛自保:釐清效力範圍與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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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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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糾紛自保:釐清效力範圍與您的權益

身處勞資團體糾紛之中,您可能正為複雜的團體協約條款感到困惑,甚至擔心自身權益受損。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您拆解團體協約的法律效力與適用範圍,讓您在面對爭議時,能更清楚自己的立場與應對之道。

什麼是團體協約?它對我有什麼影響?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團體協約」的定義。根據《團體協約法》第2條,團體協約是「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簡單來說,它不是您個人與公司的約定,而是公司(或雇主團體)與工會之間,針對全體或部分員工的勞動條件所達成的集體協議。

這份協議不只是一張紙,它具有強大的規範效力,會直接影響您與公司之間的個別勞動契約內容。這意味著,團體協約一旦簽訂生效,其中約定的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就會自動成為您的勞動契約內容,即使您沒有親自簽署。

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有多廣?

您可能會想,如果我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是不是就跟我沒關係了?答案是:不一定!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比您想像的更廣泛:

  • 當然關係人: 所有簽訂協約的雇主、屬於簽約工會的會員,以及協約簽訂後才加入工會的會員,都會受到團體協約的拘束。這是最直接的適用對象。

  • 非工會會員的擴張適用: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如果雇主受到團體協約拘束,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對非協約關係人(例如非工會會員)的勞工,給予比團體協約更差的勞動條件。這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雇主分化勞工,確保工會努力爭取來的權益不被架空。所以,即使您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的福利仍可能間接保障到您。

  • 團體協約優於個別勞動契約: 這是團體協約的核心原則。當您的個別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的內容相衝突時,原則上,相異的部分會失效,並以團體協約的約定取代。這保障了集體協商的成果。

《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成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協約者,相異部分無效,並以協約約定代之。但異於協約之約定,為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且協約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請注意,這裡有一個例外:如果您的個別約定比團體協約更有利,且團體協約並未禁止此類有利的約定,那麼您個別約定的優渥條件仍然有效。這稱為「有利原則」,旨在保障勞工可以爭取到更好的待遇。

  • 工會同意權的普遍效力: 在《勞動基準法》中,許多涉及勞動條件變更的事項(例如延長工時、變形工時),都規定需要「經工會同意」。實務上,法院認為,即使工會會員比例不高,其同意權的效力仍及於全體勞工,包括非工會會員。這是為了避免雇主規避工會監督,弱化工會功能。

實務案例解析:團體協約如何影響您?

讓我們透過幾個實際案例,了解這些法條在現實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某航空公司的機師調薪案

一家大型航空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了團體協約,其中包含機師的機種加給、飛安獎金等調薪措施。然而,公司卻要求機師必須簽署一份與調薪無關的「約定書」,才能享有這些福利。部分機師認為這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機師勝訴。法院指出,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9條,團體協約約定的勞動條件,會自動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公司不能再要求個別員工簽署額外的文件才能享有。這明確肯定了團體協約的規範效力,雇主不能透過個別約定來限制或變更協約賦予勞工的權利。

這對您意味著什麼?

如果您遇到類似情況,公司要求您簽署額外文件才能享有團體協約的福利,請務必仔細審閱。除非該文件內容對您更有利且協約不禁止,否則公司可能已違反團體協約的規範效力。

案例二:某零售企業的延長工時爭議

某知名零售企業因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員工延長工時,遭到主管機關裁罰。公司主張他們已經透過勞資會議取得同意,而且工會會員比例不高,不應適用於全體勞工。公司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了公司的上訴。法院明確表示,只要事業單位有成立工會,雇主就必須取得工會的同意才能讓勞工延長工時,而且工會的同意效力及於所有勞工(包括非工會會員),並且優先於勞資會議的同意。法院認為,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避免雇主規避與工會協商的義務。

這對您意味著什麼?

如果您是公司方,這代表即使工會規模不大,您仍需尊重其在特定勞動條件變更上的同意權。如果您是員工,即使不是工會會員,工會為您爭取或同意的勞動條件變更,通常也對您有效。

面對團體糾紛,給您的實用建議

  1. 了解協約關係人:確認您是否為團體協約的「關係人」。這包括您是否為簽約雇主所屬員工,或是否為簽約工會的會員。這將決定協約對您的直接影響。
  2. 檢視勞動契約與協約內容:仔細比對您的個別勞動契約與團體協約的內容。如果個別契約的條件優於團體協約,且協約未禁止,則您可主張較優的條件;反之,若個別契約較差,則團體協約的約定將自動取代之。
  3. 尊重工會同意權:對於《勞動基準法》規定需經工會同意的事項(如加班、變形工時),即使您不是工會會員,工會的同意通常也對您產生效力。若公司未經工會同意而實施,可能會有違法問題。
  4. 避免簽署不利文件:在團體協約生效後,若公司要求您簽署任何可能降低或排除團體協約所定權益的文件,請務必謹慎。除非該文件明確對您更有利,否則您有權拒絕簽署,並主張團體協約的保障。

結論

團體協約在台灣勞動法規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不僅是勞資雙方集體協商的成果,更直接影響著廣大勞工的權益。作為團體糾紛的被告,理解團體協約的效力範圍、規範原則以及實務案例,將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從容應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對我還有用嗎?

A: 是的,即使您不是工會會員,團體協約仍可能對您產生影響。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對非協約關係人(如非工會會員)的勞工,給予比團體協約更差的勞動條件。此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會針對延長工時等事項的同意權,其效力通常及於全體勞工,包括非會員。

Q: 我的個別勞動契約條件比團體協約好,會被改差嗎?

A: 不會,您不必擔心。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9條的「有利原則」,如果您的個別勞動契約約定對您更有利,且團體協約並未禁止此類更優的約定,那麼您個別契約的有利條件仍然有效,不會因為團體協約而變差。

Q: 公司要求我簽署一份與團體協約不同的文件,我該怎麼辦?

A: 請務必謹慎。首先,仔細閱讀該文件內容,判斷它是否對您更有利。如果內容對您不利,或試圖規避團體協約的保障,您可以拒絕簽署,並主張團體協約所賦予的權利。因為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會自動成為您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公司原則上不能再要求您簽署額外文件來限制您的權益。

Q: 工會同意的加班時數,我一定要配合嗎?

A: 一般而言,如果事業單位有工會,且工會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同意延長工時,那麼其同意效力通常及於全體勞工,包括非工會會員。這意味著公司在合法範圍內要求加班時,您可能需要配合。但若您有特殊情況或對加班有疑慮,仍可向公司或工會進一步了解,並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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