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暴力受害?告發人必知法律權益與求償指南
在職場上遭遇暴力侵害,無論是肢體衝突、言語霸凌,還是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都可能讓您身心俱疲,甚至對工作環境產生恐懼。身為一名刑事告發人,您勇敢地站出來,而台灣的法律也提供了多重保障,協助您向施暴者及相關責任人主張權益、尋求損害賠償。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您在職場暴力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權益,並提供實務上的建議,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下一步。
1. 誰該為職場暴力負責?認識侵權行為與雇主責任
當職場暴力發生時,首先要釐清的是誰應該負起法律責任。
施暴者的直接責任:民法侵權行為
任何人在職場中,若因故意或過失對您實施暴力,導致您身體或精神受損,就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只要能證明施暴者有加害行為、行為不法、有故意或過失,且造成您損害,並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您就可以向施暴者請求賠償。
雇主的連帶責任:民法僱用人責任
更重要的是,如果施暴者是您的同事或主管,且其暴力行為與「執行職務」有關,那麼除了施暴者本人,您的雇主也可能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裡的「執行職務」在實務上解釋非常廣泛,不限於直接的工作內容,還包括:
- 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 即使行為本身與職務無關,但施暴者利用其工作上的地位、機會或在工作場所進行。
- 與執行職務的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的行為: 只要發生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且客觀上讓旁人覺得與工作有關,就可能被認定。
雇主想免除這份責任非常困難,必須證明自己已盡了「相當的注意」來選任及監督員工,或者就算盡力也無法避免事件發生。實務上,法院對此標準極為嚴格。此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雇主本來就有義務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如果雇主沒有做好這些預防措施,也可能被認為有過失,加重其責任。
2. 您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當您遭受職場暴力後,可以向施暴者及可能負連帶責任的雇主請求以下損害賠償:
- 財產上損害: 依據《民法》第193條,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以及因受傷導致的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據《民法》第195條,因身體、健康受損所產生的精神痛苦,您可以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法院會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您所受痛苦等因素來決定金額。
如果職場暴力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您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這筆補償金可以抵充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避免重複請求。
3. 實務案例解析:雇主責任的界線
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看看法院如何認定雇主的連帶責任:
情境一:公務爭執引發肢體衝突
小陳在公司擔任區經理,與處經理小王因處理公司活動費用問題產生爭執。爭執中小王情緒失控,出手拉扯小陳,導致小陳跌倒受傷。小陳對小王提告,並一併向公司主張連帶賠償。
法院判決: 雖然公司有內部規定禁止鬥毆,也曾對主管進行職場不法侵害課程,但法院認為公司並未就小王行使主管職務有實際監督行為。小王在要求小陳繳交公司費用時出手拉扯,這在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的形式,客觀上足以讓人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屬於 「利用職務機會」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應與小王負連帶賠償責任。
情境二:同事間因工作協作引發的暴力
阿明與阿華是工廠同事。阿明請阿華協助推送卡住的原料,阿華沒有回應。阿明一時氣憤,竟拿起旁邊的鐵管揮向阿華,導致阿華右眼下方受傷。阿華向阿明提告,也要求工廠負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這起事件是阿明因職務上的機會,且與執行職務的時間及處所有密切關係的行為。即使是同事間的衝突,但因發生在工作場所,且起因於工作協作,客觀上仍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工廠未能證明已盡選任及監督職務的相當注意,因此法院判決工廠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兩個案例都顯示,只要暴力事件發生在工作時間、地點,且與工作事務有一定關聯性,雇主很難推卸其連帶賠償責任。
4. 遭受職場暴力,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職場暴力,您的第一步至關重要:
- 立即保全證據:
- 報警處理,取得報案紀錄與三聯單。
- 尋求醫療協助,取得驗傷單、診斷證明書。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錄音、錄影、照片、訊息(Line、Email)、目擊證人證詞、公司內部通報紀錄等。
- 向雇主通報: 依公司內部規章向主管或人資部門通報事件,要求公司介入處理。
- 評估職業災害認定: 若傷害發生在工作時間、地點,且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您可以向雇主主張職業災害補償,並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 主張損害賠償: 依上述民法規定,向施暴者及可能負連帶責任的雇主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結論:勇敢捍衛您的權益
遭受職場暴力絕不是您的錯。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堅實的後盾,幫助您在受傷後尋求正義與賠償。請務必記得,證據是您最強大的武器。從事件發生的那一刻起,積極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不要讓不法侵害奪走您的尊嚴與健康,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職場暴力事件沒有目擊證人,我該怎麼辦?
A: 即使沒有目擊證人,您仍可透過其他方式保全證據。例如,立即就醫取得驗傷單和診斷證明,記錄傷勢照片,保存任何與事件相關的通訊紀錄(如Line、Email),或向公司內部通報的書面資料。這些間接證據也能幫助您證明事件發生。
Q: 我已經離職了,還能對前公司或施暴者提告嗎?
A: 可以。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從您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或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十年。只要仍在時效內,即使您已離職,仍可提起訴訟。
Q: 如果施暴者說他不是故意的,還能請求賠償嗎?
A: 可以。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不僅限於「故意」,也包括「過失」。只要施暴者在行為上存在疏忽,未能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導致您受傷,即使他沒有傷害您的意圖,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Q: 精神上的傷害很難證明,我該如何主張精神慰撫金?
A: 精神傷害確實需要專業證明。您應立即尋求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與治療,取得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及相關心理評估報告。這些醫療文件將是證明您精神損害與職場暴力間因果關係的關鍵證據,法院會依此酌定精神慰撫金金額。
Q: 如果公司已經給我職災補償金了,我還能再請求民事賠償嗎?
A: 可以,但需注意「抵充原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給付的職災補償金,可以抵充其依民法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這表示您仍可請求民事賠償,但已領取的職災補償金會從民事賠償總額中扣除,以避免重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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