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暴力,你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為你撐腰!
當職場不再是安全的工作場所,而是充滿言語威脅、肢體衝突、甚至性騷擾的暴力現場時,身為受害者的你,身心承受的痛苦難以言喻。你可能會疑惑:我該怎麼辦?我可以向誰求償?雇主有責任嗎?
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職場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明確的保障與求償途徑。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步步了解,當職場暴力發生時,你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捍衛自己的權益。
釐清責任歸屬:加害人與雇主都有可能賠償!
在職場暴力事件中,除了直接施暴的加害人必須負責外,你的雇主也可能因為沒有盡到保護員工的責任,而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主要涉及以下幾類法律:
1. 施暴者的直接責任:民法侵權行為
無論職場暴力是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或惡意排擠,只要造成你身心受損,施暴者就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傷害了你(例如打你、罵你、散佈謠言),造成你身體受傷、名譽受損,他就要賠償你的損失。這些損失可能包括:
- 醫療費用: 因受傷看醫生、住院、復健等費用。
- 勞動能力減損: 因傷勢影響工作能力,導致薪水減少的損失。
- 增加生活所需: 例如需要請看護、購買特殊輔具等額外開銷。
- 精神慰撫金: 因身心受創而產生的精神痛苦,法律允許你請求一筆「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法條就是你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依據。法院會根據你受傷的嚴重程度、雙方的社經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來判斷金額。
2. 雇主的連帶責任:保障職場安全是義務!
你可能會問,同事或主管的個人行為,為什麼雇主也要負責?這是因為法律要求雇主必須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對員工的行為負起一定的監督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表示,如果加害人是在「執行職務」時,或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傷害了你,你的雇主就可能要與加害人一起負擔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斷「執行職務」時,會從客觀外觀來認定,即使加害人是為了自己的私利,只要行為與其職務有關聯,雇主仍可能要負責。除非雇主能證明他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來選任和監督員工,否則難以免責。
此外,雇主還有其他法定的預防義務:
- 《職業安全衛生法》: 雇主有義務預防勞工在職場上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例如職場霸凌),並應採取具體預防措施,如建立行為規範、提供訓練、建立處理程序等。
- 《性別平等工作法》: 如果你遭受的是性騷擾,雇主更有明確的防治義務,在知悉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雇主沒有做到,也可能與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在性騷擾案件中,行為人還可能被判處懲罰性賠償金。
實務案例:雇主為什麼會被判賠?
為了讓你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主管與同事爭執,公司要連帶賠償
小陳是公司的區經理,他與一位處經理在辦公室內,因為公司活動款項的問題發生爭執。處經理一氣之下,出手拉扯小陳,導致小陳跌倒受傷。小陳除了向處經理求償外,也向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法院判決:處經理的行為構成傷害,應負侵權責任。而公司雖然有內部規定禁止辦公室鬥毆,也讓主管上過職場不法侵害的課程,但法院認為,處經理當時要求小陳繳費的行為,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公司未能證明對處經理行使主管職務有足夠的監督,因此被判決要與處經理連帶賠償小陳的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失。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同事間的衝突,只要行為在外觀上與職務有關,雇主仍可能因監督不周而負責。公司光有規定是不夠的,必須有實質的監督行為。
案例二:社區保全性侵未遂,保全公司要連帶賠償
一位社區保全人員,利用他擔任夜班保全的職務之便,侵入住戶家中,對住戶施以強制性交未遂並造成傷害。受害住戶除了向保全人員求償外,也向保全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法院判決:保全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侵權責任。而保全公司雖然有審核保全人員的無前科證明,也張貼了禁止性騷擾公告,但法院認為,保全人員是利用其職務上的機會犯案,且與執行職務的時間、地點密切相關。保全公司未能證明已盡「相當的注意」,特別是該保全人員之前已有類似的性騷擾嫌疑,公司卻只將他調職而非暫停職務,也未提出積極有效的督導報告。因此,保全公司被判決要與保全人員連帶賠償受害住戶高額的精神慰撫金。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凸顯了雇主在「選任」和「監督」員工上的高度義務。特別是對於有不良紀錄的員工,雇主需要採取更積極、實質的措施來避免憾事發生,否則難以免責。
勇敢捍衛權益:你現在可以做什麼?
面對職場暴力,你不是無助的。以下是你應該採取的實用步驟:
- 保全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
- 立即就醫: 取得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記錄傷勢。
- 拍照錄影: 拍下傷勢、破壞的物品、事發現場。
- 通訊紀錄: 保留與加害人、主管、人資的對話紀錄(訊息、email、錄音)。
- 目擊證人: 記下目擊同事的姓名、聯絡方式。
- 日記記錄: 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你身心感受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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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申訴: 依公司規定向雇主或人資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啟動調查,並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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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申訴: 如果公司處理不當或不願處理,你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請求他們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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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訴: 如果行為涉及傷害、性騷擾、強制性交等刑事犯罪,請立即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刑事案件的調查結果,對民事求償也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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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償: 根據你收集到的證據,向加害人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如果雇主有責任,也可以同時向雇主請求連帶賠償。
結論:你的權益,值得被看見與保護
職場暴力不僅傷害你的身體,更可能摧毀你的心理健康與職涯發展。請記住,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透過積極保全證據、善用申訴管道,並了解你的求償權利,你將能為自己討回公道,也為其他潛在受害者點亮希望。
勇敢站出來,讓法律成為你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職場上被言語霸凌,沒有肢體衝突,這樣也能求償嗎?
A: 可以的。職場暴力不限於肢體衝突,言語霸凌、精神虐待、惡意排擠等,只要造成你身心健康受損(例如導致憂鬱、焦慮、失眠等),都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你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蒐集證據,證明這些言語霸凌確實對你的身心造成了傷害,例如精神科診斷證明、治療紀錄、同事證詞、對話紀錄等。
Q: 如果加害人已經離職了,我還能向公司求償嗎?
A: 是的,即使加害人已經離職,如果他的不法行為是在「執行職務」時或「利用職務機會」發生,且雇主未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雇主仍需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你可以同時向已離職的加害人及雇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不會因為加害人離職而影響雇主的責任。
Q: 我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秋後算帳,該怎麼辦?
A: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對提出申訴的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如果公司對你進行不利處分,你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恢復原狀或給予賠償。同時,保留所有申訴過程的紀錄,包括申訴時間、對象、內容、公司的回應等,這些都是未來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大概會是多少?怎麼計算?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由法院依職權酌定,並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侵害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時間、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痛苦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加害人的悔意等。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的慰撫金通常較高,而一般肢體衝突或言語霸凌的金額則可能較低。重要的是,你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你身心受創的程度,例如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以利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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