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安心職場:職場安全管理者的法律指南
身為職場安全管理者,您是否正為如何建立一個真正安全、健康且友善的工作環境而努力?這不僅關乎員工士氣,更涉及一系列嚴謹的法律規範。從職場霸凌、性騷擾到就業歧視,這些「不法侵害」事件一旦發生,輕則影響團隊氛圍,重則導致法律訴訟與企業聲譽損害。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相關法律,並提供實務建議,助您從法規面掌握職場文化改善的核心,有效預防並處理潛在風險,為您的企業打造堅實的法律防線。
一、職場不法侵害的法律基礎
改善職場文化,核心在於雇主提供安全、健康、平等且無歧視工作環境的法律義務。以下是與職場安全管理者最密切相關的法條:
1.1 職業安全衛生法:預防精神與身體不法侵害
這是雇主在職場文化改善上最核心的法律義務之一。它明確要求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其中包含職場霸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白話解釋:這條文要求雇主主動規劃並採取措施,預防員工在工作時受到來自他人的身體或精神傷害。這包括辨識潛在危害、評估風險、適當配置工作場所,並建立事件處理程序。若未依規定辦理且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可處以罰鍰。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進一步細化了雇主應採取的暴力預防措施,特別強調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的預防計畫。
1.2 性別平等工作法:防治性騷擾與歧視
性別平等工作法是防治職場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的關鍵法規。它不僅定義了性騷擾,更課予雇主明確的防治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白話解釋:這條文要求雇主必須積極預防性騷擾,特別是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制定防治辦法、公開告知員工申訴管道,並在知悉性騷擾事件時,立即採取有效行動糾正與補救。若雇主未盡此義務,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也明確定義了「敵意性」與「交換式」兩種職場性騷擾的樣態,為雇主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第7條禁止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在就業各環節有差別待遇。
1.3 其他相關法規:保障基本權益與責任
- 《勞動基準法》 :第8條確立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概括性義務;第14條第1項第2款賦予雇主在勞工對其他共同工作者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時,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為遏止嚴重霸凌行為提供了依據。
- 《就業服務法》 :第5條第1項列舉了多種雇主不得進行就業歧視的態樣(如種族、年齡、身心障礙等),是建立公平、多元職場的法律基礎。
- 《民法》與《刑法》 :嚴重的職場不法侵害行為,除了勞動法規責任,行為人可能需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雇主未盡保護義務,亦可能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更甚者,肢體攻擊、恐嚇威脅等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刑事責任。
二、職場不法侵害的核心概念
2.1 職場霸凌:持續性的權力濫用
台灣法律雖無「職場霸凌」明確定義,但實務上多參考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法院判決。職場霸凌通常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集體藉由權力濫用,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身心受創或影響工作。判斷重點在於行為的不合理性、持續性及對受害者造成的負面影響。
2.2 職場性騷擾:敵意或交換式的性相關言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分為兩種:
- 敵意性: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影響人格尊嚴或工作表現。
- 交換式:雇主利用職權,以性相關言行作為勞務契約條件或升遷獎懲的交換。
2.3 就業歧視:與工作無關的不平等對待
指雇主以求職者或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聘用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列舉的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
三、從實務案例看法律界線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兩個情境故事,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職場不法侵害:
3.1 案例情境一:言語羞辱與威嚇的代價
某公司主管A,長期對下屬B使用「你是豬嗎?」、「去死啦」等侮辱性言詞,並在會議中摔擲文件、翻桌威嚇。下屬B感到極度恐懼與屈辱,身心受創,最終公司決定終止與主管A的勞動契約。主管A不服提告。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主管A的行為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重大侮辱」。這些持續性的言語暴力、人格貶抑及威嚇行為,不僅導致共事者內心懼怕,更嚴重影響團隊效率與職場氛圍。因此,公司合法終止與主管A的勞動契約,維護了職場秩序。
實務啟示:此案例明確指出,持續性的言語暴力、人格貶抑及威嚇行為,即使未涉及肢體衝突,也可能被認定為嚴重霸凌,足以構成雇主合法解僱的理由。職場安全管理者應警惕此類隱性暴力。
3.2 案例情境二:管理權限與霸凌的界線
員工C因故復職後,與公司關係緊張。C抱怨公司未立即提供門禁卡、辦公室鑰匙、電腦密碼等工作所需物品,認為這是公司對其進行職場霸凌。公司則主張這些是基於安全考量與業務必要性的管理措施。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為,門禁安全及業務物品的提供,必須基於一定信任或所司業務到一定程度時,始由雇主決定是否交付,此為雇主正當管理權範疇。考量雙方在復職後互信基礎薄弱,尚在磨合階段,公司未立即交付上述物品,並未超出管理範疇而構成不法侵害。因此,法院不認定公司行為構成職場霸凌。
實務啟示:此案例劃清了雇主正當管理權限與職場霸凌之間的界線。並非所有讓員工感到不便或不滿的管理行為都構成職場霸凌。法院會審慎判斷雇主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合理性,以及是否超出管理範疇而構成不法侵害。這對於企業在執行管理措施時,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四、職場安全管理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有效預防職場不法侵害,職場安全管理者應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 建立完善內部規範:
- 性騷擾防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僱用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即使未達30人,亦應參照辦理。內容應包含性騷擾定義、申訴管道、調查程序、懲戒措施及保密原則。
- 職場霸凌防治:參照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訂定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申訴管道、處理流程、保密原則及對申訴人的保護措施。
- 就業歧視防治:將《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等禁止歧視規定納入工作規則或內部政策,確保招募、考核、晉升、薪資等各環節的公平性。
-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
- 針對全體員工(包括主管與基層員工)定期舉辦性騷擾、職場霸凌及就業歧視防治的教育訓練,提升員工對相關法律的認知,並教導如何辨識、預防及處理不法侵害。
- 特別針對主管人員加強管理溝通技巧、情緒管理、領導效能及職場霸凌防治作為的訓練,避免不當管理演變為霸凌。
- 建立多元暢通的申訴管道:
- 設置專責申訴處理人員或單位(如人資、職安衛單位),提供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多元申訴管道,並確保申訴資訊的保密性。
- 明確告知新進人員申訴管道資訊。
重要提醒:
- 保密原則: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護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人員的隱私,避免洩漏申訴內容。
- 立即有效措施:雇主知悉不法侵害情事時,無論有無申訴,均應立即啟動調查並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調整工作內容、隔離當事人、提供心理諮商等。
- 禁止報復:嚴禁對申訴人、證人或協助調查者進行任何形式的報復或不利處分,否則將面臨罰鍰或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預防勝於治療,共創安心職場
職場文化的改善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更是法律義務。作為職場安全管理者,您肩負著守護員工身心健康的重責大任。透過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範,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並持續推動教育訓練,您將能有效預防職場不法侵害,降低企業法律風險,同時提升企業形象與員工向心力。請記住,積極建立健康友善的職場文化,遠比事後處理爭議更為重要且成本效益更高,這是一項值得持續投入的關鍵任務。
相關法條速查表
法規名稱 | 條文號碼 | 核心內容 | 職場安全管理者關注點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第6條第2項第3款 | 雇主應預防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 建立預防計畫、辨識危害、提供保護措施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第13條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訂定辦法、知悉應立即處理 | 制定性騷擾防治辦法、公開揭示、處理申訴與補救 |
勞動基準法 | 第8條 | 雇主應預防職業災害、建立適當工作環境 | 確保工作環境安全健康,包含心理層面 |
就業服務法 | 第5條第1項 | 雇主不得就業歧視 | 確保招募、晉升、薪資等各環節無歧視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324-3條 | 執行職務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 具體規劃與執行不法侵害預防措施 |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霸凌的定義模糊,我該怎麼判斷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霸凌?
A: 由於台灣法律對「職場霸凌」沒有明確定義,您需要綜合判斷。建議參考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並著重觀察以下幾個要素:1. 持續性:是否為單一偶發事件,還是具有重複性、累積性?2. 權力不平衡:行為人是否利用職位、人脈等優勢對受害者施壓?3. 不合理性:行為是否已超出一般社會所能容忍的範圍?4. 負面影響:是否已造成受害者身心健康受損或工作表現受影響?若符合這些特徵,即使是言語或心理上的侵害,也應視為潛在的職場霸凌,並啟動調查處理。
Q: 如果員工不願意申訴,公司還有責任嗎?我該如何處理?
A: 即使員工不願申訴,雇主在知悉職場不法侵害情事(例如透過其他同事、主管或間接管道得知)時,仍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法律義務。特別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和《性別平等工作法》都課予雇主主動防治的責任。建議您:1. 主動關心:私下了解情況,表達公司關切。2. 提供協助:告知申訴管道,提供心理諮商等資源。3. 評估風險:即使沒有申訴,若情況嚴重可能影響其他員工或企業聲譽,應主動評估是否需介入調查。4. 保密處理:在處理過程中,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原則,避免二次傷害。
Q: 主管的正當管理行為與職場霸凌的界線在哪裡?
A: 這是職場中最常見的爭議點。正當管理行為是基於工作需求、績效管理或善意指導,其目的在於提升工作效率或協助員工成長,且方式合理合宜。而職場霸凌則常伴隨「不合理性」、「持續性」、「權力濫用」和「負面影響」等特徵。關鍵判斷標準包括:1. 目的性:是否為了工作目的?2. 合理性:管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沒有羞辱、貶低人格或過度壓迫?3. 持續性:是否針對特定員工長期施壓?4. 對待方式:是否使用侮辱、威嚇、孤立等非必要手段?若主管行為超越了合理管理範疇,造成員工身心受損,即使其聲稱是「管理」,也可能被認定為霸凌。建議對主管進行情緒管理和溝通技巧訓練,並明確內部管理規範,減少模糊空間。
Q: 公司已訂定防治辦法,但仍發生性騷擾,是否仍需負法律責任?
A: 公司已訂定防治辦法是履行義務的第一步,但若仍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仍需負擔「知悉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責任。法律要求的不僅是「有辦法」,更是「有執行」且「有效」。如果公司在知悉事件後,未能迅速啟動調查、有效隔離當事人、提供受害者保護,或調查結果未能有效處理行為人,都可能被認定為未盡防治義務,進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甚至面臨行政罰鍰。因此,防治辦法必須是活的,且能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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