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權益自保術:解析主管濫權與職場霸凌

職場權益自保術:解析主管濫權與職場霸凌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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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你是否曾感覺被主管壓榨、刻意刁難,或是遭受同事的排擠與不友善對待?這些不公平的待遇,不僅影響你的工作心情與效率,更可能對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面對這種無助的處境,你或許會疑惑:「我該怎麼辦?這有犯法嗎?」

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你提供了多重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主管濫權與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解析相關法條,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教你如何辨識這些行為,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勇敢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主管濫權?什麼是職場霸凌?

首先,我們來釐清這兩個常被混淆的概念:

主管濫權:權力行使的界線

主管濫權,顧名思義就是主管超越其職務權限,或雖在權限範圍內但基於不法目的、不當動機,以不合理、不公平的方式行使權力,對下屬造成損害的行為。它的核心在於權力行使是否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例如,主管因私人恩怨而刻意給你低考績、無故調職,都可能構成濫權。

職場霸凌:持續的惡意侵害

職場霸凌則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群體對他人持續性地施加身體、心理或言語上的攻擊、威脅、排擠、羞辱等不友善行為,導致受害者身心受創、工作表現受影響。它的核心在於持續性、惡意性以及對受害者的負面影響。霸凌行為不限於主管對下屬,同事之間也可能發生。

兩者重疊:主管的惡意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的濫權行為,若具備持續性、惡意性,並對員工造成身心侵害,則可能同時構成職場霸凌。例如,主管長期利用職權對特定員工進行不合理的工作指派、公開羞辱,這既是濫權,也是霸凌。

法律為你撐腰:相關法條解析

當你感覺權益受損時,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條途徑來保障你。以下是與主管濫權及職場霸凌最相關的法條:

1. 民法:當權益受損時的求償依據

  • 《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是民事求償的基礎。當主管的濫權或霸凌行為,導致你的人格權(如名譽權、身體健康權、隱私權等)或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時,你可以依此條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如果主管的行為造成你精神上或心理上的痛苦,且情節重大時,你可以依此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2. 勞動基準法:保障你的工作權益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主管(雇主代理人)的濫權或霸凌行為已嚴重到讓你無法繼續工作,你可以合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條法規賦予勞工在特定情況下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主管濫權導致你被不當扣薪或變相減薪,可能就違反了這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3.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相關侵害的防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性騷擾之定義) 如果主管的濫權或霸凌行為涉及性別歧視或性意味,例如開黃腔、說性別刻板印象的言論,就可能構成性騷擾,此法特別針對性別相關的職場不法侵害提供保護。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雇主防治義務) 這條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如果公司僱用員工10人以上未達30人,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若僱用員工30人以上,則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若雇主未盡這些義務,即使主管行為不構成性騷擾,雇主仍可能因未盡防治義務而負連帶責任。

4. 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預防不法侵害的責任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雇主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條法規明確要求雇主有義務預防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包括主管的濫權或霸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若雇主未盡此義務,除了可能面臨行政罰鍰,你也可以主張雇主未盡保護義務而請求損害賠償。

職場真實案例:你不是孤單一人

以下兩個模擬案例,讓你更了解這些法律如何在現實中應用:

案例一:不當調職的背後 (濫權)

小陳是公司資深業務,表現一直很出色。然而,新上任的主管與小陳有私人恩怨,竟無故將他調任到一個不具專業性且薪資較低的後勤職位,並在調職後持續給予極低的考績,意圖逼迫他自行離職。小陳感到權益受損,向法院提出訴訟。

結果與意義: 法院審理後認定,主管的調職與降職行為,並未考量小陳的專業能力與公司營運需求,且帶有惡意報復目的,已逾越勞動契約所賦予的指揮監督權限,構成權利濫用。法院判決公司應恢復小陳原職位,並賠償他因不當調職所受的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或主管行使調職權時,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否則即構成濫權。

案例二:言語霸凌與工作刁難 (霸凌與濫權重疊)

小美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她的主管長期在公開場合對她進行言語羞辱,批評她能力不足,並刻意指派超出她能力範圍或毫無意義的工作,導致小美身心俱疲,最終罹患憂鬱症而離職。小美決定不再隱忍,尋求法律協助。

結果與意義: 法院認為主管的行為已非單純管理,而是具備持續性、惡意性的精神暴力,構成職場霸凌。同時,主管利用職權進行不合理工作指派,亦構成濫權。法院判決公司應對小美的離職負擔資遣費,並賠償她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因為雇主未盡《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義務。這個案例凸顯了主管的惡意管理行為可能同時構成濫權與霸凌,且雇主對此負有預防及處理義務。

實用指引:當你面對職場衝突時

如果你不幸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採取以下步驟保護自己:

  1. 證據保全: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遭受濫權或霸凌時,應立即記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言行,並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工作紀錄、證人證詞、就醫證明等。
  2. 內部申訴: 優先依公司內部規定向人資部門、工會或主管的上級主管提出申訴。許多公司設有處理機制,這是最直接的解決方式。
  3. 外部求助: 若內部申訴無效,或公司無處理機制,你可以向勞工局、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等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調解。這些外部單位能提供專業的協助與介入。
  4. 身心健康: 長期處於受侵害環境,對身心健康影響巨大。請務必尋求專業心理諮詢或醫療協助,保護自身身心健康。

結論:知識就是力量

主管濫權與職場霸凌都是對勞工權益的嚴重侵害。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掌握應對策略,是你在職場上自保的關鍵。記住,你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為你提供了堅實的後盾。當權益受損時,請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尊嚴與公平對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主管濫權?它跟一般管理有什麼不同?

A: 主管濫權是指主管超越職務權限,或基於不當目的、不合理方式行使權力,對員工造成損害的行為。它與一般管理的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例如,嚴格要求工作品質是管理,但因私人恩怨刻意刁難、指派無意義工作,就可能構成濫權。

Q: 職場霸凌有哪些常見形式?我怎麼判斷自己是否被霸凌?

A: 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群體對他人持續性地施加身體、心理或言語上的攻擊、威脅、排擠、羞辱等不友善行為。常見形式包括言語羞辱、散播謠言、刻意排擠、不合理工作要求等。判斷標準在於行為是否「持續性」、「惡意性」,以及對你身心或工作表現造成的「負面影響」。單一偶發事件通常不構成霸凌。

Q: 我該如何蒐集主管濫權或職場霸凌的證據?

A: 證據保全至關重要。你可以記錄每次事件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言行,並盡可能蒐集證據,例如:錄音(在合法範圍內)、錄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工作紀錄(不合理指派)、證人證詞、以及因身心受創的就醫證明或心理諮詢紀錄。越詳細、越客觀的證據,越有利於後續申訴或法律行動。

Q: 向公司申訴後,如果擔心遭到報復怎麼辦?

A: 這是許多職場衝突當事人的共同擔憂。首先,許多法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都明文禁止對申訴者進行報復。在申訴時,你可以明確表達對報復的擔憂,要求公司採取保護措施。如果公司內部沒有明確的保護機制,或你認為公司無法提供足夠保護,可以直接向外部機關(如勞工局)尋求協助。同時,持續記錄任何可能的報復行為,作為後續法律行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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