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友善職場:霸凌預防負責人必知的績效管理與合法解僱法律指南
為什麼績效管理與合法解僱,對霸凌預防如此重要?
親愛的霸凌預防負責人,您好!在致力於打造零霸凌職場時,我們常聚焦於直接的衝突。然而,一套不完善或執行不當的「績效管理」與「解僱流程」,也可能成為霸凌溫床,甚至引發勞資爭議。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規範職場績效評估與終止勞動契約,幫助您從法律層面強化組織體質,確保所有管理行為合法合規,進而從制度面預防霸凌,並在處理員工表現問題時,站穩腳步。
認識法律基礎:勞基法與民法怎麼說?
處理員工績效或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與《民法》。
勞動基準法:雇主終止契約的依據
《勞基法》明確規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白話解釋: 當員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經預告後可合法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款及第4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白話解釋: 員工有嚴重不當行為(如對同事施暴或重大侮辱)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時,雇主可立即解僱。對於霸凌預防,第2款尤為關鍵。
民法:僱傭關係的基石
《民法》第482條 (僱傭契約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白話解釋: 此條文確立了勞動契約基礎,即員工提供勞務、雇主支付報酬,並需服從指揮監督。
關鍵法律概念解析:不再霧煞煞!
試用期:雇主與員工的磨合階段
《勞基法》雖無明文,但實務承認合理試用期。此階段雇主有較寬鬆解僱權,無須完全符合《勞基法》第11條事由,但仍需符合「權利濫用禁止原則」。關於是否需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實務見解尚有爭議,但最新趨勢傾向於雇主仍應盡到一定程度的輔導義務。
「不能勝任工作」:不只是能力問題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不僅指客觀能力不足,也包含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的情形。但雇主以此解僱前,必須盡力提供輔導、訓練或職務調整等協助,即「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見管理眉角
案例情境一:績效不佳,公司如何合法解僱?
某公司數位內容專員小陳,工作態度被動,經主管多次溝通、提供績效改善會議甚至職務調整選項,仍不願積極配合提升效率,並拒簽績效改善計畫書。公司最終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終止契約。法院認定,小陳工作態度消極,經公司盡力輔導仍拒絕配合,已構成主觀上「不能勝任」。公司已窮盡各種解決方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合法。
給霸凌預防負責人的啟示: 詳實記錄輔導、溝通和改善過程,對於區分能力或態度問題至關重要,能避免管理行為被誤解為霸凌。
案例情境二:績效改善計畫,別半途而廢!
某企業設備經理老王被外派,公司以績效不佳為由,安排調回總部並啟動三個月「績效提昇方案」。然而,在方案未結束、首次評估未進行前,公司即通知老王終止僱傭關係。法院認為,公司既然已啟動方案,就應給予員工完整改善機會。在改善期內無故中斷並終止僱傭,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不合法。
給霸凌預防負責人的啟示: 管理行為必須一致且合理。一旦啟動改善計畫,就應嚴格執行,給予員工足夠時間和資源。中途無故中斷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甚至引發霸凌指控。
霸凌預防負責人的實務操作指引:合法合規,預防爭議
為有效改善職場文化並避免法律爭議,您應與人資、主管部門協作:
- 清晰規範: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應明確、合法,並讓員工知悉。
- 客觀評估: 績效考核基於具體可量化指標,過程透明,詳實記錄。
- 落實「解僱最後手段性」: 對績效不佳者,優先輔導、訓練,制定明確PIP,設定合理目標,持續追蹤紀錄。考慮職務調整。
- 溝通協調: 建立暢通管道,積極傾聽處理員工意見,協商改善方案。
- 風險預防: 避免歧視,完整保存所有相關書面紀錄。
結語:建立公平透明,杜絕霸凌的職場環境
有效的績效管理與合法的解僱程序,是構築健康職場文化的兩大支柱。作為霸凌預防負責人,您有責任確保組織在處理員工表現問題時,不僅符合法律規範,更展現公平、透明與關懷。透過完善制度和細緻執行,您將能有效預防潛在勞資爭議,杜絕以「績效不佳」為名的隱性霸凌,為所有員工打造安心、有尊嚴的工作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員工表現不佳,但又懷疑他可能是被霸凌的受害者,我該怎麼處理?
A: 霸凌預防負責人應先啟動霸凌調查程序,釐清其表現不佳是否確實與霸凌有關。同時,績效管理仍應依既定程序進行,但應特別注意溝通方式,提供額外支持,並將調查結果納入考量。若證實為霸凌受害者,應優先處理霸凌問題並提供協助,暫緩績效改善計畫,待其狀況穩定後再評估。
Q: 在處理員工績效問題時,如何避免被指控為職場霸凌?
A: 關鍵在於公正、透明與程序正義。確保績效考核標準客觀明確,所有溝通和輔導都有詳實紀錄。提供合理的改善機會與資源,並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避免帶有個人偏見或情緒化的言論,確保所有決策都有具體事實依據,並給予員工申訴管道。
Q: 試用期員工表現不佳,是否可以直接解僱,還是需要走績效改善計畫?
A: 試用期內雇主有較寬鬆的解僱權,無須嚴格適用《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終止事由。但仍需符合「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且實務趨勢傾向雇主應盡到一定程度的輔導義務。因此,即使是試用期,建議仍應給予明確的表現回饋、改善建議,並留下溝通紀錄,而非毫無理由地直接解僱,以降低爭議風險。
Q: 績效改善計畫 (PIP) 在法律上有何重要性?
A: PIP是雇主落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重要證明。它顯示雇主已盡力協助員工改善,而非直接解僱。一份設計合理、執行完善的PIP,包含明確目標、期限、資源支持及追蹤紀錄,能大幅提升後續若需終止勞動契約時的合法性,避免被法院認定為不當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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