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恐嚇別忍耐!法律教你如何自保與反擊
在職場上,我們都期待一個安全、尊重的環境。然而,當言語的威脅、惡意的恐嚇不期而至,讓您感到生命、身體或名譽受到威脅時,那種無助與恐懼感是難以言喻的。您可能疑惑:「這只是口頭威脅,真的構成犯罪嗎?」、「我該怎麼辦才能保護自己?」
身為職場犯罪被害人,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堅實的後盾,幫助您辨識這些不法行為,並採取有效行動。本文將透過白話解說與實務案例,帶您了解職場恐嚇的法律界線,並提供具體的自保指南,讓您有能力勇敢面對,不再默默承受。
恐嚇危害安全罪解析:不再默默承受威脅
當您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首先要了解的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這條法律旨在保護個人的意思自由,不被不當的外力所脅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看似嚴肅,其實構成要件很明確:
- 行為客體:恐嚇的對象是「他人」。
- 行為內容:恐嚇的內容必須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惡害。例如:「我會讓你死」、「我會打斷你的腿」、「我會讓你身敗名裂」、「我會讓你傾家蕩產」等。
- 行為方式:不限於明示或暗示,即使是透過第三人轉述,只要行為人明知訊息可能傳達給被害人,都可能成立。實務上,不只是「將來」的惡害通知,即使是「現在進行式」的威脅,只要未達無法反抗的程度,也算在內。
- 行為目的:行為人有使被害人產生「畏怖心」的目的。
- 結果:最關鍵的是,恐嚇行為必須「致生危害於安全」。這表示被害人因為恐嚇而感到心生畏懼,導致其生活狀態陷入危險不安的境地。這裡的判斷標準,不是被害人單純的主觀害怕,而是會根據社會客觀經驗法則,判斷一般人處於相同情況下,是否也會感到生命、身體等安全受到威脅而心生畏懼。
職場霸凌的法律面貌:不只言語,更是犯罪
「職場霸凌」本身在台灣目前並非刑法上的罪名,但許多霸凌行為的樣態,卻很可能觸犯刑法!當職場霸凌超越言語不當,演變成具有威脅性、攻擊性的行為時,就可能構成以下刑事罪名:
- 恐嚇危害安全罪:如上述,若霸凌者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等內容威脅您,並使您心生畏懼,即可能觸犯此罪。
- 傷害罪:若霸凌行為涉及肢體衝突,造成您身體上的傷害,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
- 公然侮辱罪:若霸凌者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舉動貶損您的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因此,面對職場霸凌,請務必辨識其背後的法律性質,勇敢尋求法律途徑。
真實案例:薪資糾紛引發的職場恐嚇
小張是公司管理部的副理。某天,同事阿豪因薪資問題與公司發生糾紛。阿豪情緒激動,在辦公室內對著小張作勢要毆打他,並大聲用台語說:「好膽你出來,我跟你輸贏!」(有膽你出來,我跟你打架!)
小張當下感到極度不安與恐懼,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隨後,小張報警處理,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豪的言行雖未實際造成傷害,但依社會一般觀念判斷,「跟你輸贏」這句話已足以使一般人擔憂生命、身體安全而心生畏懼,因此認定阿豪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行為人辯稱只是氣話或開玩笑,但只要其言行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法律仍會認定其構成恐嚇罪。
當你成為被害人:自保與求助的關鍵步驟
面對職場恐嚇,請務必採取行動保護自己。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步驟:
- 立即求助:
- 向警方報案,這是最直接的法律途徑。
- 向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如人資部門、性平委員會等)提出申訴。
- 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律師)的協助,了解您的權益與訴訟流程。
- 證據保全:這是日後法律行動的基石,越完整越好:
- 錄音、錄影:若情況允許,將恐嚇言行錄音錄影存證。這是最有力的直接證據。
- 文字訊息:保留所有簡訊、LINE、Email、社群媒體等文字或圖片訊息截圖。
- 證人:尋找目擊事發過程的同事或其他證人,並記錄他們的聯絡方式。
- 詳細記錄:每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言行內容、造成的影響(例如:失眠、焦慮)等,都應詳細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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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紀錄:若因恐嚇行為導致您身心受創(例如:焦慮症、失眠、憂鬱),請務必立即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及所有醫療收據。這些不僅是您身心受害的證據,也是日後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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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時效: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期間限制。但若您的遭遇同時涉及其他「告訴乃論」的罪名(如公然侮辱),則需注意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務必在期限內提出告訴。
結論:勇敢面對,法律是你的後盾
職場恐嚇絕非小事,它不僅侵犯您的個人權益,更可能對您的身心健康造成長遠影響。了解法律、收集證據、尋求協助,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步驟。請記住,您有權利在一個安全且受尊重的環境中工作,勇敢地為自己發聲,法律將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A: 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導致被害人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而心生畏懼。即使沒有實際造成傷害,只要恐嚇行為足以讓一般人感到害怕,就可能構成犯罪。
Q: 職場霸凌是否等同於犯罪?
A: 職場霸凌本身並非刑法上的獨立罪名,但其行為樣態可能構成多種刑事犯罪。例如,言語上的侮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肢體衝突可能構成傷害罪,而威脅恐嚇則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職場霸凌行為往往是刑事犯罪的溫床。
Q: 我被恐嚇了,該如何收集證據?
A: 證據保全是關鍵!您可以透過錄音、錄影、保存簡訊或通訊軟體(如LINE、Email)的對話紀錄、尋找目擊證人,並詳細記錄每次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言行內容及對您造成的影響。若有身心不適,務必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
Q: 恐嚇罪是「告訴乃論」的罪嗎?
A: 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一旦檢察官或警方知悉犯罪事實,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國家偵查機關仍會持續追訴。這與「告訴乃論」的罪名(如公然侮辱罪)有所不同,後者若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終結。
Q: 如果加害者聲稱只是「開玩笑」,還會成立恐嚇罪嗎?
A: 恐嚇罪的認定標準是「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也就是說,法院會根據一般社會大眾的觀念,判斷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一般人感受到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而心生畏怖。即使加害者主觀上聲稱只是開玩笑或無意恐嚇,但如果其言行客觀上已構成恐嚇,仍可能被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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