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受傷權益:雇主連帶賠償責任與求償指南

職場受傷權益:雇主連帶賠償責任與求償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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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受傷別慌!搞懂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爭取您的應有權益

在職場上遭遇意外傷害,除了身體上的痛苦,隨之而來的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甚至精神上的折磨,都可能讓您感到徬徨無助。您或許會疑惑:「這到底是誰的責任?公司需要賠償我嗎?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作為職場傷害當事人,您有權利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關鍵知識,幫助您釐清責任歸屬,不再孤立無援,勇敢爭取您的應有賠償。

雇主責任跑不掉?認識《民法》第188條

當您在工作時因同事的行為而受傷,或因公司管理疏失導致意外,您可能不只可以向直接造成傷害的人求償,您的雇主也可能需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這主要依據《民法》第188條的規定。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條文白話來說,就是如果您的同事(法律上稱為「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不小心或故意造成您受傷,那麼您的雇主(「僱用人」)和該同事都必須一起對您的損害負責。這是一種「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您可以選擇向雇主或同事其中一方,要求賠償全部的損失。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需要理解:

  • 「受僱人」不限於正職員工:即使是派遣人員、約聘人員,只要客觀上是為公司提供勞務並受其監督者,都可能被認定為受僱人。
  • 「執行職務」範圍很廣:不只是公司明確交辦的任務,即使是員工濫用職務、利用職務機會,或行為在客觀上看起來與工作有關,雇主也可能要負責。

案例故事:郵務士的「私下優惠」

小陳是某郵局的郵務士,負責遞送郵件。他利用送件的機會,向一位客戶王媽媽謊稱:「我們郵局有庫存的限量紀念郵票,我可以用『內部優惠』幫您買到,但要私下交易喔!」王媽媽不疑有他,將錢交給小陳,結果卻被小陳騙走。

在這個案例中,小陳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詐欺,並非郵局的正式業務,但法院可能會認為,小陳是利用郵務士的身分、遞送郵件的職務機會,並出示看似公司的證明,讓王媽媽誤信這是與郵局業務相關的「特殊管道」。因此,即使是個人犯罪,郵局仍可能因為小陳的行為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而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造成您傷害的員工行為看起來「很私人」,只要與其職務有客觀上的關聯性,雇主仍可能要負責。

除了《民法》,《勞基法》也能保障您

除了《民法》的侵權責任,若您的傷害屬於「職業災害」,雇主還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給予您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基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是一種「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即便雇主沒有任何過失,只要認定是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支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等。這與《民法》需要證明雇主或其員工有過失才需賠償不同。

請注意,《勞動基準法》第60條也規定,雇主已支付的職災補償金額,可以抵充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金額,避免您重複受償。

您自己有沒有責任?認識「過失相抵」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您的傷害發生或擴大,您本身也有一些過失,法院可能會依據《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減輕甚至免除雇主或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例如,如果您明知工作環境有危險卻未依規定佩戴安全帽,導致頭部受傷,那麼您自身的過失就可能影響最終的賠償金額。因此,在職場上遵守安全規定,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維護您求償權益的重要一環。

職場傷害求償,您可以怎麼做?

  1. 立即通報與就醫:發生傷害後,務必立即向公司主管通報,並前往醫院就醫,保留所有醫療紀錄、診斷證明及收據。
  2. 蒐集證據
  • 事故發生經過:詳細記錄事發時間、地點、過程、在場證人等。
  • 照片/影片:拍攝受傷部位、事故現場、造成傷害的物品或環境。
  • 公司文件:如班表、工作內容說明、安全規範、教育訓練紀錄等,證明您在執行職務。
  • 對話紀錄:與公司或加害人的溝通紀錄。
  1. 評估損失:計算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未來可能需要的復健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
  2. 注意時效: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從您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或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務必把握時間。

結論

面對職場傷害,了解法律是您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存在,讓您在求償時多了一層保障。請務必蒐集完整證據、評估自身損失,並注意時效。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您的權益值得您去爭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A: 這是指如果公司的員工(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不小心或故意造成您受傷,那麼您的雇主和該員工都必須一起對您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您可以選擇向雇主或員工其中一方,要求賠償全部的損失。這條文主要依據《民法》第188條。

Q: 職場傷害可以請求哪些賠償?《勞基法》和《民法》有什麼不同?

A: 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職災補償,這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只要是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補償醫療費、工資損失等。此外,您也可以依《民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這需要證明雇主或其員工有過失,賠償範圍更廣,包含醫療費、薪資損失、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雇主已支付的職災補償金可抵充民事賠償金額。

Q: 如果我自己在事故中也有一些過失,會影響我的賠償金額嗎?

A: 是的,如果法院認為您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可能會依據《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減輕雇主或加害人的賠償金額。因此,在職場上遵守安全規定,不僅是保護自己,也能維護您求償權益的完整性。

Q: 發生職場傷害後,我應該如何蒐集證據?

A: 務必立即通報公司主管並就醫,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同時,蒐集事故發生經過的詳細記錄(時間、地點、過程、證人)、拍攝受傷部位及現場照片/影片、保留與公司或加害人的對話紀錄,以及任何能證明您在執行職務的公司文件(如班表、工作內容)。

Q: 如果造成我受傷的不是公司的正職員工,而是派遣人員,我還能向公司求償嗎?

A: 可以的。法律上的「受僱人」範圍很廣,不限於正職員工。即使是派遣人員、約聘人員,只要客觀上是為公司提供勞務並受其監督,都可能被認定為受僱人。因此,派遣公司(法律上雇主)和要派公司(事實上雇主)都可能需要對派遣勞工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Q: 職場傷害的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依《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從您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或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務必在這段時間內提出請求,以免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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