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霸凌、性騷擾怎麼辦?你的權益與自保全攻略!

職場霸凌、性騷擾怎麼辦?你的權益與自保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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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傷害不孤單:律點通帶你認識權益、勇敢自保!

在職場上,你是否曾遭遇言語攻擊、惡意排擠,甚至是不舒服的性暗示?這些不只會影響工作表現,更可能對你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當你面對這些「職場傷害」時,感到無助、迷茫是人之常情,但請記住,台灣的法律是你的後盾!

律點通深知你的困境,將透過這篇文章,帶你一步步了解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法律定義、相關法條,以及雇主應負的責任。我們也會分享實用案例與自保建議,幫助你釐清自身權益,勇敢採取行動。

什麼是職場傷害?不只身體,心靈也算!

職場傷害的範圍很廣,除了明顯的肢體衝突,更常見的是無形的精神層面侵害。法律上主要關注以下兩種:

  • 職場霸凌 (Workplace Bullying)

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網路訊息等方式,對他人進行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使你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的環境,進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

認定要素:

  • 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 行為人是故意要造成傷害。

  • 不斷重複的發生 (持續性): 必須是長時間、重複地發生,而非偶發性衝突。

  • 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 導致你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 職場性騷擾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職場性騷擾是指在工作場所中,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對你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或是將其作為僱用、考績、升遷等交換條件。

法律保障在哪裡?這些法條你該知道!

當你遭受職場傷害時,以下幾部法律是保護你的重要依據:

1. 《民法》:保障你的基本權利與求償依據

《民法》是我們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你的人身自由、健康、名譽等權利。當這些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你可以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無論是同事或主管,只要他們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你身體、健康、名譽等權利受損,就必須負賠償責任。

  • 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185條:如果有多人共同霸凌你,或即使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但損害是共同行為所致,你可以要求所有加害人連帶賠償。

  • 僱用人責任

《民法》第188條:如果霸凌或性騷擾你的是同事或主管(受僱人),且行為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那麼你的雇主(僱用人)也必須與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 職場霸凌或性騷擾若造成你精神痛苦、身心受創,且情節嚴重,你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法院會根據雙方情況、傷害程度等來核定金額。

  • 和解契約的撤銷

《民法》第92條、第93條:如果你是在「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和解協議,可以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你的意思表示,讓和解契約無效。但這需要你提出具體證據。

2. 《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有義務預防職場暴力

這部法律明確要求雇主必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預防職場霸凌:

  • 雇主預防不法侵害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白話解釋: 雇主有責任預防員工在工作時,遭受來自同事、主管或客戶的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包括職場霸凌),並應採取相關預防措施。如果雇主沒有做到,即使你被解僱,雇主仍可能需要賠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第1項更具體列出了雇主應採取的暴力預防措施,例如辨識危害、配置作業場所、建構行為規範、辦理訓練、建立事件處理程序等。

3. 《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

這部法律專門保障你在職場上的性別平等,其中包含性騷擾的防治:

  • 雇主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在得知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必須「立即有效」地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啟動調查、調整工作等,提供你一個友善的職場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第29條:如果雇主沒有履行防治義務,導致你受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你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真實案例告訴你:公司沒盡責,一樣要負責!

以下兩個改編自法院判決的真實故事,讓你更了解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小陳的委屈與公司的責任

小陳是一名在工廠工作的身心障礙員工,長期遭受同事的言語辱罵和肢體推擠。他曾向公司反映,但公司只是口頭勸誡,霸凌行為並未停止。有一天,小陳忍無可忍,與霸凌他的同事發生了肢體衝突,結果兩人都被公司解僱了。

儘管法院認定小陳對同事施暴,公司依《勞基法》合法解僱了他,但法院也發現,公司在事前並未建立完善的職場暴力預防措施,沒有盡到《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義務。因此,法院判決公司仍需賠償小陳新臺幣10,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即使員工有過錯導致被解僱,如果公司沒有盡到預防職場暴力的責任,仍然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小美的性騷擾與公司的冷處理

小美在公司擔任儲備幹部,卻長期遭受直屬主管的曖昧動作及性暗示,讓她感到非常不舒服,甚至因此罹患憂鬱症。小美鼓起勇氣向總經理申訴,但公司卻沒有啟動調查,也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反而讓小美感受到被孤立的「冷暴力」。最後,小美在身心俱疲下,與公司簽署了離職協議。

勞工局介入調查後,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沒有立即有效處理性騷擾。法院也因此判決公司必須賠償小美新臺幣50,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的防治義務是「立即有效」的。單純的口頭關切或拖延處理,都可能被認定為未盡義務,而需負賠償責任,即使你後來「合意」離職,也不代表公司就能免責。

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指南

面對職場傷害,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1. 及時記錄與蒐證:
  • 將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行為、對話內容詳細記錄下來。
  • 盡可能蒐集證據:例如對話紀錄(Line、Email)、錄音、錄影、照片、證人證詞、就醫診斷證明書(身心科或相關科別)、心理諮商紀錄等。

重要提醒: 證據越具體、越完整,對你越有利!

  1. 尋求內部申訴管道:
  • 優先向公司內部的人事部門、主管或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申訴。許多公司設有相關機制,這是最直接的處理方式。
  1. 尋求外部協助:
  •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若內部申訴無效或公司不願處理,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他們會介入調查公司是否違反《職安法》或《性平法》。
  • 性別平等委員會: 若涉及性騷擾,可向縣市政府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
  • 法律扶助基金會: 如果有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或訴訟協助。
  1. 注意時效:
  •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通常是從你知道損害及加害人時起2年內,或從行為發生時起10年內)。
  • 和解契約的撤銷權也有除斥期間(從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務必及時採取行動,以免錯失權利。
  1. 謹慎簽署和解協議:
  • 在簽署任何和解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內容,了解其法律效力及可能放棄的權利。
  • 如果協議內容涉及放棄重要權利,請務必確保你是在完全自由且知情的狀況下做出決定。

結論:捍衛權益,你值得被好好對待!

面對職場傷害,你或許會感到恐懼、憤怒或無力,但請相信,你不是一個人。台灣的法律提供多重保障,而律點通也希望透過這些資訊,賦予你力量。及時蒐證、了解權益、尋求協助,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步驟。勇敢站出來,維護你的職場尊嚴與身心健康,你值得一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遭到職場霸凌,但公司卻不處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內部申訴管道無效,你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他們會介入調查公司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雇主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若調查屬實,公司可能面臨罰鍰,你也可以據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Q: 我因為職場性騷擾而身心受創,可以向公司要求精神賠償嗎?

A: 可以的。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及《民法》第195條,若職場性騷擾造成你非財產上的損害(如精神痛苦、身心受創且情節重大),你可以向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前提是雇主未盡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義務,且你的損害與性騷擾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

Q: 我被公司主管霸凌,公司說主管是個人行為,公司不用負責,是真的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88條,如果主管(受僱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你實施霸凌等不法侵害行為,雇主(僱用人)應與該主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若公司未盡到《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職場暴力預防義務,即使主管是個人行為,公司也可能因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需負責。

Q: 公司提出和解,我簽了之後還能反悔嗎?

A: 和解契約一旦合法成立,通常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都應受其約束,原則上不能隨意反悔。然而,如果和解契約是在你受到「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導致你的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有重大錯誤,你可以根據《民法》第92條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向對方主張撤銷該和解契約。但你需要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你確實受到詐欺或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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