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在職場中遭遇不舒服的言行,卻不確定這是不是性騷擾?或者,你已經鼓起勇氣向公司反映,卻發現雇主似乎沒有積極處理?
別擔心,你不是一個人!在台灣,法律對於職場性騷擾有明確的規範,特別是針對雇主的防治義務。了解這些規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本文將以白話方式,帶你認識《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中,雇主在職場性騷擾事件中的責任,以及身為當事人的你,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請注意,以下內容均依據202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2024年3月8日施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最新規定。
職場性騷擾,雇主有什麼責任?新法這樣說!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不再只是工作時間內!
性騷擾的定義,比你想像的更廣泛!《性別平等工作法》將職場性騷擾分為幾種類型,而且新法擴大了適用範圍,讓你的保障更全面。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執行職務場域之性騷擾,指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雇主、同一事業單位之受僱者,或於執行職務時,與雇主、同一事業單位之受僱者,或受服務之客戶、服務對象共同為業務上所接觸之人,利用其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簡單來說,除了過去常見的「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讓你工作不舒服)和「交換條件性騷擾」(以性要求作為工作條件)之外,新法更納入了「權勢性騷擾」,這表示即使在非工作時間,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勢或機會,對你造成性騷擾,雇主一樣有責任。這也包括了與客戶、服務對象等業務往來關係中的性騷擾。
誰是「雇主」?主管、要派單位都算!
你可能會想,性騷擾我的人不是老闆,那公司有責任嗎?答案是: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3款明確定義了「雇主」的範圍,不只包含直接僱用你的人,更擴及:
-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例如你的直屬主管、部門經理等。
- 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例如人資部門的同事。
- 要派單位:如果你是派遣勞工,實際使用你的公司(要派單位)也被視為雇主,需負起相關責任。
這代表,即使是你的主管知悉性騷擾事件卻沒有妥善處理,都可能被視為雇主未盡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雇主必須做的兩件事: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是雇主防治義務的核心條文。它要求雇主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前和發生後,都必須有所作為:
1. 事前防治義務(預防性措施)
所有雇主都必須防治性騷擾的發生。根據公司規模,義務有所不同:
- 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性騷擾申訴處理機制,並指定專責處理人員。
- 僱用30人以上者:應訂定更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讓所有員工都清楚知道。
2. 事後糾正及補救義務(知悉後立即處理)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一旦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無論公司大小,都必須「立即有效」地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是「知悉」?不限於你正式申訴,即使是透過其他同事告知、主管轉述,甚至媒體報導,都算雇主知悉。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其措施內容如下: 一、接獲被害人申訴時:(一)立即啟動調查程序。(二)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應以同理心對待當事人。(三)保護被害人及行為人之隱私。(四)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適當處置。(五)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非因申訴而知悉者:(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採取前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之措施。」
這表示,雇主不能裝作不知道,也不能敷衍了事。具體措施包括:
- 立即啟動調查:不能自行判斷事件真偽,必須啟動調查程序。
- 同理心對待:所有處理人員都應以同理心對待你。
- 保護隱私:確保你和行為人的隱私不被洩露。
- 避免再發生:採取適當措施,例如調整工作內容、地點,避免你與行為人接觸。
- 懲戒行為人:對性騷擾者進行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 提供協助:若非你主動申訴而知悉,雇主仍應釐清事實,並依你的意願協助你提起申訴。
如果雇主沒有履行這些義務,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2項,可能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甚至會被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會按次處罰。
雇主沒處理好?真實案例告訴你!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雇主是如何因為處理不當而受罰的。
案例一:科技公司老闆的輕忽
小雅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卻長期遭受老闆的性騷擾。她鼓起勇氣寄出存證信函,正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然而,老闆收到信後,卻認為「事情很簡單,不用特別調查」,直接認定小雅的指控不是性騷擾,便沒有啟動任何調查程序。
結果呢?法院判決公司違反了性工法!法院強調,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事,就必須啟動調查機制,釐清事件始末。雇主不能「自己說了算」,擅自判斷性騷擾是否成立而拒絕調查。這種輕忽的態度,就是未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
案例二:診所醫師的反擊
小芳在一家診所擔任護理師,卻遭到診所負責醫師(同時也是雇主)的性騷擾。小芳向主管機關申訴後,這位醫師非但沒有關懷小芳或道歉,反而對小芳及其朋友提起誣告和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甚至在員工會議上強調誣告罪。
法院認定,這位醫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性工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即使雇主本人是性騷擾行為人,其防治義務仍然存在!他應該以審慎態度,主動關懷,啟動客觀公正的調查(例如委託外部第三方),並採取適當解決措施,而不是反過來指責或報復被害人。這種「反擊」的行為,正是法律所禁止的。
我是當事人,我該怎麼做?
了解了雇主的責任,身為當事人的你,可以更有底氣地採取行動:
1. 了解你的權益:雇主的義務是你的保障
記住,雇主有法律義務要維護一個沒有性騷擾的工作環境。這不是你的個人問題,而是雇主的責任。無論公司大小,都必須有申訴管道和處理機制。
2. 採取行動:申訴管道與注意事項
- 蒐集證據:保留任何性騷擾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信件、簡訊、錄音、錄影,或記下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詳細經過及你的感受。
- 尋求協助:你可以向公司內部的人資部門、直屬主管(若他不是行為人)、工會,或外部的勞工局、性騷擾防治專線尋求諮詢和協助。
- 正式申訴:
- 向公司內部申訴:依循公司內部訂定的申訴流程。記得要求公司提供申訴受理證明。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果公司沒有處理、處理不當,或你對公司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要求公司改善。
- 注意時效:性騷擾申訴有時效限制,一般是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但若行為人為雇主,則可延長至事件發生後十年內申訴。
3. 保護自己:避免二次傷害
- 尋求心理支持:遭遇性騷擾是很大的壓力,尋求心理諮商或親友支持,對你的身心健康非常重要。
- 要求隔離:你可以向雇主提出要求,調整工作內容、地點,或給予休假,以避免與行為人接觸,降低敵意環境。
- 避免獨處:在調查期間,盡量避免與行為人獨處。
- 拒絕和解壓力:在未充分了解情況和權益前,不要輕易簽署任何和解協議。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是你的後盾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你的尊嚴,也影響你的工作權益。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提供了明確的保障,要求雇主必須積極防治與處理。身為當事人的你,有權利要求一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
記住,你的勇敢,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讓職場變得更好。當你遭遇不公時,請務必了解自己的權益,並勇敢地尋求協助。法律是你的後盾,支持你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如果只是口頭關心,沒有啟動正式調查,這樣算盡到義務了嗎?
A: 不算。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無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都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這包括「立即啟動調查程序」或「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單純的口頭關心,若沒有進一步的調查、隔離或懲戒措施,將被認定為未盡到法律義務,雇主可能因此受罰。
Q: 如果性騷擾我的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老闆,我該向誰申訴?公司還會處理嗎?
A: 即使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老闆,你的申訴權益依然受到保障。你可以直接向公司內部的人資部門、工會或其指定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專責人員提出申訴。如果公司內部無法處理,或你擔心公司會偏袒,你可以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提出申訴。法律要求雇主(即使是最高負責人本人)仍需透過客觀公正的機制(例如委託外部第三方)進行調查和關懷,並避免任何形式的報復行為。
Q: 我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報復或穿小鞋,我該怎麼辦?
A: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文禁止雇主對申訴人進行任何不利的待遇或報復行為。如果你擔心遭到報復,可以向公司明確表達你的疑慮,並要求公司採取措施保護你。如果公司真的出現報復行為(例如調職、減薪、解僱等),你可以再次向勞工局申訴,這些報復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雇主將面臨更嚴重的罰則。同時,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Q: 我只是在下班後,跟同事在社群媒體上聊天時被騷擾,這也算職場性騷擾嗎?
A: 是的,新版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擴大了職場性騷擾的定義,將「執行職務場域之性騷擾」納入,這包括了受僱者在「非工作時間」遭受雇主、同一事業單位之受僱者,或與業務相關人員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的情形。因此,即使是下班後在社群媒體上的騷擾,只要與職務或工作關係相關,且符合性騷擾的定義,雇主仍負有防治與處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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