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如何認定?當事人必知權益與求助指南

職場性騷擾如何認定?當事人必知權益與求助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性騷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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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您不再孤單:認識權益,勇敢發聲

在職場上,性騷擾的陰影可能無聲無息地降臨,讓許多人感到困惑、無助,甚至質疑自己。您可能正經歷言語、肢體上的不適,或是感覺到工作環境充滿敵意,卻不確定這是否構成「性騷擾」。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職場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您身為當事人,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勇敢求助。

釐清性騷擾定義:保障您的第一步

台灣對於職場性騷擾的規範,主要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這部法律的宗旨,就是為了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所有關於職場性騷擾的認定,都應以此核心精神來理解。

最關鍵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它明確定義了職場性騷擾的幾種主要樣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執行職務期間,在非工作時間,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受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四、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利用與受僱者或求職者之權勢關係,為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最高負責人指事業單位之董事長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主管;僱用人指實際僱用受僱者之人。

簡單來說,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當您在工作時,任何人(同事、客戶等)以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行為,讓您感到被冒犯、威脅,甚至影響到工作表現。這不限於直接的性要求或肢體接觸,也包含不當的玩笑、評論等。
  • 交換式性騷擾:雇主以性要求或性別歧視言行,作為您是否能被聘用、升遷、獲得獎金等工作權益的交換條件。這是利用職務權勢的直接脅迫。
  • 非工作時間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即使在下班後或公司聚餐、出差等非工作時間,只要是「執行職務期間」,任何人對您造成上述敵意性工作環境,也屬於職場性騷擾的範疇。
  • 權勢性騷擾:這是最新修法特別強調的類型。當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或同等高階主管)或實際僱用您的僱用人,利用其權勢關係,對您提出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往往更難以反抗,因此法律給予更明確的保障。

如何判斷? 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以及您(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這表示沒有單一標準,而是會從您的主觀感受出發,並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來評估,也就是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也會有遭受性騷擾的感受。行為人的意圖並非唯一判斷標準,即使他聲稱無惡意,若客觀上已造成您不適,仍可能構成性騷擾。

此外,如果性騷擾事件發生在非職場或非校園環境,或是加害人不明、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則主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其第2條的定義也已納入「權勢性騷擾」的樣態,保障更為全面: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三、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雇主的責任:您應得的保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雇主在防治性騷擾上的義務。這表示,當性騷擾發生時,雇主不僅有責任預防,更有責任在知悉後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來糾正和補救。對於當事人而言,這意味著您有權要求雇主做到以下幾點:

  • 立即啟動調查:不論是否正式申訴,只要雇主「知悉」性騷擾,就必須啟動調查,不能拖延或自行認定事件性質。調查應客觀、公正、專業,並給予您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 隔離與保護:雇主應立即採取措施,避免您再次遭受性騷擾,例如:暫時調整行為人或您的職務、工作場所,或給予有薪假,確保您在安全友善的環境中工作。
  • 關懷與支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服務,而不是被動等待您提出請求。
  • 懲戒與處理:調查確認性騷擾成立後,應對行為人進行適當的懲戒或處理,並追蹤措施的有效性,避免報復。

從案例看您的權益:雇主不能推卸的責任

許多時候,雇主可能因各種原因未盡其責。了解這些實務案例,能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並知道在面對類似情況時,該如何主張。

案例故事一:公司負責人的「私人關係」不是藉口

小雅在一家顧問公司擔任業務,卻長期遭受公司負責人的性騷擾,包括強吻、不當肢體接觸。小雅鼓起勇氣向公司反映,沒想到公司負責人卻聲稱,他與小雅是「親密關係」,所以根本不是性騷擾,因此公司拒絕啟動調查。小雅感到非常氣憤,認為公司根本沒有保護她。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公司負責人聲稱與當事人有私人關係,雇主在知悉性騷擾後,仍有立即啟動調查的法律義務。公司不能自行認定事件性質而拒絕調查。法院認為,無論加害人是誰,公司都不能輕易推卸責任,必須啟動調查程序,釐清事實。如果您的雇主也用類似的理由來規避責任,請務必知道這是不合法的。

案例故事二:您要求「私下處理」,不代表雇主可以不調查

小陳是某科技公司的秘書,向人資主管反映遭到總經理性騷擾。由於擔心事情鬧大會影響自己的職涯,小陳表示希望「私下處理」,不願提出正式書面申訴。公司高層因此未成立調查小組,但為了平息事件,將總經理降職並要求其限期離職,同時也調整了小陳的職務和座位,並給予留職停薪。小陳雖然獲得了部分的保護,但總覺得事情沒有被「正式」處理,心裡仍感到不安。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凸顯了雇主調查義務與被害人意願之間的平衡。法院認為,即使當事人要求保密或不願正式申訴,雇主仍負有公法上義務啟動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雇主應在保密的前提下進行調查,並向被害人說明調查程序及權益,而非完全不作為。本案中,公司雖然有懲處行為人並隔離雙方,但因未成立調查小組、未進行適當查察,導致事實不清,且未能有效警惕行為人或保障被害人安全感,仍被認定為措施不足。這告訴我們,即使您想低調處理,公司還是有責任進行調查,並確保您的安全與權益。您可以要求公司在保密的前提下進行內部調查,並確保調查的公正性與有效性。

總結:勇敢捍衛您的職場尊嚴

面對職場性騷擾,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賦予您權利,也賦予雇主責任。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認識性騷擾的定義:了解不同類型的性騷擾,有助於您判斷自己所經歷的是否符合法律定義。
  • 雇主有調查義務:無論您是否正式申訴,或事件性質多麼「私人」,只要雇主知悉性騷擾,就必須啟動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
  • 措施必須「立即有效」 :雇主採取的措施必須能實質上糾正行為、保護您,而非僅是形式上的敷衍。
  • 蒐證是關鍵: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信件、錄音、證人證詞等,將有助於您的申訴。

您的職場尊嚴不容侵犯。請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尋求應有的保護與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遭受了職場性騷擾?

A: 職場性騷擾的判斷主要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分為四種類型: 1.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任何人在工作時,以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您感到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影響您的尊嚴或工作表現。 2. 交換式性騷擾:雇主以性要求或性別歧視言行,作為您聘用、升遷、報酬等工作權益的交換條件。 3. 非工作時間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在執行職務期間,即使是非工作時間(如公司聚餐、出差),任何人對您造成上述敵意性環境。 4. 權勢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利用權勢,對您進行性要求或性別歧視言行。 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行及您的主觀感受。若您感到不適,且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也會有類似感受,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Q: 如果我不想公開申訴,雇主還有義務處理嗎?

A: 是的,雇主有法律義務處理。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形,無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都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即使您要求保密或私下處理,雇主仍應在保密的前提下啟動調查,並向您說明程序與權益,而非完全不作為。完全尊重您的意願而放棄調查,可能導致雇主未盡其防治義務。您可以要求雇主在保密的前提下進行內部調查,並確保調查的公正性與有效性。

Q: 雇主說會「私下處理」,我該怎麼辦?

A: 雇主「私下處理」可能不足以符合法律規定的「立即有效措施」。您應主動詢問雇主將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例如:是否會進行獨立調查?如何確保行為人與您隔離?會提供哪些身心支持服務?是否有明確的懲處計畫?並要求雇主提供書面承諾或記錄。如果雇主僅是口頭安撫,或措施不夠具體、不夠保護您,您仍有權要求其依循正式申訴程序,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以確保您的權益受到實質保障。

Q: 如果行為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我該如何申訴?

A: 如果行為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或同等高階主管),您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而無需先向公司內部申訴。這是因為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在這種情況下可能無法公正運作,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要求公司採取改善措施。此外,您也可以考慮尋求外部法律協助或社會福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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