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工作場所不再是安全之處,當尊嚴被侵犯,當您感受到言語或行為的騷擾,那種無助與憤怒是難以言喻的。許多性騷擾被害人常常因為不了解法律、擔心報復或害怕被貼標籤而選擇沉默。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的,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堅實的保障!
我是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行銷。今天,我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的方式,將複雜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實用的指南,幫助您釐清職場性騷擾的法律權益,並告訴您該如何勇敢地為自己站出來。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法律這樣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究竟哪些行為才算是法律上的性騷擾?《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定義了性騷擾的兩種主要類型,讓您能辨識自己是否遭受了不法侵害: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簡單來說: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無論是同事、主管、客戶,只要有人用帶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讓您覺得工作環境充滿敵意、威脅或冒犯,影響到您的尊嚴或工作表現,這就是性騷擾。例如,持續的黃色笑話、不舒服的肢體碰觸、或散佈性別歧視言論等。
- 交換式性騷擾:如果您的雇主或主管,利用升遷、加薪、工作分配等條件,來交換對您的性要求或性暗示,這就是更嚴重的交換式性騷擾。這直接影響您的工作權益。
- 權勢性騷擾: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騷擾者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關係,對您進行性騷擾,法律會給予更重的懲罰。這包括主管對下屬,或老闆對員工的騷擾,因為權力不對等,受害者更難以拒絕。
即使性騷擾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只要是同一人持續性騷擾,或是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的騷擾,也一樣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保障!
雇主有責任!知悉性騷擾就必須處理
許多被害人會想:「公司會幫我嗎?」答案是:公司有法律義務必須幫助您!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這代表,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雇主都必須建立性騷擾的防治機制。更重要的是,只要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不論是您主動申訴,還是從其他管道得知,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 隔離措施:避免您與騷擾者再次接觸。
- 提供協助: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等資源。
- 啟動調查:公正客觀地調查事件真相。
- 懲戒行為人:對騷擾者進行適當的處分,嚴重者甚至可能被解僱。
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些,就可能面臨高額罰鍰,甚至要與騷擾者連帶負擔您的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故事:公司「搓湯圓」,被害人不買單!
小雅在一家貿易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有一天,她發現總經理經常以工作名義約她單獨外出,並在言談間對她有許多性暗示。小雅感到非常不舒服,但因為總經理的權勢,她一直隱忍。直到有一次,總經理在辦公室對她有不當的肢體碰觸,小雅終於鼓起勇氣向公司人事部門申訴。
然而,公司的處理方式卻讓小雅心寒。人事部門只是簡單向總經理「求證」,總經理當然矢口否認。公司非但沒有啟動正式調查,也只是建議小雅「換個位置」就好,甚至沒有對總經理進行任何懲戒。更糟的是,小雅發現公司根本沒有公開的性騷擾防治措施。
小雅感到非常委屈,她決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過調查,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在知悉性騷擾情事後,僅憑總經理片面說詞,且未採取實質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辦法,明顯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司最終不僅被處以罰鍰,也必須為其未盡責任負上代價。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雇主不能只是「應付了事」。法律要求的是「立即有效」的處理。如果公司只是敷衍了事,被害人仍有權向主管機關尋求救濟,並要求公司負起責任。
您的權益與申訴管道
- 損害賠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您可以向騷擾者及雇主連帶要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如果騷擾者是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法院甚至可以判決其支付一到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更可高達三到五倍!
- 申訴管道與時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原則上,您應該先向公司內部申訴。但如果騷擾者是老闆本人,或者公司沒有處理、處理不當,您就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社會局)申訴。請務必注意申訴時效:
- 非權勢性騷擾:從知悉性騷擾起2年內,或行為終了起5年內。
- 權勢性騷擾:從知悉性騷擾起3年內,或行為終了起7年內。
- 未成年受害者:可在成年後3年內申訴。
- 最高負責人/僱用人騷擾:離職後1年內申訴,但行為終了起10年內。
- 法律扶助: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7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如果您需要打官司,地方主管機關會提供法律諮詢、律師費、甚至訴訟期間的生活費用等協助。這能大大減輕您的經濟負擔,讓您更有勇氣捍衛權益。
勇敢為自己發聲,您值得被保護!
遭遇職場性騷擾,您所承受的痛苦是真實的。請不要懷疑自己,也不要覺得是自己的錯。法律站在您這邊,社會也正逐漸建立更友善的環境來支持您。勇敢地為自己發聲,尋求協助,讓不法行為得到應有的制裁,也讓您的職場重回安全與尊重。
記住,您的權益不容侵犯,您的尊嚴更不該被踐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遭受了職場性騷擾?
A: 您可以對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的定義。如果有人對您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行為,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並影響到您的工作環境或尊嚴,就可能構成性騷擾。特別注意,主管利用職權進行的性騷擾屬於更嚴重的「權勢性騷擾」。判斷時,可以從行為的客觀性、您主觀感受的不適程度,以及行為人與您的關係等面向綜合考量。
Q: 遭受性騷擾後,我應該立即做些什麼?
A: 第一時間務必保留所有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錄音、錄影、事發地點的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等。即使只是一些細微的線索,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同時,您可以向信任的親友或同事傾訴,尋求情感支持,並考慮向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或地方主管機關求助。
Q: 如果我向公司申訴,公司卻不處理或處理不當,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條,如果雇主未處理您的申訴,或您不服其調查或懲戒結果,您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提起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可能對未盡防治義務的雇主處以罰鍰。您也可以考慮尋求法律諮詢,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Q: 我可以向騷擾者或公司要求哪些賠償?
A: 您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向騷擾者及雇主連帶請求財產上(如醫療費、心理諮商費等)與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如果性騷擾屬於「權勢性騷擾」,法院還可以依情節輕重,判決騷擾者支付一到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騷擾者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金更高達三到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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