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您不是一個人:法律為您撐腰
在職場上,我們都期待一個安全、尊重的工作環境。然而,當性騷擾不幸發生,那種被侵犯、被輕視的感受,往往令人身心俱疲,甚至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如果您正經歷這樣的困境,請記住:您不是一個人,法律會為您撐腰。
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認識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與職場性騷擾最相關的權益與法規,並透過真實情境,提供具體的自保與求助建議,幫助您勇敢面對,找回職場的尊嚴。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法律這樣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如何定義性騷擾。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兩種: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白話解釋: 這表示在工作時,如果有人對您說出或做出與性有關、帶有性暗示或歧視性別的言行,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到工作表現,就可能構成性騷擾。即使行為人沒有惡意,只要客觀上造成了敵意環境,也可能成立。
- 交換條件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主管或雇主,以您的工作機會、升遷、薪水、考績等,來交換與性有關的要求或行為,這就是最直接的交換條件性騷擾。這種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
- 權勢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白話解釋: 針對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機會,對下屬、求職者或受其指揮監督的人進行性騷擾,例如老闆對員工、主管對組員等,這類行為會被加重看待。
法律在認定性騷擾時,會綜合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以及您的感受等具體事實。所以,您的主觀感受非常重要!
雇主有責任!知悉性騷擾必須「立即有效」處理
許多人以為性騷擾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但這是錯誤的觀念!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明確規定了雇主的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白話解釋: 只要雇主(包括您的主管、人資或任何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權的人)知道公司內發生性騷擾,無論是您主動申訴、同事告知,甚至只是聽聞,都必須立刻採取行動,而且這些行動必須是有效的,真正能制止騷擾、保護您的措施。這不是等到調查結果出來才要處理,而是「知悉」當下就必須啟動!
「立即有效」的措施可能包括:
- 將您與行為人隔離,避免再次接觸(例如調整座位、職務或工作地點)。
- 提供或轉介您心理諮商、醫療等資源。
- 啟動調查程序,保護您的隱私。
- 對行為人進行適當的懲處。
- 檢討工作環境,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職場性騷擾情境:您可能遇到的狀況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改編的案例,看看實際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情況,以及法律如何介入:
情境一:主管的「關心」變成壓力
小雅在一家新創公司擔任行銷企劃。她的主管陳經理,起初對她很照顧,但漸漸地,陳經理開始在工作之餘,頻繁傳送帶有性意味的訊息給小雅,甚至在公司群組中,用曖昧的語氣評論小雅的穿著。小雅感到非常不舒服,但又擔心影響工作,遲遲不敢聲張。有一次,小雅向另一位資深同事提及此事,資深同事也曾向陳經理反映過,但陳經理只是敷衍了事,公司並未採取任何實質行動。
法律解析: 這個案例類似「○○○○股份有限公司案」。陳經理的行為構成「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更重要的是,資深同事向陳經理反映時,陳經理作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就已經「知悉」性騷擾,卻沒有「立即有效」處理,反而敷衍了事,導致小雅長時間處於敵意環境。公司對此負有責任,因為未能善盡對主管的指揮監督義務,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的雇主責任。
情境二:客戶的騷擾,公司卻置之不理
阿明是房屋仲介業務員。有一次,他夜間獨自拜訪一位客戶,卻遭到客戶的性騷擾。事後阿明情緒崩潰,向公司反映。公司內部系統其實早有這位客戶曾性騷擾女性業務員的紀錄,但公司在指派阿明拜訪前並未提醒他,事發後也僅草率結案,沒有深入調查或採取預防措施。
法律解析: 這個案例類似「OO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案」。即使性騷擾行為人是外部客戶,雇主仍有責任。公司明知客戶有性騷擾紀錄,卻未採取預防措施(如指派兩人同行、提供警報器或提醒業務員),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的「事前防治義務」。事發後,公司未能有效調查並改善工作環境,也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的「事後補救義務」。
您的權益: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如果您因性騷擾而受損害,法律也提供賠償的機會:
- 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規定,且對該事情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您可以向性騷擾您的行為人,以及您的雇主,要求連帶賠償。但如果雇主能證明他們已經盡力做好性騷擾防治工作,且事件仍不幸發生,那麼雇主就可能免除賠償責任。
- 雇主單獨賠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32條之2第3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如果雇主沒有善盡「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導致您受損害,即使行為人不是公司員工,雇主也必須單獨負賠償責任。
- 精神損害與懲罰性賠償金: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白話解釋: 除了實際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如果是「權勢性騷擾」,法院甚至可以根據情節,判決行為人支付一到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職場性騷擾,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職場性騷擾,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以下是您可以考慮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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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無論是訊息截圖、錄音、錄影、電子郵件,或是事發的時間、地點、目擊者、行為人言行等,都請盡可能詳細記錄下來。即使是事後補記的日記,也可能成為輔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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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表達拒絕: 如果您有機會,請明確地告訴行為人您的不舒服,要求對方停止。這有助於證明行為是「違反您的意願」。如果當下無法表達,事後透過訊息或信件告知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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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內部申訴管道: 許多公司設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或專責人員。您可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主管或申訴專線提出申訴。公司有義務保密並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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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部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公司未處理、處理不當或您不信任公司內部管道,您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可能對未善盡義務的雇主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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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專業協助: 許多縣市有提供免費的心理諮詢或法律諮詢服務,您可以向這些單位尋求幫助,減輕心理壓力並了解更多法律權益。
結論:勇敢捍衛,從「知道」開始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您的尊嚴,更可能對您的身心造成巨大創傷。但請您相信,法律提供了明確的保障,而您也有權利要求一個安全、尊重的職場環境。從今天起,請您:
- 認識權益: 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如何定義性騷擾,以及雇主的責任。
- 蒐集證據: 任何可能證明性騷擾發生的紀錄,都是您最有力的武器。
- 勇敢發聲: 無論是向公司內部申訴,或向外部主管機關求助,您的聲音都非常重要。
- 尋求支持: 不要獨自承受,尋求專業協助或親友支持,是您走出陰霾的力量。
您的勇敢,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在為所有人創造更好的職場環境。願您能早日走出陰霾,重拾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口頭證詞,還能申訴嗎?
A: 可以。雖然直接證據(如錄音、訊息)很有力,但口頭證詞、證人證詞、事發後的日記紀錄、行為人前後不一的說詞,或您事後向親友傾訴的紀錄,都可以在調查中作為輔助證據。重要的是,您應盡可能詳細地記錄事件經過,包括時間、地點、行為人言行、您的感受及事後反應,這些都能幫助調查單位重建事實。
Q: 我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秋後算帳或失去工作,該怎麼辦?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騷擾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公司對您有不利對待,您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雇主可能會面臨罰鍰。建議您在申訴前,先諮詢相關單位,了解您的權益,並保存好所有與工作相關的資料,以防萬一。
Q: 如果性騷擾我的就是老闆本人,我還能向公司申訴嗎?
A: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您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直接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採取必要措施。此外,您也可以尋求外部的專業協助,如婦女團體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他們能提供您更全面的支持與建議。
Q: 我已經離開公司了,還能對之前的性騷擾事件提出申訴嗎?
A: 可以的。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應自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逾一年者不得提出。但性騷擾行為持續發生者,自最後一次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這表示即使您已離職,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您仍然可以提出申訴,捍衛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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