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人資管理者不可輕忽的法律地雷
在現今的職場環境中,建立一個安全、尊重且友善的工作氛圍,已不再只是企業的道德選擇,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對於肩負企業人才管理重責的人資管理者而言,如何有效防治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不僅關係到員工的身心健康與企業形象,更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法律風險與營運成本。
您是否曾為員工間的衝突感到困擾?面對性騷擾申訴,該如何啟動調查並採取「立即有效」的措施?當員工主張遭受霸凌而離職時,企業又該如何應對?本文將從台灣的法律角度出發,為您解析相關法規、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引,助您成為職場安全的守護者。
法律框架解析:人資的權責依據
台灣在職場不法侵害的防治上,主要依循以下幾部關鍵法規:
1. 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的基石
《性別平等工作法》是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核心法規,明確賦予雇主防治義務,並根據企業規模有不同的要求:
- 第13條第1項:
-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 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第13條第2項: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時,無論公司規模或知悉方式,都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不僅是形式上的調查,更需實質關懷與介入:
- 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 應啟動調查程序、提供心理諮商或其他必要協助、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並在必要時調整工作內容或更換工作場所。
- 非因申訴而知悉: 應主動介入調查、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或其他必要協助、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並在必要時調整工作內容或更換工作場所。
這些措施的具體內容,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中有更詳細的規範,例如申訴處理應不公開、30人以上企業須設申訴處理單位(女性成員比例不低於二分之一)、100人以上企業調查小組應納入外部專業人士等。
2.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的預防義務
相較於性騷擾有專法規範,台灣私部門目前尚無專門的「職場霸凌」法規。然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為雇主提供了預防職場霸凌的概括性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條文被實務解釋為,雇主有責任預防勞工因他人行為(包括職場霸凌)遭受身心不法侵害。因此,人資應將職場霸凌視為一種「職場不法侵害」,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的範疇進行預防與處理。
3.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部門的明確規範
值得一提的是,公務人員體系已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明確規範職場霸凌的申訴與機關應採取的防護措施。這也間接凸顯了私部門在職場霸凌專法上的不足。
拆解法律概念:區辨霸凌與性騷擾
職場霸凌 (Workplace Bullying)
- 定義: 台灣私部門雖無專法定義,但實務上多指在工作場所中,個人或群體對另一人或群體,透過重複且持續的負面行為,造成身心上的傷害、敵意、脅迫、侮辱或孤立。它超越了主管合理管理權限或同事間正常互動範圍。
- 認定困難: 法院會綜合判斷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權利受侵害程度、行為人目的及動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等一切情事。單純的工作壓力、主管言詞不夠婉轉,通常難以被認定為霸凌。
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 定義: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明確定義,主要分為: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敵意、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
- 交換條件性騷擾: 雇主以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條件或升遷等交換條件。
- 權勢性騷擾: 利用職務權勢或機會對受指揮監督之人為性騷擾。
- 雇主義務: 知悉性騷擾時,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包括迅速調查、保護被害人、避免再發生、並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若未採取或措施無效,將面臨行政罰鍰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借鏡:人資的警示與啟示
案例一:雇主輕忽性騷擾申訴,遭裁罰並公布名稱
一家企業的員工向主管反映遭受性騷擾,公司雖然形式上進行了調查,但僅憑主觀認定申訴人「無意見結案」,未即時主動關懷,也未採取具體有效的隔離或補救措施。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該雇主未盡《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的防治義務,因此對其處以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人資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處理性騷擾申訴絕不能流於形式。人資在知悉事件後,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進行調查,主動關懷被害人,並立即採取實質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調整工作環境、提供心理諮詢、或對行為人進行懲戒。任何敷衍了事或主觀臆斷的處理,都可能導致企業面臨法律責任與商譽損害。
案例二:員工主張職場霸凌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遭法院駁回
一位員工因不滿主管調職、考評、工作分配及查勤等行為,認為遭受職場霸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重大侮辱)及第6款(雇主違反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主管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的合理行使,或僅為職場溝通協調,雖用語可能不盡婉轉,但未達到「故意使人難堪、貶損人格地位」的重大侮辱程度。此外,員工雖有憂鬱情緒,但無法證明與公司未採取暴力預防措施有直接因果關係,最終駁回了員工的請求。
人資啟示: 此案例顯示,在民事訴訟中,員工主張職場霸凌並以此要求資遣費,其舉證責任極高。法院會嚴格審查主管行為是否已超越合理管理範疇,達到「重大侮辱」或「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的程度。這提醒人資,在日常管理中,應確保主管言行符合管理權限,並建立清晰的績效評估與工作分配標準,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同時,公司若能證明已採取預防措施,將有助於降低風險。
人資實務操作指引:建立安全職場環境
1. 建立完善的防治與申訴機制
- 依企業規模設置: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10人以上企業須有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100人以上企業更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納入具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
- 明確申訴管道: 確保員工清楚知道如何、向誰申訴(專線電話、電子信箱、專用信箱等)。
- 保密原則: 處理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嚴格確保申訴人免於遭受報復或不利對待。
2. 知悉事件時的「立即有效措施」
- 不論申訴與否: 即使非因申訴而知悉(例如透過非正式管道),雇主仍應主動釐清事實,並依被害人意願提供協助(如諮詢、醫療、心理諮商、調整工作等)。
- 啟動調查: 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避免重複詢問,並注意蒐證完整性。
- 保護申訴人: 立即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再度受害,且不得對其薪資、職位等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
- 懲戒行為人: 經查證屬實者,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懲戒。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3. 預防性教育訓練與文化建立
- 定期實施訓練: 定期舉辦防治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的教育訓練,提升全體員工的性別意識、相互尊重與同理心,並明確告知公司政策與申訴流程。
- 建立尊重文化: 從企業文化層面推動互相尊重的價值觀,讓所有員工都認知到不法侵害是零容忍的行為。
4. 通報與外部協助
- 通報義務: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尋求外部協助: 若公司內部資源有限或事件複雜,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結論:人資是打造安全職場的關鍵推手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企業文化與管理能力的試金石。作為人資管理者,您是企業內部最了解員工、也最能影響企業文化的核心人物。透過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積極應對每一件申訴、並持續推動尊重與包容的職場文化,您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更能為所有員工打造一個真正安全、友善且充滿生產力的工作環境。記住,預防勝於治療,積極主動的作為,才是最佳的風險管理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規模不同,在防治職場性騷擾上的法律義務有何差異?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會因僱用人數而異: 10人以上未達30人: 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30人以上: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內容應包含教育訓練、申訴調查程序、保密原則、懲戒方式等。 100人以上: 除了上述規範外,還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且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不論公司規模大小,一旦知悉性騷擾事件,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Q: 如何區分主管的「合理管理」與「職場霸凌」?
A: 區分兩者是實務上的難點。合理管理通常是基於工作需求、績效考量或紀律要求,雖然可能帶有壓力或批評,但其目的在於提升工作效率或糾正錯誤。職場霸凌則是以敵視、貶抑、孤立或攻擊為目的,行為持續且重複,造成員工身心傷害,且超越了社會通念可容忍的範圍。人資在判斷時,應綜合考量行為態樣、頻率、持續時間、行為人動機、受害者感受及是否影響其工作表現或身心健康,並非單純的主觀感受不佳就能構成霸凌。
Q: 處理性騷擾申訴時,人資最常犯的錯誤是什麼?
A: 人資在處理性騷擾申訴時,最常犯的錯誤包括: 1. 輕忽或敷衍: 未將申訴視為嚴肅事件,僅做形式上調查或草率結案。 2. 未立即採取措施: 延遲啟動調查,或未提供被害人必要的關懷、協助及隔離措施。 3. 違反保密原則: 洩漏申訴人或事件資訊,導致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或報復。 4. 調查不公或不專業: 偏袒一方、未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機會,或調查人員缺乏性別意識與專業訓練。 5. 未對行為人適當懲戒: 查證屬實後,未依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導致行為人有恃無恐。
Q: 員工主張遭受職場霸凌並離職,公司如何降低法律風險?
A: 若員工主張因職場霸凌而離職,公司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降低風險: 1. 啟動調查: 即使員工已離職,仍應立即啟動內部調查,釐清事實經過,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郵件、證人證詞)。 2. 檢視公司政策: 確認公司是否有完善的職場霸凌防治政策、申訴管道,以及相關的教育訓練紀錄。 3. 證明合理管理: 若被指控的行為是主管的職務行為,應準備相關資料證明其合理性與正當性,例如績效考核紀錄、工作分配說明等。 4. 提供協助紀錄: 若曾提供員工心理諮詢、醫療協助或工作調整等措施,應保留證明。 5. 諮詢法律專業: 在面對潛在訴訟風險時,應及早諮詢法律顧問,評估風險並準備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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