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霸凌性騷擾防治:安全管理者必備法律指南

職場霸凌性騷擾防治:安全管理者必備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場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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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管理者的法律義務:防治霸凌與性騷擾

身為職場安全管理者,您肩負著維護員工身心健康的重要職責。在當今社會,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不僅嚴重影響員工士氣與生產力,更可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法律與商譽風險。因此,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範,並建立一套完善的防治與處理機制,是每位職場安全管理者刻不容緩的任務。

本文將從台灣現行法律角度,為您解析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相關法條、實務認定標準,並提供具體的防治策略,助您打造一個真正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

釐清法律界線:重要法條解析

台灣對於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近年來有了重大進展,尤其在公務體系中已明確入法。而性騷擾則有專法規範,雇主的防治義務更是明確。

1. 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職場霸凌的明確定義

過去,台灣法律並無明確的「職場霸凌」專法定義。然而,隨著社會對職場霸凌議題的重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於2023年修正後,首次在法律中賦予了職場霸凌明確的定義,並課予機關防治義務: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第一項所定辦法提起申訴,其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明確要求公家機關必須保護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它定義了職場霸凌是機關內部人員利用職權或機會,持續性地以威脅、侮辱等方式,營造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導致公務人員身心受損。特別提醒,情節嚴重的霸凌行為,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公務人員若遭受霸凌,可依規定提出申訴,且有明確的申訴期限。

此外,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 也進一步細化,要求機關應採取預防公務人員因他人行為遭受身心侵害的措施,這是機關防治職場霸凌的具體義務來源。

2. 勞工及一般職場相關法規:雇主防治性騷擾的明確責任

對於一般勞工而言,性騷擾的防治主要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 。該法不僅定義了性騷擾,更對雇主課予了明確的防治與處理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第二項各款之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地方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雇主依第一項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要求雇主必須主動採取措施預防性騷擾,並在發生時「立即有效」地處理。這包括事前訂定防治辦法、公開揭示,事後則要迅速調查、提供受害者協助(如諮詢、醫療),並對行為人進行懲處。調查過程必須客觀公正,並保護當事人隱私。

此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定義了職場性騷擾的兩種主要類型:「敵意性環境性騷擾」和「交換條件性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則提供了一般性騷擾的定義。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也明確規定,雇主應預防勞工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這廣泛涵蓋了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防治責任。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關鍵概念釐清

雖然兩者都屬於職場不法侵害,但法律上的定義與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 職場霸凌: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重點在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性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身心健康危害」。
  • 性騷擾: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核心在於「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工作環境」或「作為權益交換條件」。判斷時會特別考量「相對人認知」與「個案審酌」原則。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防治盲點

了解法條是第一步,但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戰,透過案例更能讓您有感。

案例一:遲延處理的代價:某科技公司的性騷擾風波

某科技公司小美向人資部門申訴,稱其主管長期對她有言語上的性暗示與不當肢體接觸。人資主管雖然知悉此事,卻因內部程序繁瑣,加上主管與公司高層關係良好,遲遲未啟動正式調查,也未採取任何隔離措施。直到小美忍無可忍,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後,發現公司不僅延遲處理,其內部調查程序也不符合規定(例如未組成具性別意識的調查委員會、訪談紀錄不完整、未訪談關鍵證人)。

判決結果與啟示: 法院最終認定該科技公司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未能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公司不僅面臨罰鍰,更遭受嚴重的商譽損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的處理,必須具備「立即性」和「有效性」。知悉性騷擾後,應迅速啟動調查,並嚴格依照內部防治辦法執行,確保調查的客觀、公正與專業,切勿因人情或程序拖延。

案例二:調查不慎的後果:某貿易公司個資外洩事件

某貿易公司在處理一起性騷擾申訴案時,人資主管為了「釐清事實」,竟將申訴人與行為人相關的監視器畫面及訪談紀錄,提供給一位與該案件無直接關聯的第三人觀覽。申訴人得知後,認為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憤而提告。

判決結果與啟示: 法院認定該人資主管的行為違反了性騷擾調查的保密義務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侵害了申訴人的隱私權,因此判決人資主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案例強調,即使是為了調查,處理人員也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任何與個人資料相關的調查證據,未經當事人同意,絕不可洩漏給無關的第三人,否則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需承擔法律責任。雇主應加強對調查人員的個資保護及保密義務培訓。

職場安全管理者必備:具體防治與應變策略

為了有效防治職場霸凌與性騷擾,職場安全管理者應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1. 建立完善制度與公開揭示

  • 訂定規範: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制定或更新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內容應包含霸凌/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程序、處理時限、懲戒標準等。
  • 公開揭示: 將上述規範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透過內部公告、員工手冊、教育訓練等方式,確保所有員工知悉其權利與義務。

2. 知悉即啟動「立即有效」處理

  • 迅速反應: 無論是接獲申訴,或透過其他管道知悉潛在的霸凌/性騷擾情形,都應立即啟動必要的釐清或調查程序,切勿拖延。
  • 保護與協助: 第一時間對被害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服務。
  • 隔離措施: 在調查期間,應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如調整職務、工作地點、暫時調離等),避免申訴人與行為人再度接觸,防止二次傷害。

3. 公正專業調查原則

  • 客觀中立: 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避免重複詢問。
  • 委員會組成: 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並注意委員的性別比例,確保調查結果的公信力。
  • 證據保全: 妥善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目擊證人證詞),並作成詳細的訪談紀錄,請受訪者簽名確認。
  • 保密義務: 調查人員及所有知情人士應嚴守保密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洩漏個人資料及調查內容,以保障當事人隱私與權益。

4. 後續追蹤與關懷

  • 性騷擾事件: 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職場霸凌事件: 即使認定不成立,仍應審酌情形,為必要處理建議,例如工作調整、心理諮商等組織管理作為,以改善工作環境。

結論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是職場安全管理的核心環節。透過理解法律規範、借鑒實務案例,並落實具體的防治與應變策略,您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更能為所有員工打造一個尊重、平等、安全的工作環境,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

記住,預防勝於治療,主動積極的防治措施,才是維護職場和諧的長久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在法律上最主要的區別是什麼?

A: 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尤其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著重於「職務上的權勢濫用」、「持續性或情節重大」的威脅、侮辱等行為,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而性騷擾則核心在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且「違反意願」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權勢,都可能構成,並可能造成敵意環境或作為權益交換條件。兩者的處理程序和法律效果在某些方面也不同,性騷擾有更明確的專法規範及雇主「立即有效」的法定義務。

Q: 如果我的公司只有不到30名員工,需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嗎?

A: 是的,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即使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雇主仍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僱用達30人以上,則需訂定更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雇主都有防治性騷擾的概括性義務,並在知悉性騷擾時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Q: 作為職場安全管理者,在處理性騷擾或霸凌申訴時,如何確保調查的客觀公正性?

A: 為確保調查客觀公正,您應:1. 成立具備性別意識的調查小組,成員應多元化且避免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2. 確保調查過程保密,避免洩漏當事人資訊。3. 給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4. 廣泛蒐集證據,包括書面、口頭、電子紀錄及證人證詞。5. 避免重複詢問,減少當事人壓力。6. 依據事實和證據做出判斷,不受個人情感或外部壓力影響。7. 調查報告應詳實記錄,並載明判斷依據。

Q: 如果員工遭受職場霸凌,但其服務機關認定不成立,員工還有什麼救濟途徑?

A: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修正後,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認定,應循「申訴、再申訴」管道進行救濟。法院實務目前仍傾向將機關對職場霸凌的認定視為內部管理措施,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不能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然而,若霸凌行為導致公務人員遭受「懲處處分」(如記過、申誡等),則公務人員可以針對該懲處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爭執其合法性。

Q: 在進行性騷擾調查時,有哪些個人資料保護的注意事項?

A: 在性騷擾調查中,個人資料保護至關重要。您必須:1. 嚴守保密義務,所有調查人員及知情人士均不得洩漏當事人的姓名、職稱、申訴內容、調查結果等個人資訊。2. 僅蒐集與調查目的相關的個人資料,並在必要範圍內使用。3. 確保資料儲存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4. 避免將與個人資料結合的證據(如監視器畫面)提供給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違反個資保護法可能導致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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