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友善職場:防治性騷擾,雇主責無旁貸
在台灣,一個安全、尊重的工作環境是每位員工的基本權利,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然而,職場性騷擾事件仍時有所聞,不僅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也可能讓企業面臨法律訴訟、商譽受損等巨大風險。身為雇主,您是否清楚自己在防治職場性騷擾上的法律義務?又該如何有效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呢?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的明確要求,並提供具體可行的實務指引,協助您打造一個真正零容忍的友善職場。
雇主的「防治義務」:法律怎麼說?
台灣對於職場性騷擾的防治,主要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 。這部法律明確賦予雇主積極的防治義務,要求雇主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預防和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
其中,最核心的條文便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這條文清楚指出,不論公司規模大小,所有雇主都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如果您的公司僱用員工達到三十人以上,更需要進一步制定詳細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即使員工未達三十人,也必須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
此外,法條也定義了何謂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這代表性騷擾不僅限於肢體接觸,言語、行為、甚至眼神都可能構成。雇主必須對此有高度敏感度,並教育員工辨識與尊重。
實務案例:一念之差,天壤之別
想像一下「小陳的咖啡店」:
小陳的咖啡店有約20名員工,某天,員工小雅向小陳反映,另一位資深員工阿明經常在工作時對她開黃腔,甚至在送咖啡時故意觸碰她的手。小雅感到非常不舒服,工作壓力也因此大增。
情境一:處理不當的雇主
小陳聽完後,認為阿明只是「開玩笑」,勸小雅「別想太多」,沒有採取任何調查或處理措施。結果,阿明變本加厲,小雅最終離職,並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調查後,認定小陳未盡雇主防治義務,不僅對小陳處以罰鍰,小雅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對小陳及阿明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精神慰撫金及工資損失。小陳不僅賠錢,咖啡店的聲譽也因此受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雇主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不在此限。」
情境二:積極處理的雇主
小陳聽完小雅的申訴後,立即向小雅表達關切,並啟動內部調查程序。他指派專人與小雅和阿明分別訪談,收集相關證據,並暫時調整兩人的工作班表,避免接觸。經調查確認阿明行為屬實後,小陳依據店內已公開揭示的性騷擾防治辦法,對阿明進行懲處,並要求阿明參加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同時,小陳也關心小雅的身心狀況,提供必要的協助。由於小陳採取了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不僅維護了小雅的權益,也避免了公司的法律責任和聲譽損害。
雇主應建立的防治措施與申訴處理機制
為避免重蹈情境一的覆轍,雇主應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以下為關鍵要點:
- 制定並公開揭示防治辦法: 依據公司規模,制定符合法規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確保所有員工都能知悉其內容。這包括性騷擾的定義、申訴管道、處理流程、懲處規定等。
- 建立申訴處理機制: 指定專責人員或單位處理性騷擾申訴,並確保申訴人隱私受到保護,且不會因申訴而遭受不利對待。處理流程應包含:受理、調查、審議、決議及後續處理。
-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 定期對全體員工(包括主管)進行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提升員工對性騷擾的認知、辨識能力及尊重性別平等的意識。
- 提供申訴管道: 確保員工知道如何、向誰提出申訴,管道應多元且易於接觸。
- 保護申訴人權益: 在調查期間,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申訴人及關係人的隱私,並避免其遭受二次傷害或報復。
- 立即有效處理: 接獲申訴後,應立即展開調查,並採取適當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調整工作內容、職務,或提供心理諮詢等。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積極作為是關鍵
防治職場性騷擾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展現。一個安全、尊重的職場環境,能提升員工士氣、凝聚向心力,進而促進企業的整體發展。身為雇主,請務必檢視您的公司是否已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並持續宣導與教育。積極主動的作為,是保護員工、保護企業的最佳策略。
行動要點:
- 確認公司是否已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 檢查申訴管道是否暢通且明確。
- 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提升全員意識。
- 一旦接獲申訴,務必立即、有效地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員工未滿30人,是否仍需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A: 是的,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即使公司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雇主仍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差別在於,30人以上者需進一步訂定「申訴及懲戒辦法」。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主管,申訴管道該如何設計?
A: 為避免利益衝突,應設計多元申訴管道,讓員工可以向不同層級或單位提出申訴。例如,除了向直屬主管申訴外,也應提供向人資部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或更高層級主管申訴的選項,確保申訴能被公正處理。
Q: 雇主在接獲性騷擾申訴後,應採取哪些「立即有效」的措施?
A: 「立即有效」的措施包括:立即啟動調查程序、隔離申訴人與行為人(例如調整職務或工作地點)、確保申訴人不會因申訴而遭受不利對待、提供申訴人必要的心理支持或諮詢資源,以及在調查期間維護所有相關人員的隱私等。
Q: 員工在下班後或非工作場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雇主有防治義務嗎?
A: 若該性騷擾事件與「執行職務」有關,例如在公司舉辦的應酬、員工旅遊,或因職務關係而延伸的社交活動中發生,即使在非工作場所或下班時間,雇主仍可能負有防治義務。判斷關鍵在於事件是否與工作職務有連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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