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與霸凌:管理階層必懂的法律風險與防治對策

職場性騷擾與霸凌:管理階層必懂的法律風險與防治對策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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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安全職場:管理階層不可不知的法律紅線

在現今的職場環境中,建立一個友善、尊重的企業文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然而,職場性騷擾與霸凌事件仍層出不窮,一旦發生,不僅嚴重影響員工士氣與生產力,更可能讓企業面臨鉅額賠償、商譽受損等法律與營運風險。作為職場管理階層,您是否清楚自己的法律責任?又該如何有效預防與妥善處理這些棘手問題?

本文將從台灣的法律角度出發,為您深入解析職場性騷擾與霸凌的相關法規、雇主應盡的義務,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具體的管理指引,助您超前部署,為企業築起堅實的法律防線。

掌握關鍵法規:雇主責任的法律基礎

處理職場性騷擾與霸凌議題,主要涉及以下幾部重要法規: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原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這部法律是保障工作場所性別平等的基石,對於職場性騷擾的防治與處理,有明確的規範。

  • 性騷擾的明確定義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這條文清楚界定了職場性騷擾的構成要件,不僅限於肢體接觸,任何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只要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影響員工尊嚴或工作表現,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 雇主的事前防治與事後糾正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這條文是雇主最重要的義務之一。它要求雇主必須積極預防性騷擾,不論公司規模大小,都應建立申訴管道。特別是僱用1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管道;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更需進一步訂定完整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而當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不論透過何種管道,都必須 「立即有效」 地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可能面臨損害賠償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

二、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直接規範性騷擾或霸凌,但其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條文,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扮演重要角色。

  • 雇主合法解僱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當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在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這包括員工因性騷擾或霸凌行為導致團隊合作破裂、無法達成工作目標等情況。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當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立即解僱。性騷擾或嚴重霸凌行為,若已明訂於工作規則中為重大違規,通常符合此要件。

三、性騷擾防治法

這部法律提供了更廣泛的性騷擾定義,涵蓋了職場外,以及非特定關係人之間的性騷擾行為。其中,申訴期間為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這對雇主判斷申訴時效具有參考意義。

案例解析:從實務看雇主責任與風險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透過真實案例,更能體現雇主在職場性騷擾與霸凌事件中的法律責任與應對之道。

案例一:王經理的危機——遲來的正義與企業的代價

某公司員工小陳向主管王經理反映長期遭受同事性騷擾,王經理雖口頭表示關切,但卻未立即啟動公司內部調查程序,也未告知小陳公司有明確的申訴機制。直到小陳忍無可忍,向勞工局申訴後,公司才在一個多月後匆忙成立調查委員會。然而,調查過程敷衍草率,未詳實記錄訪談內容,對於關鍵證詞也輕率以「無客觀事證」駁回。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未盡《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所規定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義務,撤銷了行政機關對公司的免罰處分,公司不僅需重新面對裁罰,更面臨小陳的民事求償。

管理啟示: 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不論透過何種管道,都必須立即啟動調查並採取隔離、保護受害者等有效措施。調查過程務必公正、專業、詳實記錄,任何形式上的應付都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案例二:李副理的失格——職權濫用與解僱的必然

某企業副站長李副理,身兼公司性騷擾防治講師,卻被多名女同事檢舉,指控他多次在工作場合徒手觸摸胸部。公司接獲檢舉後,立即啟動內部調查,確認李副理確有性騷擾行為。公司考量其身為主管,明知故犯且拒絕認錯,嚴重侵害同事權益並損害公司形象,決定依工作規則將其免職。李副理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公司解僱不合法。法院最終認定,李副理的行為已構成情節重大之性騷擾,且其職位與行為的落差,讓公司已無法期待繼續僱傭關係,因此判決公司合法解僱。

管理啟示: 職場性騷擾零容忍是現代企業的基本原則。對於情節重大,特別是主管階層的性騷擾行為,公司在完成公正調查後,若已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案,可合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必然拘束民事法院的認定,企業內部調查的獨立性與嚴謹性至關重要。

實務操作指引:管理階層的行動計畫

面對職場性騷擾與霸凌,管理階層應採取積極主動的策略,將風險降至最低:

  • 建立完善的防治制度
  • 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管道。
  • 僱用30人以上者:應訂定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確保所有員工,特別是新進人員,都了解這些規範。
  •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
  • 針對全體員工(包括高階主管),定期辦理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提升認知,明確行為界線、申訴管道及處理流程。
  • 立即且有效處理事件
  • 一旦知悉性騷擾或職場霸凌事件,不論是申訴或非申訴管道,都應立即啟動調查。採取隔離當事人、提供受害者心理諮詢或醫療協助、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等有效措施,避免情況惡化或二次傷害。
  • 調查過程應客觀、公正、專業,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詳實製作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
  • 妥善保存所有文件與證據
  • 所有防治措施、教育訓練紀錄、申訴處理、調查報告、懲處決定及溝通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書面資料,以備查核或訴訟之需。
  • 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在考慮因員工行為不當而解僱時,應先評估是否已盡輔導、改善、調職等措施,並確認其行為已達「情節重大」或「確不能勝任工作」的程度,且已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案,才能合法解僱。

結語:預防勝於治療,合規經營的基石

職場性騷擾與霸凌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企業文化與管理能力的體現。作為管理階層,您的積極作為是打造健康、安全職場環境的關鍵。透過建立完善制度、強化教育訓練、迅速有效處理事件,並謹慎合規地運用解僱權,您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更能提升企業形象,留住人才,創造永續經營的價值。記住,預防永遠勝於治療,主動管理是最佳的風險應對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內部已設有申訴信箱,是否就已符合法律要求?

A: 僅設申訴信箱可能不足。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僱用30人以上者,更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申訴管道必須是「有效」的,意味著公司在收到申訴後,必須立即啟動調查並採取糾正補救措施,而非僅是形式上的設置。

Q: 如果性騷擾或霸凌事件發生在下班時間或公司外,雇主是否有責任處理?

A: 即使事件發生在下班時間或公司外,若其行為與工作有「實質關聯性」,例如涉及同事關係、利用職務權勢或對工作環境產生負面影響,雇主仍可能負有防治與處理責任。法院會審酌事件背景、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來判斷關聯性。建議雇主仍應啟動調查,並評估對職場秩序的影響。

Q: 收到性騷擾申訴後,公司內部調查應如何進行才能確保公正性與合法性?

A: 為確保公正性與合法性,內部調查應由具備專業知識的公正第三方或內部獨立委員會負責,成員應避免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調查過程應給予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詳實記錄訪談內容、蒐集相關證據。調查結果應基於客觀事實,並提出具體建議。整個過程應保密,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

Q: 若員工聲稱遭受職場霸凌,但其行為也確有工作表現不佳或不服從主管指示之處,公司應如何判斷是否解僱?

A: 此情況應謹慎處理。首先,應分別調查職場霸凌指控與員工工作表現問題。若霸凌指控屬實,公司應立即處理霸凌行為。若員工確有工作表現不佳,公司應先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提供輔導、教育訓練、調整工作內容或職務等改善機會,並詳實記錄。只有在已盡所有可期待的手段,員工仍無法改善,且客觀上已難期待繼續僱傭關係時,才能合法解僱,並確保解僱原因與其工作表現不佳有關,而非報復性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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