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怎麼辦?當事人必知權益與求助指南
親愛的你,如果在職場上遇到了讓你感到不舒服、被侵犯的言行,甚至懷疑自己遭遇了性騷擾,請先深呼吸,你知道嗎?你並不孤單,而且法律站在你這邊!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保障了每位工作者的權益,雇主也有嚴格的防治義務。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步步了解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認定標準、雇主責任,以及最重要的——你該如何保護自己、尋求協助。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兩種常見類型一次看懂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職場性騷擾有清楚的定義,主要分為兩種:
1.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這種性騷擾,不一定是針對你個人,而是創造出一個讓人感到不舒服、有壓力的工作環境。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辦公室裡,經常講黃色笑話、散佈性意味的圖片,或者對特定性別有歧視言論,即使沒有直接針對你,但你身處其中,感到人格尊嚴受損、工作表現受影響,這就可能構成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交換式性騷擾
這種性騷擾通常發生在雇主或主管利用職權,以「性」作為交換條件。例如,主管暗示你如果願意跟他出去,就可以得到升遷、加薪,或者威脅你如果不從,就會被降職、解僱。這是非常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怎麼認定?重點在「你的感受」!
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法律上並非只看行為人有沒有「故意」,更重要的是「受害者的感受」以及「客觀環境的判斷」。這就是所謂的「合理被害人」標準。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前三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這代表什麼?當你在申訴時,調查委員會會綜合考量:
- 事件發生的背景:是在什麼場合、時間點發生?
- 工作環境:公司文化對此類言行的接受度?
-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是主管?同事?還是客戶?權力關係為何?
- 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具體說了什麼、做了什麼?
- 相對人之認知:也就是你的主觀感受,你是否感到不舒服、被冒犯、被威脅?
即使行為人聲稱只是開玩笑,但如果綜合這些因素,一個「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下也會感到被冒犯或不適」,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你的主觀感受,是判斷性騷擾的重要依據!
雇主有什麼責任?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設有非常明確的責任,不只是事後處理,更要事前預防:
1. 事前預防:你的公司應做的準備
雇主有義務建立一個沒有性騷擾的工作環境。根據公司規模大小,有不同的要求:
- 僱用30人以上:公司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這份規範應該包含申訴管道、調查程序、保密原則、懲戒方式等。
- 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公司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未達10人:公司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的專線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指定管道,並公開揭示。
這些制度都是為了讓你能在遭遇性騷擾時,有明確的管道可以求助。
2. 事後補救:公司知悉後必須怎麼做
當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不限於你正式申訴,可能是口頭告知、第三人轉述等),就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這點非常重要!
當雇主因你申訴而知悉時,應採取:
- 啟動調查程序:不能裝作沒聽到,必須組成調查委員會或小組進行調查。
- 提供支持服務: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
- 避免再度騷擾:採取措施隔離你與行為人,例如調整工作內容、工作場所或班表,甚至讓行為人暫時休假。重點是,不應該讓你被迫在工作與安全之間做選擇!
- 懲戒或處理行為人:根據調查結果,對行為人進行適當的懲戒。
即使雇主不是因為你的申訴而知悉(例如透過新聞報導或第三人告知),也應主動採取:
- 釐清事實:進行必要的了解。
- 依你意願協助申訴:尊重你的選擇,但仍應提供協助。
- 調整工作:適度調整你的工作內容或場所。
- 提供支持服務: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等。
- 懲戒或處理行為人: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這些,可能會面臨10萬至50萬元的罰鍰,甚至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會被公布!
真實案例故事:當公司沒做到位,法院怎麼說?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看看當雇主沒有盡到責任時,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案例一:老闆就是行為人,公司卻不調查?
小雅在一家科技顧問公司工作,有一天,她鼓起勇氣向勞工局申訴,指控公司的老闆黃先生對她性騷擾。然而,公司老闆黃先生卻認為這只是私人感情糾紛,且現場只有他們幾個人,事實很清楚,所以公司沒有啟動任何正式的調查程序,只在勞工局通知後,發了問卷給其他員工,詢問有沒有性騷擾,但並非針對小雅的案件。
法院怎麼看?法院認為,即使被指控的行為人就是雇主本人,公司也必須立即啟動客觀公正的調查程序。公司不能自行判斷事件真偽,也不能以發問卷這種不具針對性的方式來敷衍。由於公司沒有「立即有效」地啟動調查,最終被裁處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無論行為人是誰,公司都不能規避調查責任。
案例二:公司有規定卻不遵守,好意建議反成傷害?
阿華在某知名內衣品牌的加盟店工作,不幸遭到加盟主性騷擾。她向總公司申訴後,總公司雖然有「反歧視、反騷擾」政策,但卻沒有依照內部規定將申訴交由專責小組處理,而是由她的直屬主管介入。主管「好意」建議阿華調職到其他加盟店,但阿華因為不想放棄現有的工作成就而拒絕。
法院怎麼看?法院認為,總公司雖然有內部政策,但卻沒有確實執行,讓非專責人員處理,而且建議阿華調職,反而讓她在保有隱私和職業成就之間被迫選擇,加劇了她的弱勢地位。這樣的處理方式,不符合法律上「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最終總公司也因此被判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公司光有制度不夠,更要確實執行,且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必須真正有效,不能讓受害者權益受損。
當事人可以怎麼做?保護自己的實用指南
如果你不幸遭遇職場性騷擾,請記住以下幾點,勇敢保護自己:
- 了解公司內部申訴管道:查閱公司公布的性騷擾防治規範,了解申訴流程、負責單位及聯絡方式。
- 及時申訴並保留證據:
- 在內部申訴:向公司內部負責單位(如人資、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果公司沒有處理或處理不當,再考慮向外部機關申訴。
- 保留所有證據:對話紀錄(LINE、訊息、郵件)、錄音、錄影、照片、證人證詞、你寫下的事件經過紀錄,甚至身體不適的就醫證明等,都可能是重要的證據。
- 尋求外部協助:
- 如果公司未妥善處理,或你對公司處理方式不滿意,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社會局)**提出申訴。他們會介入調查,並對公司進行裁罰。
- 你也可以尋求民間婦女團體、法律扶助基金會等資源,獲得心理支持或法律諮詢。
結論:勇敢站出來,律點通陪你走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了你的身體自主權,更嚴重打擊了你的尊嚴和工作權。面對這樣的不公,你不需要獨自承受。了解自己的權益,善用法律賦予的保護,並勇敢地尋求協助,是走出陰霾的第一步。請相信,你的聲音很重要,你的權益值得被捍衛。律點通與你同在,支持你重拾安心、有尊嚴的職場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報復,該怎麼辦?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明文禁止雇主對性騷擾申訴人、證人、協助申訴之人為任何不利之處分(例如解僱、降調、減薪等)。如果公司因此對你進行報復,你可以再次向勞工局申訴,雇主將面臨更嚴重的罰則,且相關處分無效。同時,你可以保留所有被報復的證據,作為後續法律行動的依據。
Q: 性騷擾事件已經發生一段時間了,還可以申訴嗎?
A: 可以的。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規定,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時效為:自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但若性騷擾行為持續發生,則時效從最後一次行為發生時起算。若行為人是雇主,申訴時效為二年。因此,即使事件發生一段時間,只要仍在時效內,都鼓勵你勇敢申訴。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不是我的同事或主管,而是客戶或廠商,公司有責任嗎?
A: 有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的「任何人」包含客戶、廠商等與工作相關的第三方。當雇主知悉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遭受非其所能控制的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提供必要的協助、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拒絕與該客戶或廠商合作等。雇主若未盡此責任,同樣會被裁罰。
Q: 公司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不成立,但我認為不公平,還有其他途徑嗎?
A: 如果公司內部調查結果不盡理想,或者你認為調查不公正,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再次提出申訴。勞工局會啟動外部調查程序,獨立審查案件,並對公司是否盡到防治義務進行判斷。此外,你也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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