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怎麼辦?家屬必讀:保障受害者權益的法律指南

職場性騷擾怎麼辦?家屬必讀:保障受害者權益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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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人受傷,您不是孤單一人:職場性騷擾家屬指南

當您摯愛的家人在職場遭遇性騷擾,那種心痛、憤怒與無助,是旁人難以體會的。您可能滿心疑問:這算性騷擾嗎?公司會怎麼處理?我們又能為她/他做些什麼?

我是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焦慮。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關於職場性騷擾的最新規定,解析雇主的責任,並提供具體可行的建議,讓您能更有力量地支持家人,共同面對挑戰。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法律這樣定義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法律上如何定義「性騷擾」。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前二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本法所稱性騷擾,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前項審酌具體事實,應有專業人士參與。

本法所稱性騷擾,包括但不限於前四項。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性騷擾: 一、對雇主、雇主之代理人、求職者或其他受僱者,為性騷擾。 二、對非其所指揮、監督之同事、客戶或服務對象,為持續性性騷擾。

前項所稱性騷擾,準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本法所稱最高負責人,指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之職務之人。

白話解釋

  1. 敵意性環境性騷擾:這是最常見的類型,指任何人在工作場所,用帶有性意味或歧視的言行,讓您的家人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工作。這不限於主管,同事、客戶都可能成為行為人。
  2. 交換條件性騷擾:這是指雇主(或主管)以性要求作為工作升遷、加薪、錄用等條件,利用職權威脅您的家人。
  3. 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權力關係,對下屬進行性騷擾。
  4. 非工作時間性騷擾:即使在下班後,如果行為人是同一公司的人,或與工作有密切關係的人,且行為與性騷擾相關,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性騷擾。

認定標準:法律在認定性騷擾時,並非只看行為人的意圖,而是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行,以及受害者的主觀感受。這採用「合理被害人標準」,意思是「一個理性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感到被冒犯或不舒服」。

雇主有什麼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這樣要求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課予了重大的責任,分為「事前預防」和「事後補救」兩大塊: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白話解釋

  • 事前預防:公司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機制,包括申訴管道、處理流程和懲戒規定,並公開讓所有員工知道。
  • 事後補救:一旦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不論是家人申訴、同事告知,甚至從媒體得知),就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這包括:
  • 啟動調查:即使家人要求低調,公司仍有義務啟動調查,釐清事實。
  • 保護措施:立即將家人與行為人隔離,避免二次傷害(例如調整職務、座位或給予休假)。
  • 提供支持: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醫療等協助。
  • 懲處行為人:根據調查結果,對行為人進行適當的懲戒。

重要提醒:雇主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不以性騷擾事件最終是否成立為前提。換句話說,只要雇主知道有性騷擾的可能,就必須啟動調查和保護機制,不能自行判斷「這不是性騷擾」而置之不理。

雇主不處理,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雇主沒有履行上述防治或補救義務,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白話解釋

  • 高額罰鍰:雇主未盡事後補救義務,最高可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未盡事前防治義務,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
  • 公布姓名:違法雇主的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將會被公布。
  • 按次處罰:如果限期內不改善,會被連續處罰。

這些罰則顯示了法律對職場性騷擾防治的重視,也為受害者家屬提供了一層保障。

實際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雇主責任與性騷擾認定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性騷擾和雇主責任的。

案例一:公司不能「自行認定」非性騷擾而不調查(借鏡煒傑科技顧問案)

小雅(化名)在一家顧問公司工作,卻遭遇公司負責人的性騷擾。她鼓起勇氣寄出存證信函向公司申訴。然而,公司負責人收到信函後,卻認為這只是「婚外情」而非性騷擾,因此沒有啟動任何調查程序。

法院怎麼說:法院明確指出,雇主在「知悉」員工可能遭受性騷擾時,無論其主觀判斷為何,都必須啟動調查機制,釐清事件始末。雇主不能自行認定非性騷擾事件而規避調查責任。即使行為人是雇主本人,也應迴避調查,並可邀請公正第三方協助。

給家屬的啟示:如果家人向公司反映性騷擾,但公司卻以「誤會一場」、「不是性騷擾」為由拒絕調查,這就是雇主失職!家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公司履行調查義務。

案例二:過去互動不能否定性騷擾感受(借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案)

小玲(化名)是一位女警,在一次公務結束後,男同事搭載她回警局時,卻暗示邀約她去汽車旅館,還刻意繞路。事後男同事又傳了「去妳家找妳」的LINE訊息。警局調查後卻認定性騷擾不成立,理由是他們平時對話尺度開放,且小玲事後仍有禮貌性聯繫。

法院怎麼說:法院撤銷了警局的處分,認定構成職場性騷擾。法院強調,性騷擾的認定應採「合理被害人標準」,著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而非僅以行為人意圖判斷。即使小玲之前對話尺度開放,但在特定情境下的暗示邀約和繞路行為,足以讓一般女性產生被冒犯、人格尊嚴受侵犯的不舒服感受。事後禮貌性回應或因公事聯繫,不代表她未感受到冒犯。

給家屬的啟示:如果有人質疑家人「穿太少」、「太開放」、「事後還聯絡」,這些都不能作為性騷擾不成立的理由。受害者的感受才是最重要的。家人有權利感到被冒犯,而這種感受應被尊重和認真對待。

家屬可以怎麼做?實用行動建議

作為性騷擾受害者的家屬,您的支持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具體行動:

1. 傾聽與支持,建立信任

  • 無條件地傾聽:讓家人知道您相信他/她,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讓他/她說出一切,不要批判或質疑。
  • 給予情感支持:性騷擾會帶來巨大的心理創傷,情緒起伏是正常的。陪伴家人,讓他/她知道您會一直都在。

2. 協助蒐集證據,準備申訴

雖然家人可能身心俱疲,但證據是申訴成功的關鍵。您可以協助家人:

  • 記錄事件經過:詳細記錄性騷擾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言行,以及家人當下的反應和感受。
  • 保存相關證據
  • 對話紀錄:如LINE、FB訊息、簡訊、電子郵件。
  • 錄音/錄影:如果家人有錄下行為人的言行。
  • 證人證詞:是否有其他同事或朋友目擊或知情?
  • 工作相關文件:如班表、出勤紀錄,證明事發時家人正在執行職務。
  • 就醫紀錄:如果身心因此受到影響而就醫,可作為證明。

3. 了解申訴管道與流程

您可以協助家人了解並選擇最適合的申訴管道:

  • 公司內部申訴:這是最常見的第一步。請確認公司是否有明確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協助家人依照公司規定提出申訴。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果公司沒有處理,或處理不當,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社會局)提出申訴。這會促使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要求公司改善。
  • 尋求法律諮詢:如果情況複雜或不確定如何處理,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後續法律行動(例如民事損害賠償)。

4. 關懷身心健康,尋求專業協助

性騷擾對身心的影響可能深遠,請鼓勵家人尋求專業幫助:

  • 心理諮商:許多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提供免費或低價的心理諮商服務,幫助受害者處理創傷。
  • 醫療協助:如果身心出現不適症狀,應及時就醫。
  • 社會福利資源:了解並利用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提供的社會福利資源,如法律扶助、庇護安置等。

結論:您的支持是家人復原的力量

面對職場性騷擾,受害者家屬的角色至關重要。了解法律規定,積極蒐集證據,並為家人提供堅實的情感支持,是幫助他們走出陰霾的關鍵。請記住,您不是在孤軍奮戰,法律和許多資源都在支持著您和您的家人。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和力量,共同守護家人的權益與尊嚴。


請注意: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情況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最精確的建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人遭受性騷擾,但公司規模很小,只有5個人,雇主還需要負責嗎?

A: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僱用人數未達10人的雇主,雖然無需強制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但仍有「知悉性騷擾應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的義務。如果雇主知情卻未處理,受害者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改善。雇主若未改善,仍可能面臨罰鍰。

Q: 如果家人擔心身分曝光,不想正式申訴,雇主可以不處理嗎?

A: 不可以。即使被害人要求「私下處理」或「不願張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仍有義務啟動調查機制,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雇主應向被害人說明保密措施,並確保調查過程會維護其隱私,而非以此為由不進行正式調查。同時,雇主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避免被害人與行為人接觸,並持續關懷被害人身心狀況。若雇主未積極處理,仍可能被認定為未盡法定義務。

Q: 性騷擾發生在下班後,還算是職場性騷擾嗎?

A: 根據2023年8月16日修正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6項,即使在「非工作時間」發生,如果行為人是對雇主、雇主代理人、求職者、其他受僱者,或對非其所指揮、監督的同事、客戶或服務對象為「持續性性騷擾」,仍可能被視為職場性騷擾。這擴大了法律的保護範圍,讓受害者在非工作時間也能獲得保障。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公司還能公正處理嗎?

A: 當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特別規定,性騷擾認定應有專業人士參與,以確保調查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此時,公司內部處理機制可能難以獨立運作,建議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或尋求外部專業律師協助,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以確保事件能被公正處理。雇主本人也應迴避調查,必要時可委託外部公正第三方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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