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雇主責任與家屬權益指南

職場性騷擾:雇主責任與家屬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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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遭遇職場性騷擾,家屬可以怎麼做?

當您所愛的家人在職場上遭受性騷擾,那份心痛與無助,我們完全理解。面對這樣的困境,除了情感上的支持,了解相關法律規範,特別是雇主在職場性騷擾防治上的責任,將能幫助您更有效地陪伴家人,共同捍衛他們的權益。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規定,讓您對雇主的義務有更清晰的認識。

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法律基礎

台灣為了保障工作者的性別工作權平等,並消除職場性別歧視,特別制定了 《性別平等工作法》 (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202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更名)。這部法律明確規範了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的防治義務與責任。以下是幾個與家屬權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條文: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2條**,職場性騷擾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這表示,只要在工作場合中,任何人的性相關言行,導致您的家人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到工作,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1. 交換條件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例如主管或老闆利用職務之便,以工作上的利益作為交換,要求性相關行為。

雇主必須承擔的防治義務

雇主的防治義務可分為「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兩大面向,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3條**的核心精神:

  1. 事前預防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 這意味著,公司規模達到一定人數,就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機制,包括教育訓練、書面聲明、申訴管道、保密處理原則等,並讓所有員工都知道。

  1. 事後補救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一、保護被害人及行為人之隱私。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五、避免申訴人及行為人因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受不利對待。」 這是最重要的部分!一旦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無論是透過申訴、傳聞或任何管道,都必須立即啟動處理機制,而非等待申訴成立才行動。這些措施不僅是形式上的,更要達到「實質有效」的目的,確保受害者不再受到騷擾,並獲得必要的協助。

雇主未盡義務的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沒有善盡上述防治義務,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 行政罰鍰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若未能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將被處以高額罰鍰,並可能被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 連帶賠償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如果雇主未盡防治義務導致您的家人受損害,雇主需負賠償責任。這表示,即便性騷擾行為人是他人,若雇主未妥善處理,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雇主「知悉」後必須立即行動!

許多家屬會困惑,公司說要調查很久,或者說證據不足,是不是就沒辦法了?其實,法律要求雇主一旦「知悉」就必須行動,且不應預設立場。以下兩個案例(均為2023年修法前,依舊法判決)能幫助您理解:

案例一:公司負責人就是行為人,公司能置之不理嗎?

小雅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行政職,某天她鼓起勇氣,透過存證信函向公司反映,自己遭到了公司負責人的性騷擾。公司收到信後,負責人卻辯稱這是私人感情糾紛,因此公司沒有啟動任何調查程序,也沒有留下任何訪談紀錄,就這樣放著不管。小雅只好轉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即公司)一旦「知悉」有性騷擾情事,不論事件是否最終成立,都必須立即啟動調查機制。公司不能因為行為人是負責人,或自認是私人糾紛,就拒絕調查。這種消極的態度,就是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公司被裁罰。

給家屬的提醒:即使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老闆或高層,公司仍有調查義務。若公司不作為,家屬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裁罰。

案例二:公司有規定卻不遵守,調查拖延又草率?

阿明在一家汽車零件公司工作,他向公司反映多次遭到同事性騷擾。公司雖然有內部性騷擾處理辦法,但卻遲遲未依規定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且花了將近兩個月才啟動調查。調查過程中,也沒有充分訪談阿明建議的證人,最後草率以「事證不足」結案。

法院指出,公司在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拖延近兩個月才啟動調查,這已不符合「立即有效」的要求。此外,公司未依內部辦法組建專業委員會、調查不夠完善,都顯示其未善盡事後補救義務。即便最終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公司仍因程序瑕疵而受罰。

給家屬的提醒:公司不僅要有防治性騷擾的規定,更重要的是要「確實執行」。如果公司拖延調查、程序不透明或調查草率,家屬應提出質疑,甚至向主管機關申訴。

家屬可以採取的實用行動建議

當您的家人遭遇職場性騷擾,您可以這樣支持他們,並協助爭取權益:

  • 記錄證據:鼓勵家人盡可能記錄下性騷擾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言行細節、對話截圖、錄音、證人等。這些都是未來申訴的重要依據。
  • 了解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協助家人確認公司是否有公開揭示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了解申訴流程、負責單位或人員。
  • 協助提出申訴:如果家人不方便或不敢直接向公司申訴,您可以協助他們了解申訴程序,甚至陪同或代為聯繫。請注意,申訴人可以選擇向公司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
  • 要求公司採取立即措施:一旦公司知悉性騷擾事件,應立即要求公司採取保護措施,例如將行為人與受害者隔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提供心理諮商等資源,避免二次傷害。
  • 監督公司調查進度:密切關注公司處理申訴的進度,並確保調查過程客觀公正。如果公司遲遲不處理、處理不當或有偏袒行為,應立即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
  • 尋求外部協助:除了公司內部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對未盡義務的雇主進行裁罰。

結語

職場性騷擾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身心都是巨大衝擊。作為家屬,您的支持與理解是受害者最大的力量。透過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賦予雇主的責任,您可以更有底氣地要求公司正視問題、積極處理,並為您的家人爭取一個安全、尊嚴的工作環境。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站在您這一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規模小,只有幾個人,雇主還需要負責嗎?

A: 是的,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所有雇主都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如果公司僱用受僱者達1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達30人以上,更應訂定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即使是小型公司,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仍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Q: 如果性騷擾事件發生在下班時間或公司以外的地方,雇主還有責任嗎?

A: 根據2023年修正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性騷擾的定義已擴大,即使發生在非工作時間,若與執行職務有「實質關聯」,或涉及不同事業單位間的持續性性騷擾,雇主仍有防治義務。判斷是否與職務相關,會考量事件背景、當事人關係、行為地點等因素。

Q: 我們已經向公司申訴了,但公司說需要時間調查,請問調查期間最長可以多久?

A: 《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未明訂性騷擾調查的確切時間限制,但要求雇主必須「立即有效」地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實務上,主管機關會審視雇主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啟動調查並完成處理。若公司拖延過久(例如數週或數月),可能被認定未盡「立即有效」的義務。建議家屬可主動詢問調查進度,並提醒公司應加速處理。

Q: 如果公司調查後認定性騷擾不成立,我們不服怎麼辦?

A: 如果對公司的調查結果不服,您的家人可以選擇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會再次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裁處。此外,若有涉及刑事責任(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觸摸行為),也可以考慮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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