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雇主不能裝作沒看見!你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當你在職場遭遇性騷擾,那種身心俱疲的感受,我們完全理解。許多受害員工常會擔心:公司會不會處理?處理得好不好?甚至,公司會不會反過來對我不利?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當職場發生性騷擾時,雇主有哪些法定的「調查義務」,以及身為受害員工的你,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雇主的「立即有效」義務是什麼?
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負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並且在「知悉」性騷擾情況時,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條規定是保護職場員工的關鍵核心。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這代表什麼呢?無論你是透過正式申訴、口頭告知、匿名舉報,甚至是公司自己發現,只要雇主「知道」了,就必須馬上行動,不能拖延或敷衍。這些措施包括:
- 啟動調查:釐清事實,判斷性騷擾是否成立。
- 保護受害者:避免你再次受到騷擾,例如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
- 提供協助: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資源。
- 懲處加害者:對行為人進行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什麼是「知悉」?雇主不能再裝傻!
「知悉」的定義比你想像的更廣泛!它不限於正式的書面申訴。只要雇主客觀上足以認知到可能發生性騷擾事件,即使是口頭反映、匿名信件或媒體報導,都算「知悉」。雇主不能以「形式不符」或「內容不明確」為由,拒絕啟動調查。
「立即」和「有效」的調查,到底怎麼才算合格?
雇主的調查義務,不只是做做樣子,必須符合「立即」與「有效」的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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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不能拖延! 雇主知悉後,必須無不當遲延地採取行動。法律沒有明訂具體天數,但實務上通常要求在數日內指派調查人員、聯繫當事人。如果雇主知悉後一個月才開始調查,很可能就被認定為不「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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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要實質、公正! 調查必須實質進行,而非敷衍了事。這包括:
- 全面訪談: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證人。
- 蒐集證據:保全相關物證、書面資料等。
- 客觀公正:調查過程必須超然獨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大型企業甚至會要求引入外部專業人士(如律師、性平專家)參與調查。
- 程序正義: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避免重複詢問,並嚴守保密原則,保護隱私。
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怎麼說
案例一:老闆就是加害者,公司還能不調查嗎?
小雅在一家小型公司工作,不幸遭到老闆的性騷擾。她離職後,鼓起勇氣寄出存證信函向公司申訴。沒想到,公司卻回應說:「這只是老闆和員工之間親密的互動,不屬於性騷擾,所以我們不打算調查。」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即使性騷擾行為人是公司負責人本人,公司(作為一個法律實體)仍負有調查義務! 公司不能自行認定事件不屬於性騷擾就拒絕調查。此時,老闆本人必須迴避調查程序,由公司指派其他公正人員或委託外部專業人士進行調查。公司試圖規避義務的行為,最終被裁罰。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無論加害者是誰,甚至就是老闆本人,公司都不能推卸調查責任。你的申訴,公司必須嚴肅對待。
案例二:公司拖了兩個月才調查,還隨便應付?
阿華向公司申訴遭到同事和主管的性騷擾。公司在7月20日就知道了這件事,卻一直拖到9月17日才「啟動」調查。而且,這個調查過程非常草率,既沒有完整訪談阿華提供的證人,也沒有充分採納證據,最後還以「無客觀事證」為由,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 法院怎麼說? 法院撤銷了原處分,認為公司拖延近兩個月才啟動調查,顯然不符「立即」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調查過程敷衍了事,沒有實質釐清事實,違反了「有效」和「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因此,法院認定公司未盡調查義務。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雇主的調查不只要快,還要實質、全面且公正。如果公司只是做做樣子,同樣是違法的!
如果公司沒做到位,會有什麼後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若違反第13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也就是沒有建立防治措施或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將會被處以罰鍰,甚至會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還會按次處罰。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1項: 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這表示,雇主若不履行調查義務,將面臨實質的法律責任和商譽損失。
結論: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面對職場性騷擾,你不是孤單一人。法律賦予雇主明確的調查義務,且要求必須「立即有效」。如果你發現公司沒有積極處理,或者調查過程不公正、不透明,你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履行責任。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你更有底氣地保護自己,不再讓不法行為在職場中滋生。記住,你的職場安全與尊嚴,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本人就是性騷擾加害者,公司還會調查嗎?
A: 是的,即使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本人(如公司負責人),公司作為一個法律實體,仍負有啟動調查的義務。此時,雇主本人應迴避調查程序,公司應指派其他公正人員或委託外部專業人士(如律師、性平專家)來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衝突。
Q: 雇主說會調查,但一直拖延怎麼辦?
A: 雇主知悉性騷擾後,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不能有不當遲延。如果雇主遲遲不啟動調查,或調查進度緩慢,你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舉報雇主未履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的調查義務。主管機關可能會對雇主進行裁罰,並要求其限期改善。
Q: 公司調查後說性騷擾不成立,但我覺得不公平,怎麼辦?
A: 如果公司調查結果不符合你的期待,且你認為調查過程有失公正或不夠徹底,你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公司是否已盡到「立即有效」的調查義務,並審視公司的調查程序和結果是否客觀公正。你也可以考慮尋求外部法律協助,評估是否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訴訟。
Q: 申訴性騷擾後,會不會被公司秋後算帳?
A: 《勞動基準法》第74條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都保障勞工的申訴權益,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給予不利的處分,例如降職、減薪、解僱或調動到不適合的職位。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你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將面臨罰則。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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