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突然收到職場性騷擾的申訴通知,內心的震驚、困惑與焦慮可能難以言喻。您或許覺得自己被誤解、被冤枉,甚至不清楚自己的行為究竟哪裡出了問題。在這樣的關鍵時刻,保持冷靜並理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本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中關於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並透過實際案例,協助您釐清行為界線,掌握面對申訴時的應對策略,讓您不再徬徨無助。
釐清法律界線:台灣性騷擾的認定標準
在台灣,關於性騷擾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兩部:《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職場中發生的事件,主要適用的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 。
1.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詳細定義了職場性騷擾的幾種類型,這些是您理解自身行為是否可能構成性騷擾的關鍵:
1.1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不論行為人是否有意圖,只要客觀上造成了不適當的環境,就可能成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言行(不論是否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讓同事在工作上感到不舒服、被威脅,或覺得人格尊嚴受侵犯,進而影響到他們的工作表現或工作環境氛圍,即使您沒有惡意,也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行為人可以是任何人,不限於上司。
1.2 交換條件性騷擾
這種情況通常涉及權力不對等,行為人是雇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白話解釋: 如果雇主利用其職位,將性相關的言行作為員工工作權益(如錄取、升遷、薪資等)的交換條件,就屬於此類性騷擾。
1.3 權勢性騷擾
這是利用職務上的優勢進行的性騷擾,法律對此有更嚴格的規範。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3項:「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白話解釋: 當您對下屬、求職者或受您指揮監督的同事,利用您的職務或權力優勢進行性騷擾行為,這就是權勢性騷擾。由於權力不對等,被害人可能更難以拒絕或反抗。
1.4 非工作時間性騷擾與認定標準
法律也考量到與工作相關的非工作時間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5項:「前三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 白話解釋: 即使不是在辦公時間,若性騷擾發生在與工作相關的情境(例如公司聚餐、出差途中,或使用工作通訊軟體持續騷擾),且與工作關係密切,仍可能適用本法。而無論哪種類型的性騷擾,在認定時,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會綜合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您的言行以及對方的感受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個案判斷。這表示沒有絕對的標準,每個案件都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審視。
小提醒: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如果性騷擾發生在公共場所,且行為人是不特定人士,則會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 。此外,第12條第8項也對「最高負責人」有明確定義,這些細節都會影響案件的適用法規與責任歸屬。
2. 一般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
除了職場,一般生活中的性騷擾則主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損害其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白話解釋: 這部法律涵蓋了職場和校園以外的性騷擾,或當職場性騷擾發生在公共場所由不特定人為之時。它的定義更廣泛,強調行為是否「違反他人意願」並「與性或性別有關」,且造成人格尊嚴受損或敵意情境。值得注意的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也定義了權勢性騷擾,其精神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相似,都是針對利用權力不對等關係進行的性騷擾行為。
雇主的防治義務:為何公司會介入?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發生,並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這意味著,當公司收到申訴,無論真相如何,都必須啟動調查,並可能採取隔離、調整職務等措施。這並非預設您有罪,而是雇主履行法律義務的表現。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行為界線
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具體了解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請注意,以下案例均已匿名化並改寫,僅為說明之用。
1. 案例一:言語輕佻與不當觸碰的界線
小陳是公司組長,某次在與下屬小美工作時,開玩笑地問小美:「被摸是不是很舒服?」儘管小美沒有明確表達不適,小陳仍頻繁地在工作場合碰觸小美的肩膀或手臂,甚至在通訊軟體上對小美說「我不會把你『吃了』」這類帶有性暗示的話語。
-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小陳的言行,即使他可能沒有惡意,但客觀上已貶低了小美作為女性的自主尊嚴,不尊重其身體自主權,並暗示了權力不對等的關係,足以讓小美感受到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因此,這些行為被認定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的性騷擾。
-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性騷擾的認定不只看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更重要的是行為的客觀效果以及對對方造成的影響。即使您認為是玩笑或無心之舉,若對方感到不適或侵犯,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2. 案例二:過度追求與侵犯個人空間
阿翰對同事小芳心生好感,在下班後多次邀約小芳單獨外出,即使被拒絕仍不放棄。他還曾在凌晨撥打LINE電話給小芳,並在辦公室內頻繁迫近盯著小芳的身體看,甚至詢問小芳的生理期等私密問題,有時還會不經意地碰觸小芳的手臂。
- 法院觀點: 法院審酌小芳並無誣陷阿翰的動機,且以「合理第三人」的標準來看,阿翰這些持續性、違反小芳意願的邀約、通訊、盯視、私密詢問及身體碰觸,都帶有性意味,已造成小芳困擾與不適,因此認定構成性騷擾。
- 給您的啟示: 追求與關心應建立在尊重對方意願的基礎上。一旦對方明確或暗示拒絕,就應停止相關行為。過度的、違反意願的追求行為,尤其涉及身體接觸或私密話題,很容易被認定為性騷擾。
面對申訴:您可以怎麼做?
當您成為性騷擾申訴的被申訴人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步驟:
- 保持冷靜,理解申訴內容: 詳細閱讀申訴通知,了解對方指控的具體時間、地點、人物和行為。不要急於反駁或情緒化反應。
- 收集和整理證據: 回想事件經過,收集所有可能與事件相關的證據,例如:
- 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
- 監視器畫面
- 人證(若有其他人在場)
- 工作紀錄、行事曆
- 任何能證明您不在場或行為並無不當的證據
- 配合調查,但謹慎陳述: 配合公司或主管機關的調查,誠實陳述您的版本。在陳述前,建議先整理思緒,條理分明地說明。若對陳述內容有疑慮,可先尋求專業意見。
- 避免與申訴人接觸: 在調查期間,應盡量避免與申訴人有任何形式的接觸,包括言語、通訊或肢體接觸,以免被誤會或加劇衝突。
- 了解調查流程與您的權利: 詢問公司或主管機關性騷擾調查的具體流程、時程,以及您作為被申訴人的權利,例如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要求迴避等。
- 尋求專業協助: 若您對案情複雜度、法律適用有疑慮,或覺得自身權益可能受損,可以考慮尋求外部專業人士的協助,了解更詳細的法律建議。
結論:理解與應對,保護您的權益
面對性騷擾申訴是一段艱難的過程,但理解法律、掌握應對策略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台灣的性騷擾認定標準強調個案判斷,並綜合考量多重因素,包括行為的客觀效果和對方的感受。因此,即使您自認無意,仍可能因言行不當而捲入爭議。
請記住,冷靜、理性地應對,詳細記錄並收集證據,並積極配合調查,是您釐清事實、維護清白的最佳途徑。這不僅是為了應對眼前的申訴,更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尊重、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的認定,真的不看我的「意圖」嗎?
A: 是的,台灣法律在認定性騷擾時,特別是「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會更側重於行為的「客觀效果」以及「相對人的主觀感受」。也就是說,即使您沒有惡意或性騷擾的意圖,但如果您的言詞或行為客觀上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並對對方造成了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導致對方人格尊嚴受侵犯或影響工作表現,仍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法院會採「合理被害人」標準,從一個客觀且具有性別意識的受害者角度來判斷。
Q: 如果我對申訴內容有異議,該如何有效提出反駁?
A: 首先,詳細審視申訴人提出的所有指控,列出您認為不實或有誤解的部分。其次,積極收集有利於您的證據,例如:當時在場的其他證人說法、通訊紀錄(訊息、郵件)、監視器畫面、行事曆記錄、或任何能證明您行為正當性或不在場的證據。在調查過程中,清晰、有條理地陳述您的版本,並提出這些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避免情緒化反應,專注於事實。
Q: 公司啟動調查後,我會立刻被處分嗎?
A: 不會。公司在知悉性騷擾申訴後,有法律義務啟動調查程序。這是一個查明事實的過程,您作為被申訴人有權利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在調查結果出來並確認性騷擾成立之前,公司通常不會立即對您進行最終處分。然而,為了避免敵意環境持續,公司可能會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採取暫時性措施,例如調整您或申訴人的職務或工作場所,這不代表您已被認定有罪。
Q: 如果性騷擾的指控發生在下班後或公司以外的地方,還會被《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嗎?
A: 有可能。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即使性騷擾發生在非工作時間,但若與「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或「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為持續性性騷擾,且與工作關係密切,仍可能適用本法。法院會審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工作關係、行為發生的場域(例如是否為工作相關的聚會)、行為的頻率與持續性,以及行為是否對被害人的工作表現或工作環境造成影響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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