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您可以為自己爭取權益!
當您在職場上遭遇性騷擾,內心的衝擊與痛苦往往難以言喻。您可能感到困惑、憤怒、羞恥,甚至對工作環境產生恐懼。但請記住,這絕不是您的錯!台灣法律提供受害者多重保障,讓您有權利為自己討回公道,並請求應有的損害賠償。這篇文章將以最貼近您的方式,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幫助您了解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可以向誰、請求哪些賠償。
一、性騷擾是什麼?我的遭遇算嗎?
性騷擾不只是肢體接觸,言語、視覺甚至環境都可能構成。簡單來說,只要是「違反您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的言行,都可能是性騷擾。在職場上,這通常分為兩種: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任何人在工作時,以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您感到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侵犯您的尊嚴或影響工作表現。
- 交換條件式性騷擾:雇主或主管利用職權,以性要求、性暗示等,作為您升遷、考績、報酬等工作條件的交換。
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法院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當事人關係、行為內容及您的感受等。您的主觀感受非常重要,但也會參考一般社會大眾的客觀標準。
二、我可以向誰請求賠償?請求哪些賠償?
在職場性騷擾事件中,您主要可以向性騷擾行為人及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1. 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精神上的傷害,法律來彌補
性騷擾行為直接侵害您的人格尊嚴、身體自主權,造成您身心上的痛苦。您可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及《民法》請求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性騷擾行為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您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例如醫療費),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來彌補您因性騷擾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如果您的名譽受損,還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
特別提醒,如果加害人是利用職務或權勢對您性騷擾(俗稱「權勢性騷擾」),您可以進一步請求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這條規定也是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重要依據。雖然它提到「情節重大」才可請求,但實務上,法院多認為性騷擾行為本身就已是對人格尊嚴的侵害,不需額外證明「情節重大」,情節輕重會影響慰撫金金額。
2. 向雇主請求賠償:雇主也有責任!
在職場發生的性騷擾,雇主往往也要負起責任,這稱為「連帶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代表您的雇主有義務建立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機制,並在知悉性騷擾事件後,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雇主沒有做到,就算性騷擾不是雇主本人所為,雇主也必須和行為人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他已經盡力防止,否則很難免責。
三、真實案例分享:看看法院怎麼判?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言語性騷擾也算數!主管的玩笑話讓他付出代價
小陳是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有一次在停車場,他對女同事小美說了句:「說什麼好大,有我大嗎?不然走啊!給你看看。」小美聽了感到非常不舒服,認為這是性暗示的言語性騷擾,造成她精神上的創傷。公司性騷擾處理委員會認定性騷擾成立,小美也向法院提告。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小陳的言論帶有隱喻、戲謔的性暗示,已讓小美感到冒犯,侵害了她的人格尊嚴,確實構成性騷擾。儘管小陳辯稱只是開玩笑,法院仍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小陳言詞不當的程度,以及小美因此產生的身心壓力並就醫等情況,判決小陳應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萬元。
給您的啟示:性騷擾不限於肢體接觸,言語上的性暗示或性別歧視言論,只要讓您感到不舒服,就可能構成性騷擾。您的感受是重要的證據!
案例二:醫院護理師遭病患家屬性騷擾,醫院也要負責!
小雅是一名醫院護理師,她在洗腎室工作時,遭到病患家屬林先生觸摸大腿內側。小雅向醫院反應後,林先生反而變本加厲,不滿護理師更換而公然辱罵小雅。小雅決定提告,除了向林先生請求賠償外,也要求醫院負連帶責任。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定林先生的觸摸行為構成性騷擾,侵害小雅身體權與人格尊嚴。同時,法院也認為醫院作為雇主,雖然有制定性騷擾防治辦法,但沒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也沒有對非員工(如病患家屬)進行預防性騷擾宣導。更重要的是,在知悉事件後,醫院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告誡林先生,導致林先生後續又對小雅公然侮辱。因此,法院判決林先生與醫院必須連帶賠償小雅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21萬8,953元。
給您的啟示:雇主對於職場性騷擾有積極的防治義務,不只對員工,對來往的客人、廠商也一樣。如果雇主知情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措施,就必須和行為人一起賠償。這表示您除了向行為人求償,也可以要求雇主負責!
四、保護自己的實用步驟
當性騷擾發生時,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幫助您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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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證據:任何形式的證據都可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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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電子證據:保留任何訊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社群媒體貼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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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照片:如果情況允許,試圖錄下對話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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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證:記下目擊者或知情者的姓名、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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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紀錄:若因此身心不適,請務必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及心理諮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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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紀錄:詳細寫下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行為、言詞及您的感受。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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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申訴與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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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向雇主或公司內部性騷擾處理委員會申訴,這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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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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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社會局:依《性騷擾防治法》申訴,適用於職場以外或行為人非雇主/主管/同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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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勞工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專門處理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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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若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觸摸身體隱私處),可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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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這表示您必須在知道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是誰後的2年內,採取法律行動。如果性騷擾是持續性的,時效的起算點可能會是「損害程度確定」或「不法侵害行為結束」時。請務必把握時間!
五、結論: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面對職場性騷擾,您所承受的痛苦是真實的,您的權益也應受到完整保障。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台灣法律如何處理性騷擾損害賠償有更清晰的認識。無論是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還是要求雇主負起連帶責任,法律都站在您這邊。請勇敢地為自己發聲,讓法律成為您重建生活、找回尊嚴的堅實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的定義很模糊,我怎麼判斷自己的遭遇是否構成性騷擾?
A: 性騷擾的判斷主要基於「違反您的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讓您感到「不舒服、被冒犯、敵意或威脅」的言行。這包括言語(性暗示、黃色笑話)、肢體(不必要的觸碰)、視覺(傳閱色情圖片)等。關鍵在於您的主觀感受,以及該行為是否超越了一般社會通念可接受的範圍。如果感到不確定,建議您先將事件記錄下來,並尋求專業意見。
Q: 如果我只是輕微的言語性騷擾,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金額大概會是多少?
A: 即使是言語性騷擾,只要構成對您人格尊嚴的侵害,一樣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在核定金額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性騷擾的程度、時間長短、對您造成的精神痛苦(例如是否需要就醫、心理諮商)、行為人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沒有固定標準,但法院會根據個案事實公平酌定。
Q: 我擔心申訴後會被公司貼標籤或影響工作,我該怎麼辦?
A: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而給予不利待遇,例如解僱、調職、降薪等。若雇主有此行為,您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雇主可能面臨罰鍰。此外,公司內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保密措施,保護您的隱私。您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保護措施,例如調整工作地點或時間,避免與行為人接觸。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已經離職了,我還能向公司請求賠償嗎?
A: 可以的。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只要性騷擾事件發生在行為人受僱期間,且公司未盡到防治義務或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即使行為人已離職,您仍可以向公司(雇主)請求連帶賠償責任。公司不能因為行為人離職就免除其責任。建議您仍應及時提出申訴和求償。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性騷擾的發生?
A: 任何能證明性騷擾發生的資料都是有用的證據。這包括: 文字紀錄:性騷擾訊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並備份)。 影音資料:錄音、錄影、照片(若有)。 人證:目擊者或曾聽您提及此事的朋友、同事的證詞。 醫療與心理諮商紀錄:因性騷擾導致身心不適的診斷證明、藥單、收據。 個人事件紀錄:詳細記錄性騷擾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行為、言詞以及您的反應和感受。越詳細越能幫助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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