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言論界線與誹謗風險:經理人必懂的法律指南

職場言論界線與誹謗風險:經理人必懂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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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言論自由與誹謗風險:經理人必懂的法律指南

在現今資訊爆炸的時代,職場溝通管道多元,從傳統會議室到社群媒體,員工的言論自由前所未有地廣泛。然而,這把雙面刃也帶來了挑戰:當言論逾越界線,不僅可能損害個人名譽,更可能讓企業面臨法律風險。身為管理階層,您是否曾為員工間的衝突、網路上的不當言論感到頭疼?理解職場言論的法律界線,是建立健康、合規職場文化的關鍵。

職場溝通的雙面刃: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平衡

台灣《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這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在職場上,員工對於工作環境、管理方式或同事行為的評論,原則上受此自由保障。然而,這項自由並非毫無限制。當言論涉及他人名譽時,便可能與《憲法》保障的個人名譽權產生衝突,此時,法律便會介入劃定界線。

法律觀點:職場言論的界線在哪裡?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其限制

台灣《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同時,第23條也明示,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等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這為《刑法》中誹謗罪的設立提供了憲法依據,旨在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

刑法上的誹謗罪:定義與構成要件

當職場言論涉及誹謗時,最直接相關的便是《刑法》第310條。此條文明確定義了誹謗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而言之,若員工意圖讓不特定多數人知悉,而公開指責或散布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具體事實」,就可能構成誹謗罪。特別是透過文字或圖畫(如網路貼文、LINE群組訊息)進行,刑度會更重。

阻卻違法事由:當言論為真或有理由確信為真時

然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也提供了阻卻違法的機會,這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至關重要: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若言論內容能證明為真,原則上不罰。更重要的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即使無法百分之百證明為真,但若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亦可阻卻誹謗罪。這大大降低了言論發表者的舉證門檻,鼓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

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的區分

在法律上,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至關重要。事實陳述有真偽問題,需要證據檢驗;而意見發表則為主觀價值判斷,在民主多元社會中應受容許。管理階層需留意,若員工的意見是建立在錯誤的事實基礎上,或將事實與評論混為一談,仍可能引發法律爭議。

實務案例解析:從職場霸凌爭議看言論界線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某公司同事小陳與老王曾因職務代理問題發生衝突,小陳主觀上認為自己遭受老王的辱罵與職場霸凌。一年後,小陳在臉書及LINE群組發文,提及某藝人飆罵事件,並延伸探討職場霸凌議題,陳述老王曾對其飆國罵、職場霸凌、孤立排擠等情事。老王認為名譽受損,因此提告誹謗。

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理由有三:

  1. 缺乏誹謗故意: 法院認為小陳發文的原始動機,是因討論公共議題(藝人飆罵事件)而有感,意在探討職場霸凌的嚴重性,而非以損害老王名譽為唯一目的。
  2. 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雖然小陳無法直接證明老王確切的辱罵內容,但小陳與老王確曾因職務代理事件發生衝突,小陳主觀上認知並感覺到受辱及被霸凌,並非空穴來風。法院認為小陳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
  3. 可受公評之事項: 法院認定「職場霸凌」議題涉及公共利益,影響職場團體氛圍及社會觀感,並非僅涉個人私德。小陳的言論屬於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判斷誹謗罪時,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言論真實性的合理確信,以及所討論議題是否具備公共利益。對於管理階層而言,這意味著處理職場言論爭議時,不能僅看表象,更要深入理解背後的脈絡與動機。

企業管理者的應對策略:打造健康且合規的職場文化

為避免企業與員工捲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管理階層應積極採取以下措施:

建立健全的內部溝通與申訴機制

參考人力創新獎選拔要點中對「員工需求與參與」的重視,企業應建立多元、開放的溝通管道,例如員工滿意度調查、意見箱、正式申訴管道等。確保員工的抱怨、建議或遭受不公對待時,能被有效傾聽、處理與追蹤。這有助於在爭議發生初期即予化解,避免員工因無處發聲而轉向公開平台。

制定明確的職場行為準則與培訓

  •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 制定零容忍政策,並提供清晰的行為規範,讓所有員工了解何謂職場霸凌,以及其可能帶來的後果。
  • 加強員工培訓: 提供情緒管理、衝突解決、有效溝通及網路言論規範的訓練,提升員工處理職場人際關係及公開發言的能力。

強化風險意識與證據保全

  • 謹慎公開言論: 提醒員工在社群媒體或其他公開平台發表與職場相關言論時,務必注意措辭,區分事實與意見,避免情緒性或人身攻擊。若言論涉及公共利益,其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程度較高,但若僅是個人私怨,則應更加謹慎。
  • 證據保全: 當員工認為自己遭受職場不公或霸凌時,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如通訊記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詞等),以備不時之需。同時,企業也應建立相關事件的證據蒐集與保存SOP。
  • 法律諮詢: 在面臨重大職場爭議或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前,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潛在風險,是明智之舉。

結論:主動管理,共創和諧職場

職場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平衡,是現代企業管理必須面對的課題。透過建立健全的內部溝通機制、明確的行為準則與持續的員工培訓,管理階層不僅能有效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更能營造一個相互尊重、開放且正向的工作環境。主動管理而非被動應對,將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在私下群組(如LINE群組)抱怨公司或主管,會構成誹謗嗎?

A: 這取決於該群組的「散布於眾」意圖及範圍。若群組成員僅限於少數特定人士,且非公開、非不特定多數人可見,則較難認定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構成要件。然而,若該群組成員眾多、有擴散風險,或內容極具貶損性,仍有潛在風險。建議企業應明確規範內部通訊軟體的使用原則。

Q: 如何判斷員工的言論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評論」?這對誹謗罪的認定有何影響?

A: 「事實陳述」是可被證明真偽的具體事件,例如「某主管偷了公司財物」;「意見評論」則是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例如「某主管工作能力很差」。誹謗罪主要針對「事實陳述」,因為事實有真偽問題,若為虛假且毀損名譽,則構成誹謗。意見評論在言論自由保障下,通常較不易構成誹謗,除非其評論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或內容極端侮辱性。

Q: 如果公司內部有霸凌事件,員工在網路上揭露,公司該如何處理?

A: 首先,公司應立即啟動內部調查,查明事實真相。若霸凌屬實,應依公司政策嚴肅處理。其次,對於員工的網路揭露,若其內容涉及公共利益(如職場霸凌),且員工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則言論自由受較高保障。公司不宜輕率地以誹謗提告,以免加劇衝突並損害企業形象。應優先透過內部機制解決問題,並向員工說明公司處理進度。

Q: 企業應該如何制定有效的內部申訴機制,以避免外部法律糾紛?

A: 有效的內部申訴機制應具備以下特點: 1. 多元管道: 提供多種申訴途徑(如書面、電子郵件、專線、專責人員)。 2. 保密性: 確保申訴人的身份受到保護,消除員工的顧慮。 3. 公正性: 建立獨立且公正的調查委員會或專責單位。 4. 時效性: 明確處理時程,並定期向申訴人更新進度。 5. 追蹤與回饋: 確保問題得到解決,並檢討改進,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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