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您是否曾感到自己的尊嚴被踐踏,名譽受損?面對言語攻擊、不實指控,甚至長期性的精神壓力,許多被害人往往感到無助與迷惘。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當您的名譽在職場上受到侵害時,台灣的法律如何提供保護,以及您可以採取哪些具體行動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職場霸凌與名譽侵害?
首先,我們來釐清幾個關鍵概念:
名譽權侵害:社會評價受損
名譽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所受到的客觀評價。當他人的言行足以讓您在社會上的評價降低時,就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判斷的重點在於「社會大眾」如何看待,而非僅憑個人主觀感受。
這裡需要區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 事實陳述:指可以證明真偽的具體事件。如果對方散布不實事實且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就可能構成侵害。
- 意見表達:指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雖然言論自由受保障,但若意見是建立在不實事實上,或以偏激、情緒性謾罵的方式進行,仍可能侵害名譽權。
職場霸凌:持續性的敵意行為
職場霸凌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指行為人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透過持續且積極的行為,反覆侵害特定個人的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且其程度已逾越社會上可容許的範圍。它通常包含:
- 負面行為:刻意傷害、敵對的舉動。
- 重複發生:非偶發事件,而是持續性的。
- 造成傷害:導致受害者生理或心理上的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基於職務對下屬進行的合理監督、指示、評價或糾正,若非以敵視、歧視為目的,且未逾越合理範圍,通常不構成職場霸凌。
公然侮辱與誹謗:刑事責任的界線
這兩種行為都可能侵害名譽,但法律上有所區別:
- 公然侮辱:指在公開場合,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例如罵「王八蛋」、「神經病」)對他人為輕蔑的表示,使人難堪。它不涉及具體事實的指摘。
- 誹謗: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指控「某某人偷了公司公款」。若能證明所指控的事實為真且與公共利益相關,則不罰。
法律如何保護您?
當您的名譽在職場上受到侵害時,您可以依據以下法律條文來主張權利:
1. 民事求償:要求賠償與回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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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這是最基本的侵權行為規定,當有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包括名譽權)造成損害時,就必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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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白話解釋:即使您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只要名譽或其他重要人格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您就可以向對方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如果名譽受損,您還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加害人採取適當措施來回復您的名譽,例如刊登道歉啟事等。
- 《民法》第188條第1項:公司的連帶責任
白話解釋:如果霸凌或侵害名譽的行為,是主管或同事在「執行職務」時所為(例如在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發生),那麼您的公司(僱用人)可能需要與行為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證明他們在選任員工和監督職務執行上已經盡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否則不能免責。
2. 刑事追訴:讓加害人承擔刑事責任
-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如果在公開場合(例如辦公室、會議室、公司群組訊息等不特定或多數人可見聞之處),對方用抽象的言語或動作侮辱您,足以貶損您的人格或社會評價,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會面臨拘役或罰金。
-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
白話解釋:如果對方意圖散布給大眾知曉,而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來毀損您的名譽,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對方是用文字或圖片來散布,刑責會更重。但如果對方能證明所說的事實是真的,且與公共利益有關,通常就不會被罰。
職場實況:案例解析
以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案例,幫助您更了解法律在實務上如何認定:
案例一:一句「王八蛋」的代價
小陳在公司停車場與同事因工作糾紛發生口角,對方情緒激動,當著其他同事的面大罵小陳「王八蛋」。小陳覺得人格受辱,身心俱疲。他決定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在多人可見聞的停車場,以「王八蛋」這種抽象的侮辱性言詞謾罵,已足以貶損小陳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構成民事上的名譽權侵害,對方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同時,這也構成刑事上的公然侮辱罪,對方因此被判處拘役。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在職場糾紛中,情緒性的抽象謾罵也可能觸犯法律,並非針對具體事實的評論。
案例二:主管嚴格是霸凌嗎?
小王是研發部門的助理,他覺得主管對他的實驗流程要求非常嚴苛,經常批評他「你不會做就不要做,請不要浪費耗材」,甚至指示他暫時調離實驗室去研讀論文。小王覺得自己被主管針對,遭受職場霸凌,因此提告要求精神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主管對小王的實驗流程細節指示、評價與糾正,都是基於工作內容,並非針對小王個人的侮辱或謾罵。主管考量工作進度、經費等因素,指示小王調離實驗室研讀論文,也屬於合理的行政管理命令。因此,法院認定主管的行為屬於正當行使職權,並非出於敵視、歧視目的,不構成職場霸凌,駁回了小王的訴訟。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職場霸凌的認定有其嚴格標準,主管在合理範圍內行使管理職權,即使言語直接或讓員工不悅,不一定會被認定為霸凌。
我該如何自保?實用行動建議
面對職場霸凌或名譽侵害,積極的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 完整蒐集證據:
- 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對霸凌或侮辱行為進行錄音或錄影,這是最有力的直接證據。
- 書面/電子證據:保留所有相關的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工作紀錄、不合理懲處公告等。
- 人證:尋找在場目擊者,並取得他們的證詞或願意作證的意願。
- 就醫證明:若因身心受創而就醫,務必保留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 及時內部申訴:
- 依據公司內部規定,向人資部門或您的主管(若霸凌者非主管)提出申訴。務必留下書面申訴紀錄。
- 尋求外部協助:
- 向勞工局、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尋求調解或裁決。這些外部機構能提供更客觀的介入與協助。
- 注意時效:
- 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您知道損害和加害人時起算2年,或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請務必把握時間。
結語
職場不應是讓您感到恐懼或尊嚴受損的地方。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並勇敢地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關鍵。蒐集證據、適時申訴,讓法律成為您捍衛正義的後盾,找回屬於您的職場尊嚴與平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判斷自己遇到的情況是「職場霸凌」還是「主管嚴格管理」?
A: 判斷的關鍵在於行為的「目的」、「持續性」和「程度」。「職場霸凌」通常帶有敵視、歧視目的,行為是持續且反覆的,且已逾越社會上可容許的範圍,導致您身心受創。而「主管嚴格管理」則通常是為了達成工作目標,基於職務對工作內容進行的指導、評價或糾正,即使語氣嚴厲,若無惡意且未過度,則較難認定為霸凌。您可以回想這些行為是否針對個人而非工作本身,是否持續發生,以及對您造成的具體影響。
Q: 如果同事只是在私下聊天時說我壞話,沒有公開,這也算名譽侵害嗎?
A: 如果僅是「私下聊天」且只有少數特定人知悉,未達「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的程度,則較難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但在民事上,即使非公開言論,若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並造成損害,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主張名譽權受損請求賠償。關鍵在於該言論的傳播範圍和影響程度。
Q: 我因為職場霸凌感到焦慮、失眠,去看醫生並開了診斷證明,這對我的案件有幫助嗎?
A: 非常有幫助!就醫證明、診斷書及相關醫療費用收據,都是證明您因霸凌行為而產生身心損害的有力證據。這些證據能支持您在民事訴訟中請求精神慰撫金,證明您所受的非財產上損害確實存在且情節重大。務必妥善保留所有醫療紀錄。
Q: 如果公司內部沒有明確的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沒有明確的申訴管道,您可以直接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最高主管提出書面申訴,並保留申訴紀錄。如果公司對您的申訴置之不理或處理不當,您可以直接向外部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尋求調解或裁決。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提供相關的協助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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