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說了幾句話,怎麼會被告霸凌甚至妨害名譽?」當您收到這樣的指控,心情肯定複雜又焦慮。在台灣職場,言語上的衝突或批評,有時會被提升到法律層面,演變成刑事案件。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霸凌或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的被告,深入淺出地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的應對建議,幫助您釐清現況、保護自身權益。
釐清指控:您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當您被指控職場霸凌或妨害名譽時,最直接可能涉及的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章,以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 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妨害名譽罪章主要分為兩種:
公然侮辱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這條罪名針對的是抽象、籠統的謾罵或貶損人格的言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如果您在公開場合(例如辦公室、LINE群組、公開論壇等,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到或聽到),用一些輕蔑、貶低對方人格的詞語或舉動,讓對方感到難堪不快,就可能構成這條罪。這裡不要求您指摘具體事實,只要是抽象的辱罵即可。例如,罵人「王八蛋」、「白痴」、「廢物」等。
誹謗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則著重於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如果您有意圖讓很多人知道,而指出或轉述了某些「具體事件或情況」,這些事件足以讓對方的社會評價降低,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如果這些內容是用文字或圖片(例如網路貼文、通訊軟體訊息)散布,刑責會更重。關鍵在於您說的是否為「事實」 。
- 不罰事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能證明所說的事實是真的,或者您有充分理由相信它是真的,並且這件事是與公共利益相關、可以被大家評論的(例如討論職場霸凌這種公共議題),那麼即使可能損害他人名譽,也可能不罰。但如果只是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事實也可能構成誹謗。
2.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除了刑事責任,對方也可能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行為被認定故意或過失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健康權等權利,導致對方受到損害,對方就可以向您請求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甚至要求您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的處分。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受侵害的一方(原告)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您的行為確實造成了損害。
您的權益與法律盾牌: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原則
身為刑事被告,您並非孤立無援。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有其基本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白話解釋:這表示在法院判決您有罪之前,法律都預設您是無辜的。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您犯罪,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就不能判您有罪。
檢察官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 白話解釋:要證明您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而不是您要證明自己無罪。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並說明這些證據如何證明您有罪。您有權利保持緘默,也有權利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來反駁指控。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實務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這些情況:
案例一:職場評論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小王在一次與同事的閒聊中,分享了自己過去在另一家公司被主管霸凌的經驗。他提到當時的主管老陳,曾經對他飆罵髒話,並在工作上刻意孤立他。這些話後來被傳到老陳耳裡,老陳認為小王在誹謗他,於是提告。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小王之所以會提及老陳,是因為當時大家正在討論職場霸凌的社會議題,小王只是有感而發,分享自己的真實感受和經歷。而且,小王確實能提出一些證據,顯示老陳當時的行為確實有不當之處,讓小王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所言為真。法院最終認為,小王的言論是基於善意,對「職場霸凌」這個可受公評的公共議題發表適當評論,並非單純為了損害老陳名譽,因此判決小王無罪。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您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如職場霸凌)發表評論時,即使內容觸及他人,若您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真實性,且非惡意中傷,您的言論可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案例二:情緒性謾罵與公然侮辱的代價
小李和他的主管老張在公司停車場發生激烈爭執。小李認為老張長期霸凌下屬,情緒激動之下,當著其他同事的面,對老張大罵「王八蛋」。老張隨即報警,提告小李公然侮辱。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小李聲稱是因老張霸凌下屬而情緒失控,但「王八蛋」這個詞語,依照社會普遍認知,是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的惡意辱罵。而且這發生在多數人可能聽到看到的停車場,構成「公然」侮辱。法院強調,《刑法》第311條的言論自由保障,並不適用於這種抽象、情緒性的人身攻擊,因此判決小李構成公然侮辱罪,處以拘役20日。
律點通提醒:即使您是為了反抗不公或情緒激動,也務必避免使用抽象、情緒化的侮辱性詞語。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不能成為惡意人身攻擊的藉口。
如何應對指控?給被告的實用建議
當您成為職場霸凌或妨害名譽的刑事被告時,請務必冷靜應對,並採取以下步驟:
- 保持冷靜,避免進一步衝突:收到指控後,切記不要再與對方有任何言語或行為上的衝突,以免火上加油,產生更多不利於您的證據。
- 全面蒐集有利證據:
- 您的言行紀錄:您當時說了什麼?做了什麼?有沒有錄音、錄影、文字訊息(LINE、Email)可以證明您的原意並非侮辱或誹謗?
- 事件背景與動機: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是什麼?您的言論是否有特定的背景脈絡?例如,您是在針對工作表現提出合理批評,還是對公共議題發表評論?
- 證人證詞:是否有其他同事或在場人士可以證明當時的情況,或證明您的意圖並非惡意?
- 主管職權範圍:如果您是主管,您的行為是否屬於職務上的正當指示、監督或管理?
- 理解量刑考量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
- 白話解釋:即使最終被判有罪,法院在決定刑罰輕重時,會考量您犯罪的動機、目的、當時是否受到刺激、您的生活狀況、品行,以及您在犯罪後的態度(例如是否願意和解、道歉、彌補損害等)。因此,積極配合調查、展現良好態度,對於爭取較輕的刑罰或緩刑至關重要。
- 考慮和解的可能性:在刑事訴訟中,和解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取得對方撤告,通常能讓案件有更好的結果,甚至可能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結論
面對職場霸凌或妨害名譽的刑事指控,確實令人倍感壓力。但請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法律也提供了相應的保障。關鍵在於釐清指控的性質、理解相關法條、仔細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在訴訟過程中展現積極配合的態度。透過這些準備,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法律挑戰,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在私下LINE群組抱怨同事,這樣也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散布於眾」嗎?
A: 是的,即使是私下LINE群組,如果群組成員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或內容可能被截圖轉傳,法院實務上仍可能認定為「公然」或「散布於眾」的狀態。因此,在任何網路通訊群組中發表言論,都應謹慎,避免使用侮辱性或誹謗性的詞語。
Q: 如果我說的是事實,但對方還是提告誹謗,我該怎麼辦?
A: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如果能證明所指摘的事實為真實,原則上不罰。但這需要您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您所說的「事實」是真的。此外,如果該事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是真實,仍可能構成誹謗。因此,您需要準備好所有能證明事實真實性的證據,並說明您的言論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
Q: 我被指控的行為,到底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兩者有什麼主要區別?
A: 主要區別在於內容是否涉及「具體事實」。公然侮辱是抽象的謾罵、貶損人格的言詞或舉動,不涉及具體事件,例如罵人「白痴」、「笨蛋」。誹謗是指摘或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這個事實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例如說某人「偷竊公司財物」、「偽造文書」等。了解這個區別有助於您判斷自己面臨的指控類型。
Q: 如果我被判有罪,是不是一定會被關?
A: 不一定。對於妨害名譽這類輕罪,如果判處的是拘役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有機會聲請易科罰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第2項),也就是將刑期折算成罰金繳納,而不用入監服刑。法院在量刑時也會考量您的犯後態度、有無前科等因素,有機會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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