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霸凌風險評估:管理者不可不知的法律界線與實務挑戰

職場霸凌風險評估:管理者不可不知的法律界線與實務挑戰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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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風險評估:管理者不可不知的法律界線與實務挑戰

身為職場管理階層,您是否曾為團隊內的衝突、不友善氛圍,甚至疑似霸凌事件而頭痛?面對複雜的人際互動與日趨嚴謹的法律規範,如何精準判斷霸凌行為、有效處理申訴,並避免組織陷入法律風險,已成為現代管理者必須具備的核心能力。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霸凌相關的法律框架、重要概念,並透過實務案例帶您了解其中的挑戰與應對之道。

什麼是霸凌?法律如何界定?

在台灣,雖然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一般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但我們可以借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的定義作為重要參考,其核心精神與構成要件,對於理解任何形式的霸凌行為都具有高度的共通性與指導意義。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從這條文我們可以歸納出霸凌的幾個關鍵構成要件:

  • 行為方式: 持續以言語、肢體、網路等多元方式。
  • 行為目的/意圖: 必須是故意的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
  • 結果: 導致他人身心受損、財產受損,或處於敵意、不友善的環境。

其中,「持續性」不限於同一行為反覆發生,多種不同方式的貶抑或欺負行為,只要是持續性的模式,亦可構成。而「故意性」則是判斷的關鍵,需證明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惡意或意圖。

內部調查結果,真的「說了算」嗎?

當組織內部完成霸凌事件調查並做出認定時,這個結果在法律上具有什麼樣的效力?這涉及到「行政處分」與「內部管理措施」的區分,對管理階層來說至關重要。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若內部調查結果對當事人權益(如名譽、工作權)產生直接且實質的法律效果,例如導致懲處、調職或重大不利評價,則該認定可能被視為「行政處分」。當事人若不服,可以循行政救濟途徑,甚至提起行政訴訟。
  • 內部管理措施: 若調查結果僅是機關內部的意見,不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例如僅是建議輔導、口頭告誡,則可能被視為「內部管理措施」,原則上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對管理者的啟示: 您的調查結論若可能影響員工的重大權益,必須以嚴謹的行政處分標準處理,確保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否則極易被法院撤銷。

從實務案例看霸凌認定的挑戰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審查內部霸凌認定:

情境案例:護理師與實習生的職場爭議

某醫療機構的護理人員A,被實習學生家長投訴霸凌。投訴內容涉及A護理師處理實習生業務時的一些行為,包括對回條的態度、用藥流程的指導、未執行身高體重測量,以及在流感疫苗注射時拒絕短暫迴避等。機構內部調查小組認定霸凌成立。A護理師不服,經內部申復、申訴、再申訴均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的裁決與啟示:

行政法院最終撤銷了機構的霸凌認定。法院認為:

  1. 調查報告具行政處分性質: 法院明確指出,機構對霸凌的認定,因影響護理師的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進行全面審查
  2. 證據不足以構成霸凌:
  • 法院指出,部分已結案事件不應再納入本次調查(「一事不再理」原則)。
  • 對於其他事件,法院認為護理師的行為可能存在職務懈怠或違反行政命令,但難以證明其有「故意貶抑、排擠、欺負實習生」的意圖,不符合霸凌的構成要件。例如,拒絕迴避僅是違反長官命令,而非故意霸凌。

給管理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烈提醒我們,在認定霸凌時,必須有充分且客觀的證據證明行為的「持續性」、「故意性」及「造成損害」。職務上的疏失、工作不力或違反內部規定,不應直接等同於霸凌。 內部調查必須嚴謹,避免將管理問題誤判為霸凌,否則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導致法律糾紛。

給管理者的實用建議:打造零霸凌職場

  1. 建立明確政策與申訴管道: 讓所有員工清楚何謂霸凌、如何申訴,確保過程保密且公正。
  2. 培訓主管辨識與處理能力: 提升管理階層對霸凌行為的敏感度,學習如何初步判斷、紀錄及呈報。
  3. 嚴謹公正的調查程序:
  • 組成具備專業知識的調查小組,確保客觀中立。
  • 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機會,訪談應有紀錄,證據全面審酌。
  • 重要提醒: 區分「霸凌」與「管理不當」、「工作要求嚴格」或「人際衝突」。
  1. 證據為王: 任何霸凌認定都必須基於具體、客觀的證據。
  2. 後續輔導與追蹤: 無論霸凌是否成立,都應提供相關人員必要的輔導與支持。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合規是王道

職場霸凌的風險無所不在,但透過建立健全的防治機制、提升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與處理能力,組織可以有效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並營造一個更健康、更友善的工作環境。公正、客觀、依法行事,是處理霸凌事件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員工行為是否構成「霸凌」?

A: 判斷霸凌需綜合考量行為的「持續性」、「故意性」及「造成損害或敵意環境」等要件。持續性不限於同一行為重複,可以是多種行為模式;故意性指行為人主觀上有貶抑、排擠等意圖;結果則需導致受害人精神、生理、財產受損或處於不友善環境。管理者應避免將單一事件、工作要求嚴格或一般人際衝突直接認定為霸凌,需有客觀證據支持。

Q: 內部霸凌調查報告的法律效力為何?

A: 若內部調查報告的結論會對員工的權益(如名譽、工作權、職涯發展)產生直接且實質的不利影響,例如導致懲處、調職,則該認定可能被視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這意味著員工若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若僅是內部管理建議或輔導,不直接影響權益,則屬「內部管理措施」,通常無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Q: 如果被指控霸凌的員工不服調查結果,他可以怎麼做?

A: 若內部調查結果被認定為具「行政處分」性質,該員工可循行政救濟程序,例如先向機關內部提起申復,若仍不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最終甚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法院審查調查程序的合法性與實體判斷的正確性。

Q: 除了《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還有哪些法律可能適用於職場霸凌?

A: 雖然沒有專門的職場霸凌法,但相關行為可能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勞動基準法》(職災認定、雇主責任)、《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法》(公然侮辱、誹謗、傷害等)等。此外,若涉及未成年人,則可能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管理者需依據具體行為判斷可能涉及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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