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求償指南:受害員工家屬必知權益與策略
當您摯愛的家人在職場上遭受排擠、孤立,甚至身心受創時,身為家屬的您,心中的焦慮與無助,我們感同身受。這段艱難的時刻,您可能不知道從何著手,也對法律程序感到陌生。律點通在此為您整理台灣法律對於職場霸凌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您理解家人的權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能更有力量地支持家人,一同尋求正義。
一、什麼是職場霸凌?法院如何認定?
職場霸凌並非單純的同事不合或偶發衝突,它通常是一種持續性、重複性的負面行為,目的在於傷害、貶抑或孤立他人。法院在認定職場霸凌時,會非常謹慎,主要會看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意圖傷害或貶低您的家人。
- 不斷重複的發生 (持續性與重複性):這是區分霸凌與偶發衝突的關鍵。單一事件即使不愉快,通常難以構成霸凌。
- 造成生理、心理等傷害:行為對您的家人造成實際的身心健康損害,例如憂鬱、焦慮、失眠等。
- 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或地位優勢,對您的家人施加不當對待。
重要提醒:雇主或主管基於經營管理目的,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職務調整、工作分配或指示,除非有違法、明顯侵犯人權或權力濫用等情況,否則通常被視為合理行使管理權限,不構成職場霸凌。
二、家人受害,我們能依循哪些法律途徑?
當職場霸凌發生時,多項法律可以作為維護家人權益的依據。
1. 請求精神慰撫金與損害賠償:民法
如果您的家人因職場霸凌而受到身心傷害,可以依據《民法》向行為人(霸凌者)或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行為人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做了一些不對的事,導致您的家人權利受損(例如名譽受損、健康出問題),那這個人就必須賠償。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 白話解釋:如果有多人一起霸凌您的家人,或不確定誰是主要的加害者,他們就必須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 雇主的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白話解釋:如果霸凌者是您家人的主管或同事,而且霸凌行為是在工作時發生的,那公司(雇主)就要跟霸凌者一起負起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證明他們已經很努力地挑選和監督員工,或者就算他們再怎麼努力也無法避免傷害發生,才能免除責任。
-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白話解釋:職場霸凌常常導致精神上的痛苦、名譽受損或健康出問題。即使這些不是金錢上的損失,您的家人也可以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
2. 雇主預防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
公司對員工的職場安全有責任,這包括預防職場霸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 白話解釋:這條法律明確規定,公司老闆有責任規劃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預防員工在工作時受到他人的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包括職場霸凌)。如果公司沒有盡到這個責任,導致您的家人受害,公司可能就要負賠償責任。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也進一步規定了雇主應採取的具體暴力預防措施,包括: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如果雇主未落實這些措施,也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
3. 個人資料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霸凌行為涉及洩漏、不當利用家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公開病歷、家庭狀況等,則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若公司或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家人權益受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看待職場霸凌?
在實際的司法判決中,法院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有其嚴謹的標準。以下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其中的挑戰與考量。
1. 「小陳」的職場衝突:法院不認定的霸凌
小陳在公司工作時,覺得主管對他有針對性的福利限制、薪資調降、阻止他收信,甚至要求檢查手機,並公開嘲諷他,導致他身心俱疲,罹患憂鬱症。他認為這是嚴重的職場霸凌,因此向法院提告。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
- 福利調整:公司是基於營運狀況和勞資調解結果調整福利,屬於管理權限。
- 薪資調降:公司是提出新的契約協商,並非片面惡意調降。
- 阻止收信:因勞資糾紛,公司收回郵件代收授權,是合理行為。
- 檢查手機與嘲諷:主管因擔心個資外洩而要求檢查,且小陳拒絕後未強制;主管的嘲諷言詞,法院認為是因不滿小陳工作態度而情緒性回應,屬於偶發衝突,而非持續性的惡意霸凌。
- 因果關係:法院也發現小陳在所謂的霸凌期間前就已經有憂鬱症就醫紀錄,因此認為無法證明他的憂鬱症與公司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會仔細檢視每一項指控,將「合理管理」與「職場霸凌」區分開來。單純的勞資爭議、偶發性的言語衝突,或雇主基於正當理由的管理行為,即使讓員工感到不快,若缺乏持續性、惡意性和不法侵害的程度,且無法證明與身心傷害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很難認定為職場霸凌。
2. 「阿美」的自保之道:證據蒐集的界線
阿美與同事關係不睦,懷疑同事在LINE群組裡誹謗她。一天,她趁同事離開座位時,用手機拍攝了同事電腦螢幕上與他人的LINE非公開對話紀錄,內容確實涉及對阿美的負面言論。阿美將這些照片用於向公司申訴及向警方提告。結果檢察官以妨害秘密罪起訴阿美。
但法院最終判決阿美無罪。法院認為:
- 非公開性:同事的辦公座位是半開放空間,電腦螢幕朝外且高於隔板,任何經過的人都能輕易看到。同事離開座位時也未登出或關閉螢幕,因此對話內容在客觀上不具隱密性,阿美對此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 「無故」的認定:阿美拍攝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名譽,且是在難以立即蒐證的情況下,以最低限度的方式(只拍對話、非廣泛蒐集)進行。因此,法院認定阿美的拍攝行為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不構成「無故」。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職場環境中蒐集證據時,雖然要小心不要侵犯他人隱私,但若是在開放空間、隱私期待較低的情況下,且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採取最低限度、非侵入性的蒐證方式,法院可能會認為具有正當性。這為家人協助受害者蒐集證據提供了一些指引,但仍需個案判斷,切勿濫用。
四、家屬能為受害家人做什麼?實用建議
作為家屬,您的支持對受害家人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您可以協助家人的實用建議:
- 詳細記錄與保存證據:
- 協助家人記錄每次被排擠或霸凌的時間、地點、人物。
- 詳細描述對方具體做了什麼、說了什麼,而非僅是主觀感受。
- 記錄事件對家人工作表現、身心健康造成的具體影響,例如就醫紀錄、診斷證明、請假紀錄等。
- 保存與主管、人資、同事就相關事件的溝通紀錄(電子郵件、LINE對話、錄音等)。
- 鼓勵並協助尋求內部救濟:
- 如果公司設有內部申訴管道,鼓勵家人優先向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提出申訴。
- 協助家人保留所有申訴過程的紀錄及公司的處理結果。
- 注意證據蒐集的合法性:
- 提醒家人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侵犯他人隱私(例如未經同意的竊聽、偷拍),以免自身觸法。
- 如上述案例所示,在開放空間蒐集證據時,仍需考量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及時就醫並保留證明:
- 如果家人因職場排擠導致身心不適,應立即尋求專業醫療協助(精神科、心理諮商等)。
- 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並請醫師註明症狀與職場壓力或事件的關聯性,這對後續主張因果關係非常重要。
五、結論:陪伴與行動,是走出陰霾的關鍵
職場霸凌對個人及家庭都是沉重的打擊。作為家屬,您的陪伴與支持是家人走出困境的最大力量。同時,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並採取積極的行動,是維護家人權益、爭取應有正義的關鍵。雖然這條路可能充滿挑戰,但律點通希望這份資訊能為您提供指引,讓您和家人在面對不公時,不再孤單無助。
免責聲明:本文章僅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仍需諮詢專業律師。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家人是否遭受職場霸凌?
A: 觀察家人在職場中是否長期遭受具敵意、重複性的負面行為,例如被孤立、被言語攻擊、工作被不合理刁難,且這些行為導致家人感到身心受挫,出現焦慮、失眠、憂鬱等症狀。同時,這些行為是否涉及權力濫用,例如主管利用職權進行不當懲罰。單一或偶發的衝突通常不構成霸凌。
Q: 我們能為家人蒐集哪些證據?
A: 您可以協助家人記錄詳細的事件經過,包含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言行。蒐集相關的書面資料,如電子郵件、LINE對話截圖、工作指派紀錄、績效考核報告等。若有其他同事願意作證,也可請其提供證詞。此外,就醫紀錄、診斷證明、心理諮詢紀錄,以及請假紀錄等,都能證明身心受創與職場事件的關聯性。
Q: 如果家人因此生病,醫療費用能求償嗎?
A: 可以。如果能證明家人的身心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與職場霸凌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除了醫療費用、因病請假造成的薪資損失等財產上損害,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因此,及時就醫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註明病症與職場壓力的關聯性,非常重要。
Q: 雇主有什麼責任?他們可以推卸責任嗎?
A: 雇主根據《民法》第188條,對員工執行職務時的不法侵害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也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雇主若要免責,必須證明在選任和監督員工上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或即使盡了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然而,實務上雇主要完全免責的門檻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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