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不再忍!掌握法律權益,為自己討回公道
身處職場,本應是追求成就與自我實現的場域,然而,當霸凌的陰影籠罩,不僅影響工作表現,更可能對身心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如果您正遭受職場霸凌,甚至因此產生身體傷害或嚴重精神創傷,請您務必知道:法律是您的後盾!
本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障霸凌刑事被害人的權益,特別是針對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讓您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與賠償。
了解您的法律武器:民事損害賠償
當職場霸凌行為造成您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時,您主要可以依據以下《民法》條文,向加害者及/或其僱用人(公司)請求賠償:
1. 加害者的直接責任:侵權行為
首先,直接對您施暴或進行霸凌行為的人,必須為其行為負責。這就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只要霸凌者(無論是同事、主管或其他員工)因為故意(明知會造成傷害仍為之)或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行為,侵害了您的身體、健康等權利,導致您受到損害,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2. 公司的連帶責任:僱用人責任
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施暴者是您的同事或主管,您的公司也可能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民法》上的「僱用人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如果霸凌者是在「執行職務」時,或利用「執行職務的機會」對您造成傷害,那麼他的僱用人(也就是公司)就必須和霸凌者一起負擔賠償責任。實務上,法院對「執行職務」的認定相當寬鬆,即使行為帶有個人情緒,但只要外觀上看起來與工作相關,例如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因工作事由(如會議、交接班、協作)發生爭執進而施暴,公司都可能被認定有連帶責任。這條文旨在保護被害人,讓您能向資力較佳的公司求償。
3. 您可以請求的賠償範圍
遭受霸凌後,您可能產生多種損害,這些都可以向加害者及/或公司請求賠償:
- 財產上的損害: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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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包括醫療費用、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看護費、因傷無法工作所減少的收入、勞動能力減損等。這些都需要憑單據或專業證明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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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白話解釋: 即使沒有直接的財物損失,但因霸凌導致的身心痛苦、精神折磨,您也可以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份、經濟狀況、霸凌情節、受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金額。
實務案例解析:公司何時該負責?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清楚「執行職務」的認定標準:
案例一:主管因公務拉扯同事,公司連帶賠償
小雅是新光公司的區經理,在一次會議中,主管小陳(處經理)因為收取公司活動費用的事宜,與小雅發生口角,小陳情緒失控,出手拉扯小雅導致她跌倒受傷。小雅向法院提告,要求小陳及新光公司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小陳的行為構成傷害,應負賠償責任。雖然新光公司有內部禁止鬥毆的規定,也曾對主管進行訓練,但法院指出,小陳拉扯小雅的行為是因「收取公司活動費用」這項職務相關事由而起,且發生在工作場合。在外觀上,足以讓旁人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因此新光公司未盡到對主管職務行為的監督責任,必須與小陳負連帶賠償責任。小雅也獲判精神慰撫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同事或主管間的衝突,只要行為在外觀上與工作有連結,公司就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公司光有規章還不夠,還必須有實際的監督作為。
案例二:同事私人恩怨打架,公司免責
阿明和阿華都在友強工程行工作。某天在工地,阿華因為認為阿明侮辱他,情緒激動下拿起鐵鏟毆打阿明,造成阿明受傷。阿明除了對阿華提告傷害,也想向友強工程行求償。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阿華的確犯了傷害罪,必須賠償阿明。然而,法院認為阿華毆打阿明的行為,是基於個人恩怨,純粹是阿華個人的犯罪行為,與工程行命令或委託的職務內容無關,也非利用職務機會所為。因此,友強工程行無須負擔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並非所有發生在工作場所的衝突,公司都必須負責。如果霸凌行為純粹是基於個人恩怨,且與職務內容或利用職務機會完全無關,公司則可能免責。關鍵在於行為與「執行職務」的關聯性。
您可以這樣做:受害者的自保與求償指南
當您遭受職場霸凌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為自己爭取權益:
- 立即蒐證與就醫:
- 報警: 如果涉及肢體暴力,立即報警處理,留下報案紀錄。
- 就醫: 盡快前往醫院驗傷,取得詳細的驗傷單和診斷證明,記錄所有傷勢及身心狀況。
- 保存證據: 錄音、錄影、對話紀錄(訊息、電子郵件)、目擊證人證詞、霸凌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詳細過程等,都應妥善保存。越詳細的證據對您越有利。
- 尋求內部申訴與外部協助:
- 公司內部申訴: 依公司規定向人資部門、主管或申訴管道提出申訴。務必保留申訴紀錄。
- 勞動局申訴: 若公司處理不力或無申訴機制,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提出申訴,尋求調解或協助。
- 法律扶助: 若有經濟困難,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或扶助。
- 評估求償對象與範圍:
- 諮詢律師,評估可向施暴者及/或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減少工作收入、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
- 注意時效:
-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自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10年。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免權益受損。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是您的後盾
面對職場霸凌,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多重保障,讓您有機會為自己討回公道。從蒐集證據、尋求協助到提起訴訟,每一步都是在為自己的權益奮鬥。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請相信,勇敢站出來,法律將是您最堅實的後盾。透過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與實用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遭受職場霸凌時,能更具信心與方向,堅定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證明職場霸凌的發生?
A: 證明職場霸凌的關鍵在於「證據」。您應該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錄音(在台灣,對話一方錄音是合法的)、錄影、截圖(訊息、電子郵件、社群媒體)、目擊證人證詞、驗傷單、診斷證明書(特別是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證明因霸凌導致身心受創)、工作紀錄、績效評估報告(若霸凌導致工作表現受影響)、以及詳細記錄霸凌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行為與內容。越完整且客觀的證據,越能支持您的主張。
Q: 如果霸凌我的人是公司老闆,我還能向公司求償嗎?
A: 是的,如果霸凌者是公司老闆(例如獨資企業的負責人),他本身就是僱用人。此時他不僅要負《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責任,公司本身也會直接因為老闆的行為而承擔責任。如果是公司高層主管,則公司仍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責任。此外,公司也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義務,您可向勞動局申訴。
Q: 我可以向公司請求哪些賠償項目?精神慰撫金的金額通常如何決定?
A: 您可以向公司(及/或施暴者)請求的賠償項目,主要依《民法》第193條及195條。財產上損害包括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看護費、因傷無法工作減少的收入、勞動能力減損等。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則是用來彌補您因霸凌所受的精神痛苦。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霸凌行為的動機、手段、情節、您所受身體及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社會一般觀念等所有情狀來酌定。實務上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視個案嚴重程度而定。
Q: 如果公司對我的申訴處理不積極,甚至包庇加害者,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處理不力或有包庇行為,您不應放棄。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提出申訴,要求進行調查或調解。勞動局會介入調查公司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同時,您也可以直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透過律師發函或提起民事訴訟,直接向施暴者及公司主張損害賠償。這些外部途徑能給公司帶來壓力,促使其正視問題。
Q: 我擔心提告後會被公司或加害者報復,法律有什麼保護措施嗎?
A: 您的擔憂是合理的,但法律也提供一定的保護。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考量您的安全,例如在庭審中採取隔離措施。若您擔心人身安全,可以向警方申請保護。此外,如果您因此遭受不公平對待(如被調職、降職、解僱),公司可能構成違法解僱或職場歧視,您可以向勞動局申訴,並主張不當解僱的賠償。最重要的是,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務必諮詢律師,讓律師為您評估風險並規劃最安全的策略。
Q: 如果我在霸凌事件中也有反擊,會影響我請求賠償的權利嗎?
A: 這會涉及到《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問題。如果法院認定您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可能會減輕加害者的賠償金額。然而,這並非絕對。法院會審酌您的反擊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排除不法侵害」的合理範圍。例如,為了保護自己而轉身或推開對方,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與有過失。但如果您的反擊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程度,則有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建議您詳細記錄事發經過,並尋求律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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