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霸凌不再隱忍!員工代表必知法律權益與自保策略

職場霸凌不再隱忍!員工代表必知法律權益與自保策略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職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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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代表必看:職場霸凌,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武器!

身為員工代表的您,是否曾目睹或聽聞職場霸凌事件,卻苦於不知如何協助同仁或保障自身權益?職場霸凌不僅侵蝕個人尊嚴與身心健康,更可能破壞團隊士氣與組織效能。在台灣,雖然目前尚未有專門的《職場霸凌防治法》適用於所有勞工,但法律對於職場安全的保障已逐步完善,尤其針對公務人員,更有重大進展!

本文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視角,為您拆解台灣職場霸凌的法律架構、最新修訂,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面對霸凌時,不再孤單無助,而是手握法律武器,捍衛職場正義。

台灣職場霸凌的法律依據與最新發展

儘管沒有一部《職場霸凌防治法》通吃所有情況,但我們仍可援引多部法律來處理職場霸凌,特別是針對公務人員,法律保護網已更加明確。

1. 公務人員的專屬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最新修訂(115年1月9日生效)

這是一個對於公務人員來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公務人員保障法》已增訂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並建立申訴、救濟機制,將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生效施行。這代表公務人員不再僅能依賴模糊的規定,而是有了具體法律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及名譽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之場域,遭受持續且惡意之行為,致其身心健康或名譽遭受侵害。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時,得向服務機關申請調查。服務機關應於收受申請之次日起七日內,組成調查小組或委員會進行調查。… 公務人員對於前項調查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申訴;對於保訓會之申訴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律點通解析:

  • 明確定義:這是台灣法律首次對「職場霸凌」提供明確的定義,讓公務人員在判斷與主張時有據可循。請注意「持續且惡意」是關鍵要件。
  • 專屬申訴管道:公務人員可以直接向服務機關申請調查,若對結果不服,更可向保訓會提起申訴、再申訴,這大大提升了救濟的層級與正式性,不再只是機關內部自行處理。
  • 機關首長責任:《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及之2更規定,若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將處以罰鍰,這強化了主管的防治責任。

2. 一般勞工的職場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

對於所有受僱者(包含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保障職場安全的重要依據。它要求雇主必須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員工因他人行為遭受身心侵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律點通解析:

  • 雇主責任:此條文確立了雇主(無論公私部門)有義務預防職場上的「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這當然也包含職場霸凌。若雇主未善盡此義務,可能面臨行政罰鍰,甚至在民事上負賠償責任。

3. 遭受侵害的求償依據:《民法》

當職場霸凌行為已構成對個人權利的侵害,受害者可依《民法》向行為人或甚至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律點通解析:

  • 精神慰撫金:若霸凌導致身心受創、名譽受損,受害者可依此向霸凌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 雇主連帶責任:在特定情況下,若雇主對霸凌行為知情卻未採取適當措施,或霸凌者是代表雇主執行職務,雇主也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4. 公務人員的防護細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這項法規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修正名稱並全文修正。它進一步細化了公務機關應提供的安全防護措施,明確將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心健康危害」納入範圍。

律點通解析:

  • 具體化義務:機關必須採取必要的預防及保護措施,以避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這為公務機關的防治工作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

職場霸凌的認定標準與實務挑戰

雖然公務人員有了法律定義,但在一般職場,法院實務上普遍採納的「職場霸凌」定義,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被霸凌者的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實務認定上,會綜合判斷以下因素:

  • 行為態樣、次數、頻率:是單一事件還是持續性行為?
  • 受侵害的權利:例如人格權、名譽權、健康權等。
  • 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是否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
  • 是否逾越社會通念可容許的範圍:這是關鍵!主管基於職責的指導、斥責,即使語氣不佳,若未逾越合理範圍,通常不被認定為霸凌。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眉角

案例一:公務機關的申訴路徑變革(改編自公務人員行政訴訟案例)

情境故事: 小陳是一名公務員,長期遭受主管言語嘲諷和工作排擠,導致身心俱疲。他鼓起勇氣向機關內的申訴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然而,申訴委員會最後決議「霸凌不成立」,理由是主管的行為被認定為「管理措施」而非霸凌。小陳不服,想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撤銷這個決定。

律點通解析:

  • 過去的困境:在《公務人員保障法》新修訂前,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機關對職場霸凌申訴的「成立或不成立」決定,屬於內部管理措施,不具備行政處分性質,因此公務人員無法直接提起撤銷訴訟,只能循申訴、再申訴程序。這讓許多公務員感到求助無門。
  • 現在與未來:隨著《公務人員保障法》即將生效,小陳現在可以直接向機關提出調查申請,若對機關的調查結果不服,更可向保訓會提起正式的申訴、再申訴。這條明確的法定救濟途徑,大大強化了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讓「霸凌不成立」的決定不再是最終判決,而是可以向上級機關尋求審查的。

案例二:私人企業的舉證與因果關係(改編自陳坤隆案)

情境故事: 小李在一家私人公司擔任主管,長期遭受上級主管的嚴厲批評和言語攻擊,甚至被指責能力不足。他因此罹患了焦慮症和憂鬱症,認為這是職場霸凌造成的職業傷害,決定依《民法》向公司和主管請求損害賠償。

律點通解析:

  • 舉證責任重:在民事訴訟中,小李必須證明主管的行為確實構成「逾越社會通念可容許範圍」的職場霸凌,且行為與他的精神疾病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法院會嚴格審查主管的言行是否屬於職務上的管理指導,還是惡意的人身攻擊。
  • 因果關係是關鍵:此案的挑戰在於,鑑定結果顯示小李的精神疾病與其職場環境不具相當因果關係。這提醒我們,即使有霸凌行為,若無法證明其與所受損害(特別是精神疾病)有直接關聯,求償仍可能失敗。因此,就醫證明、病歷資料等,需明確指出疾病與職場壓力的關聯性。

員工代表的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捍衛權益?

身為員工代表,您的角色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在面對職場霸凌時,可以採取或協助同仁採取的行動:

1. 詳實記錄與蒐證:掌握關鍵證據

  • 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經過:每次霸凌發生時,立即記錄詳細內容,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具體言行(例如:主管說了什麼、做了什麼)。
  • 證據留存:保存所有相關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Teams等)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書面文件。請注意,錄音錄影在不侵害他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作為證據,但仍需謹慎評估合法性。
  • 身心狀況紀錄:若因霸凌導致身心不適,應及時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病歷等,證明身心受創與霸凌行為的關聯性。
  • 證人證詞:若有其他同仁目擊,可徵求其同意提供證詞。

2. 尋求內部申訴管道:優先解決

  • 了解公司/機關政策:熟悉公司或機關內部的職場霸凌防治政策、申訴流程與處理單位。
  • 提出申訴:依循規定向人資、申訴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可向服務機關或保訓會)提出申訴。即使內部處理結果不滿意,這份紀錄仍可作為後續外部救濟的參考。
  • 保持溝通:在申訴過程中,保持與處理單位的溝通,了解進度。

3. 考慮外部救濟途徑:必要時挺身而出

  • 勞資爭議調解(適用於一般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和解或賠償。
  • 民事訴訟:若霸凌行為已侵害人格權、名譽權、健康權等,可依《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
  • 刑事訴訟:若霸凌行為涉及恐嚇、公然侮辱、誹謗、傷害等犯罪行為,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4. 尋求專業協助:不孤單作戰

  • 諮詢律師:獲取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案件可行性。
  • 心理諮商師:處理因霸凌造成的心理創傷。
  • 工會/勞工團體:尋求支持與協助,他們可能提供資源或集體行動的建議。

結論:您的知識,是職場安全的基石

職場霸凌是嚴重的議題,但透過對法律的了解和積極的應對,我們有能力改變現狀。身為員工代表,您的知識與行動力是守護職場公平與安全的關鍵力量。請記住,無論是公務人員或一般勞工,法律都提供了不同層次的保障。掌握這些資訊,不僅能保護自己,更能成為同仁面對霸凌時的堅實後盾,共同打造一個更健康、更友善的職場環境。

未來趨勢:隨著社會對職場霸凌議題的重視,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最新修訂,台灣的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將會持續演進。保持關注,才能掌握最新的權益保障資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霸凌的行為有哪些?怎麼判斷是不是霸凌?

A: 職場霸凌的行為樣態多元,例如:持續性的言語侮辱、嘲諷;公開或私下散播不實謠言、詆毀名譽;刻意孤立、排擠;過度或不合理的工作要求;濫用權力威脅、恐嚇等。判斷是否構成霸凌,除了行為本身的惡意性、持續性,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已逾越「社會通念可容許的範圍」,且造成受害者身心健康或名譽的實質侵害。主管基於職責的指導或斥責,即使語氣不佳,若未達惡意侵害程度,通常不被認定為霸凌。

Q: 公務人員跟一般勞工,在處理職場霸凌上有什麼不同?

A: 最大的不同在於法律依據和申訴管道。公務人員因《公務人員保障法》最新修訂(115年1月9日生效),有了明確的職場霸凌定義,並可循服務機關調查、保訓會申訴及再申訴的法定程序求助,甚至涉及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者,還有罰鍰機制。一般勞工目前沒有專法,主要依賴《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預防、公司內部申訴管道,以及《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涉及犯罪行為時循《刑法》提告。

Q: 蒐證時有哪些重點?哪些證據最有效?

A: 蒐證的重點在於「詳細」與「客觀」。最有效的證據包括: 1. 書面或電子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Teams)對話截圖,需顯示完整對話內容、時間、發送者與接收者。 2. 錄音或錄影:在合法且不侵害他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作為有力證據,但應注意錄音錄影的完整性與清晰度。 3. 人證:目擊者的證詞,若能提供書面具結或出庭作證更佳。 4. 醫療證明:若身心受創,應立即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病歷、醫療收據,證明身心狀況與霸凌行為的關聯性。 5. 日記或事件紀錄:詳細記錄每次霸凌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在場人員及您的感受,雖然不是直接證據,但可作為輔助證明與回憶的依據。

Q: 如果公司或機關不處理霸凌申訴,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內部申訴無效或未獲妥善處理: 公務人員:對機關調查結果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保訓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一般勞工:可向各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檢舉雇主未善盡職安法上的預防義務。若情節嚴重,可考慮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若涉及犯罪行為(如恐嚇、公然侮辱)則可向檢察機關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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