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醒來就害怕去上班,看到主管就開始胃痛,感覺自己快撐不下去了…」
您是否也曾在職場上,因為遭受不公平的對待、持續的言語攻擊或刻意的排擠,而感到身心俱疲、孤立無援?職場霸凌不僅影響工作表現,更嚴重侵害您的身心健康與職場尊嚴。在台灣,特別是對於公務人員而言,法律提供了明確的保障與申訴管道。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職場霸凌的法律規範,教您如何運用這些法條,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不再讓霸凌成為您職場生涯的陰影。
什麼是職場霸凌?法律怎麼定義?
首先,要處理職場霸凌,我們必須清楚界定什麼才算是「職場霸凌」。根據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對於公務人員的職場霸凌有明確的定義: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這段定義告訴我們,職場霸凌的關鍵要素包括:
- 行為人:是您所屬機關的同事或主管。
- 職務關聯性: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權勢或機會。
- 逾越合理範圍:行為已超出正常工作指導或管理。
- 持續性或情節重大:通常是長期且重複發生,但若情節非常嚴重,即使只有一次也可能構成。
- 不友善環境:造成歧視、侮辱、脅迫或冒犯性的工作氛圍。
- 身心侵害:導致您的生理或心理受到傷害。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例如行為的態樣、頻率、對您造成的影響、行為人的動機,以及整體工作環境等,判斷這些行為是否已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所能容忍的範圍。
機關的責任:提供安全友善的職場環境
不論是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雇主都有責任提供員工一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對於公務人員,這份責任更是明確載明於法規中: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這條文確立了機關保障公務人員職務安全的根本義務。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更具體指出,機關應提供的防護措施包含「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意味著,您的服務機關不只應預防物理性的危險,也必須預防來自同事或主管的精神不法侵害,也就是職場霸凌。
對於一般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更進一步列舉了雇主應採取的具體預防措施,例如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建立事件處理程序等。
這些法規都強調,您的機關(或公司)有責任主動建立機制,預防職場霸凌的發生。
申訴流程怎麼走?保障措施有哪些?
當您遭受職場霸凌時,勇敢提出申訴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1. 申訴管道
根據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2條,您可以向以下單位提出申訴:
- 服務機關的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
- 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
2. 申訴後機關的處理程序
機關收到申訴後,必須依循以下程序處理:
- 立即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5條):機關知悉霸凌事件後,應立即介入,避免霸凌行為再發生,並提供您必要的諮詢、心理支持或工作調整(例如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 組成調查小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4條):調查小組至少應有三人,且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確保調查的客觀性。同時,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公正調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6條):調查過程應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全程錄音錄影,確保證據的完整性。
- 限期完成報告與決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7條、第38條):調查報告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防護委員會應在調查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作成申訴是否成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您。
重要提醒:機關不得因您提出申訴而給予不利對待!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7條明確規定:「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申訴而予不利對待。」這條文是為了保障您的申訴權益,避免遭受報復。
申訴結果不滿意?了解行政法院的觀點
有些受害者可能會遇到申訴結果不如預期,例如機關認定霸凌不成立。這時候,您可能會想問:「我可以對這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嗎?」
實務上,行政法院對於機關就職場霸凌申訴所做的「成立與否」決定,多數傾向認定其不具行政處分性質,而屬於內部管理措施。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白話來說,行政處分是會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公權力行為,而內部管理措施則僅是機關內部的處理程序,不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生活化情境故事:小雅的職場困境
小雅在某政府單位任職,長期被直屬主管以輕蔑語氣公開批評、指派不合理工作量,甚至在會議中刻意忽略她的發言,讓小雅感到極度被孤立。她鼓起勇氣向機關的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經過兩個月的調查,委員會最終認定主管的行為「未達職場霸凌的程度」,駁回了小雅的申訴。
小雅對這個結果非常不滿,覺得自己的痛苦被輕視了。她想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這個「霸凌不成立」的決定。然而,根據目前行政法院的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6號裁定
等),像小雅遇到的這種「霸凌不成立」的決定,通常被視為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目的是為了改善工作環境,而非直接剝奪或限制小雅的權利。因此,小雅可能無法直接對這個「不成立」的決定提起撤銷訴訟。
這不代表您沒有其他權益! 雖然申訴成立與否的決定可能無法直接行政訴訟,但如果機關拒絕提供您應有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例如:不處理、不調整工作、不提供諮詢等),或者機關的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影響到您的權益,您仍然可以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6條提起救濟,請求機關提供應有的保護。
除了內部申訴,還有哪些法律途徑?
即使機關內部申訴結果不盡理想,您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考慮:
- 民事損害賠償:如果職場霸凌行為造成您精神或身體上的損害(例如:需要看心理醫生、因此罹患憂鬱症等),您可以依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霸凌者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如果霸凌者是您的主管或同事,且機關對其有指揮監督關係,機關也可能依 《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 國家賠償:若霸凌者是公務員,且其行為是執行職務時的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可以依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 刑事責任:如果霸凌行為涉及恐嚇、公然侮辱、誹謗、傷害等犯罪行為,您也可以依法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勇敢站出來!您的權益,您來守護
面對職場霸凌,孤單承受絕非唯一的選擇。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多重保障,讓您有機會為自己發聲,捍衛應有的尊嚴與權益。
重點回顧:
- 認識霸凌定義:了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1條,判斷您是否遭受職場霸凌。
- 機關有責:您的服務機關有義務提供您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預防不法侵害。
- 善用申訴管道:向機關的防護委員會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機關採取保護措施。
- 保留證據:所有與霸凌相關的對話紀錄、信件、證人證詞、就醫紀錄等,都是您重要的證據。
- 多方求助:除了內部申訴,您還可以考慮民事求償、國家賠償,甚至刑事追訴。
請記住,您的健康與尊嚴是最重要的。勇敢踏出第一步,為自己爭取一個真正安全、友善的職場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霸凌的行為態樣有哪些?
A: 職場霸凌的行為態樣非常多元,可能包括:持續性的言語侮辱、嘲諷、人身攻擊、公開貶低;不合理或過度的工作指派;刻意排擠、孤立、不給予必要的工作資訊;散佈不實謠言、破壞名譽;甚至涉及肢體接觸或威脅等。判斷標準是行為是否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並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導致身心受損。
Q: 我該如何蒐集職場霸凌的證據?
A: 蒐集證據是申訴成功的關鍵。建議您保留所有相關的書面、電子紀錄,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錄音檔、錄影檔、工作紀錄、績效考核文件、同事或目擊者的證詞、以及因霸凌導致就醫的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藥品收據等。越具體、越直接的證據越有利。
Q: 如果申訴後機關沒有積極處理或處理不公,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機關未依規定立即採取糾正措施,或調查過程有重大瑕疵、結果顯失公正,您有權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6條向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請求機關提供應有的保障措施。同時,您也可以考慮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Q: 職場霸凌對我的身心造成傷害,我可以請求賠償嗎?
A: 可以的。如果職場霸凌行為導致您身心受創,例如罹患憂鬱症、焦慮症等,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霸凌者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如果霸凌者是您的主管或同事,機關(雇主)也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若霸凌者是公務員且其行為是執行職務時的不法侵害,您也可以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Q: 申訴職場霸凌會不會被機關秋後算帳?
A: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7條明確規定:「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申訴而予不利對待。」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如果機關因此對您進行調職、降職、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您有權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維護自身權益。務必保留任何可能被視為報復行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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