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零容忍:管理階層必備的法律風險與防治對策
在現代職場,一個安全、尊重的工作環境不僅是企業文化的核心,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然而,層出不窮的職場霸凌事件,無論是公然的言語攻擊、惡意的排擠,或是更為隱蔽的性騷擾,都可能對員工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讓企業面臨鉅額罰款與聲譽危機。作為職場管理階層,您是否真正了解,當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企業的法律責任為何?又該如何有效預防與處理?
本文將從台灣現行法規角度,深入剖析雇主在職場霸凌防治上的義務,特別是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性騷擾防治的規範,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一套全面且具操作性的管理策略,確保您的企業不僅合規,更能打造一個真正零容忍的友善職場。
釐清雇主責任: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的兩大支柱
台灣現行法規對職場霸凌的規範,在私部門主要聚焦於性騷擾防治,而公部門則有更明確的「職場霸凌」定義與防治規定。對私部門企業而言,雇主的防治義務可分為兩大面向:
1. 事前預防: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
雇主應主動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透過訂定防治措施、申訴管道、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以及實施教育訓練來預防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的發生。這是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
- 員工規模與規範要求:
-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這些規範內容應包含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申訴處理單位組成、懲戒處理等。定期對全體員工(包括主管)進行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更是提升性別意識與防治知能的關鍵。
2. 事後處理: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
當雇主知悉性騷擾或職場霸凌事件時,無論是透過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管道得知,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是一種即時的反應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1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與相對人接觸。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詢問,並作成書面紀錄。四、對於性騷擾行為人,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五、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要求之措施。」
「知悉」 不限於正式申訴,包括口頭反映、傳聞、主管發現等。 「立即」 指雇主應在合理時間內迅速反應,不可拖延。 「有效」 則是指所採取的措施必須足以阻止性騷擾或霸凌行為繼續發生,保護被害人,並對行為人進行適當處理。法院實務會審酌雇主是否「設身處地主動關懷」,並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法律適用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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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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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性騷擾有明確定義,包括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交換條件性騷擾以及權勢性騷擾。例如,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對下屬提出帶有性意味的要求,即屬權勢性騷擾。雇主若未善盡防治義務,將面臨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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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 (Workplace Bull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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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部門,目前尚無一部專法明確定義並規範一般性的「職場霸凌」。然而,性騷擾被視為職場霸凌的一種形式。若非性騷擾性質的職場霸凌,則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如侵害人格權、健康權),或違反《勞動基準法》中雇主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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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則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明確規範職場霸凌防治,要求機關採取立即有效措施。
案例借鏡:雇主未盡義務的慘痛教訓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揭示了雇主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若未能確實履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案例一:形式調查,實質無效
某公司員工李小姐遭受同事謝先生性騷擾,公司雖然進行了調查,但僅憑主管主觀認定謝先生「並非故意」碰觸李小姐臀部,且曲解李小姐沒有意見,便草率結案。最終,法院認定該公司未依法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辦法,且其調查處理過程流於形式,未能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因此違反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判決公司敗訴。
管理啟示:雇主處理性騷擾事件,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原則,深入調查事實,而非僅憑單方主觀判斷。任何調查都應以保護被害人為核心,並採取實質有效的措施,避免流於形式。
案例二:輕忽程序,付出代價
另一家公司,員工數超過30人,卻未能證明已依法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當離職員工申訴遭主管性騷擾時,公司僅諮詢了被申訴的主管一人,未進行全面查證,也未依規定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法院因此認定公司未善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義務,判決公司敗訴。
管理啟示:建立完善的性騷擾防治機制,包括訂定規範、公開揭示、設置申訴管道及組成專業調查單位,是雇主最基本的法律義務。若程序不完備,即使有處理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使企業面臨法律責任。
實務操作指引:打造零霸凌職場的關鍵步驟
為有效防治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管理階層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建立與公開完善的防治機制:
- 依員工規模:10人以上訂定申訴管道,30人以上訂定詳細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務必公開揭示。
- 公務機關:應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訂定職場霸凌調查處理程序。
- 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 定期對所有員工(含高階主管)進行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提升全體人員的性別意識與防範知能。
- 知悉即刻處理,不分管道:
- 無論透過何種管道(正式申訴、口頭反映、主管觀察等)知悉事件,均應立即啟動處理程序,不可拖延或置之不理。
- 客觀公正調查,保護當事人:
- 成立專業調查小組,必要時可納入外部專業人士。調查過程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避免重複詢問,並確保調查過程保密。
- 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 保護被害人:迅速採取隔離措施,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支持。
- 懲戒行為人:依調查結果及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情節重大者可終止勞動契約。
- 防止報復:確保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並追蹤、考核懲戒措施的有效執行。
- 履行通報義務:
-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結語:預防勝於治療,合規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職場霸凌與性騷擾不僅侵害員工權益,更會嚴重損害企業聲譽、降低生產力,並帶來潛在的法律訴訟風險。作為管理階層,建立一個積極、開放、相互尊重的企業文化,並明確宣示對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零容忍的態度,才是最佳的預防措施。
透過理解並履行雇主在法律上的防治義務,建立完善的內部機制,並在事件發生時採取迅速、客觀且有效的處理,您不僅能保護您的員工,更能為企業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請記住,合規不僅是義務,更是企業社會責任與品牌價值的體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員工數未達30人,是否就不需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A: 即使員工數未達30人,只要僱用受僱者達10人以上,雇主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置處理性騷擾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若員工數達30人以上,則需訂定更為詳細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雇主都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只是具體規範的詳細程度有所不同。
Q: 如果員工只是口頭抱怨,沒有正式提出書面申訴,公司需要處理嗎?
A: 是的,公司仍有處理義務。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裡的「知悉」不限於正式書面申訴,即使是透過口頭反映、主管發現、傳聞等非正式管道得知,雇主也應主動啟動調查與處理程序,不可置之不理。
Q: 公司已經對行為人進行懲處,但被害人仍認為處理不當,公司還有何責任?
A: 公司除了懲處行為人外,還需確保所採取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是「有效」的。這意味著措施必須足以阻止性騷擾或霸凌行為繼續發生,保護被害人,並防止報復。若被害人仍不滿意,地方主管機關在調查後,若認定性騷擾成立或原懲戒不當,仍可能命令行為人雇主採取必要處置,例如減低互動、追蹤考核、舉辦教育訓練等。公司應持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Q: 在私部門,若發生非性騷擾性質的職場霸凌,公司應如何應對?
A: 雖然私部門目前對一般性職場霸凌尚無專法規範,但雇主仍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附隨義務。面對非性騷擾性質的職場霸凌,公司可借鑒性騷擾防治的原則,建立內部申訴與處理機制。應立即介入調查,釐清事實,並採取適當措施制止霸凌行為,保護受害者,例如調整工作內容、提供心理諮詢、對行為人進行內部懲處等。若霸凌情節嚴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雇主若未積極處理,也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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