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預防負責人必讀:掌握職場霸凌防治的法律基石
身為職場霸凌預防負責人,您肩負著維護員工身心健康與職場秩序的重責大任。然而,台灣目前尚未有專門的「職場霸凌防治法」,這使得許多負責人在處理相關事件時,常對法律依據、認定標準與處理流程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助您精準應對,有效預防與處理職場霸凌。
法律基石:職場霸凌防治的法規依據
儘管沒有專法,但台灣現行法規已對雇主課予預防職場霸凌的義務。以下是您必須掌握的關鍵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 :這是雇主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公法上義務核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條文明確要求雇主必須「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來預防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因主管、同事、客戶或其他第三方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職場霸凌即屬於此範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前項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
此細則進一步闡明,雇主應建立完善的預防措施,例如申訴受理、通報、調查、處理及紀錄等程序。雖然個案的調查認定權責歸屬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但雇主仍有建立處理流程的義務。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當霸凌行為涉及性別歧視或性意味時,將適用此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2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若職場霸凌行為符合上述性騷擾的定義,雇主需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在知悉後「立即有效」地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這表示性騷擾的處理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與雇主義務。
- 《公務人員保障法》 :針對公務體系員工,此法提供職場安全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這條文確保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安全,機關同樣有義務提供安全及衛生的防護措施,包含預防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精神相符。
何謂職場霸凌?法律上的認定關鍵
台灣法律雖無統一專法定義,但實務上多參考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的指引,並綜合法院判決,歸納出職場霸凌的判斷重點:
- 發生於工作場所中:行為發生在勞工執行職務的場所。
- 行為人:可能來自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
- 行為樣態: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請注意「持續性」是關鍵,偶發衝突通常不構成霸凌。
- 結果: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之身心壓力。
行政處分與內部管理措施的關鍵區辨
這是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時,最常引起爭議的法律概念。簡單來說:
- 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就特定事件所做的決定,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力。例如,對公務人員的記過、免職等懲處。當事人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 內部管理措施:指機關為內部管理或改善而採取的建議性措施,不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力。例如,職場霸凌的調查報告或申訴結果通知。
重要提醒:法院實務上多認為,機關就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所作成的調查報告或申訴結果通知,僅屬行政內部建議性質,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機關是基於該調查結果而對行為人作成具體的懲處(例如記過、申誡等),則該懲處本身即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可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實務借鏡:從法院案例看霸凌調查與懲處
透過以下匿名化的法院案例,我們能更清楚理解上述法律概念的實務應用:
案例一:調查報告不等於行政處分
某學校教師向學校申請調查職場霸凌,學校調查後認定該教師主張的霸凌不成立。教師不服學校的調查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理由是學校依其內部作業要點所作成的調查報告,僅是通知原告關於申訴案的調查結果,其性質屬於行政內部建議,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尚未對原告直接發生侵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規制效力。因此,原告對此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指導意義:此案例明確指出,職場霸凌的調查結果本身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若要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針對基於調查結果所作成的具體懲處。
案例二:霸凌行為的認定與懲處的合法性
某機關約僱人員申訴同事對其職場霸凌,機關調查後認定該同事構成職場霸凌,並核予申誡1次懲處。該同事不服此懲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詳細審查了職場霸凌的構成要件,認定該同事在職務交接時未詳實告知、對申訴人講話口氣不佳不耐、刻意透過他人轉達、言語嘲弄等行為,已構成「持續性」的冒犯、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申訴人長期處於敵意、不友善環境,身心受到嚴重影響,符合職場霸凌的定義。法院最終維持了對該同事的申誡處分。
指導意義:此案例強調,雖然職場霸凌調查結果本身非行政處分,但基於調查結果所為的懲處是行政處分,法院會對懲處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職場霸凌事實的認定。此案也提供了法院在認定職場霸凌時,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持續性、對受害者的影響,以及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
霸凌預防負責人必備:實務操作指引
為有效履行您的職責,以下是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
- 建立完善防治機制: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指引,主動建立職場暴力/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處理流程及通報機制,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定期教育訓練:對員工進行職場霸凌防治的教育訓練,提升員工對霸凌行為的認知及敏感度。
- 知悉即啟動調查:不論事件輕重或申訴人意願,一旦知悉有職場霸凌情事,應立即啟動調查程序。
- 公正專業調查:組成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調查小組,秉持客觀、公正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避免重複詢問,並保護當事人隱私。
- 採取立即有效措施:調查期間,應採取避免申訴人再次受害的措施(如暫時隔離雙方),並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必要服務。
- 依結果妥善處置:若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並檢討改善工作環境。若申訴人有誣告、濫告事實,亦應作成懲處建議。
- 注意程序合法性:確保調查小組的組成、訪談、決議等程序符合內部規定及法律要求,避免程序瑕疵導致後續處分被撤銷。
結論:構築安全職場,責無旁貸
職場霸凌不僅損害個人身心健康,更侵蝕組織的向心力與生產力。身為霸凌預防負責人,您是守護職場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透過理解現行法規、掌握霸凌認定關鍵、借鑒實務案例,並落實具體操作指引,您將能更自信、專業地應對挑戰,為所有員工構築一個真正安全、尊重且友善的工作環境。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霸凌的定義是什麼?與一般職場衝突有何不同?
A: 職場霸凌通常指在工作場所中,行為人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導致被霸凌者身心受創。與一般職場衝突的區別在於,霸凌強調持續性、不對等權力關係及對受害者身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而衝突通常是偶發、雙方權力較對等,且可能透過溝通解決。
Q: 雇主在職場霸凌防治上,有哪些法律上的義務?
A: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這包含主動建立職場暴力/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處理流程、通報機制,並定期進行教育訓練。一旦知悉霸凌事件,更應立即啟動調查,並採取避免受害人再次受害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Q: 如果收到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報告的法律效力為何?
A: 根據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機關或雇主內部就職場霸凌申訴所作成的調查報告或申訴結果通知,通常僅屬行政內部建議性質或觀念通知,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不具行政處分性質,當事人不能單獨對此提起行政訴訟。然而,如果機關是基於該調查結果而對行為人作成具體的懲處(例如記過、申誡),則該懲處本身即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可依法尋求救濟。
Q: 性騷擾與職場霸凌在法律處理上有何差異?
A: 兩者可能重疊,但法律規範與救濟途徑有顯著差異。性騷擾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專法規範,其申訴調查結果若可能作為後續行政罰鍰的基礎,則可能具行政處分性質,可提起行政訴訟。而職場霸凌目前無專法,其調查結果通常不具行政處分性質,若要提起行政訴訟,需針對基於調查結果所為的具體懲處。這也意味著,若霸凌行為涉及性別歧視或性意味,循性騷擾途徑處理,法律效力可能更明確。
Q: 在調查霸凌事件時,如何確保程序的公正性與保護當事人?
A: 為確保公正性,應組成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調查小組,秉持客觀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調查過程應避免重複詢問,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同時,在調查期間,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避免申訴人再次受害(如暫時隔離雙方),並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必要協助,展現對當事人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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