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零容忍:人資管理者不可不知的雇主法定義務
在現代職場中,員工的身心健康已成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特別是「職場霸凌」議題,不僅關乎員工權益,更是雇主不可迴避的法律責任。作為人資管理者,您是否清楚企業在預防職場霸凌上,有哪些法定義務?又該如何有效應對與處理?
本文將從台灣現行法規出發,深入解析雇主在職場霸凌預防上的核心義務、具體措施,並透過實務案例,協助您釐清常見的法律爭議,為企業打造一個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
雇主預防義務:法規要求與具體行動
台灣法律雖無專門的「職場霸凌防治法」,但《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確課予雇主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這是企業建立健康職場的基石:
核心法定義務:確保員工免受身心侵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明確規定: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表示,雇主有責任對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包括職場霸凌)而遭受的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進行預防。這不僅是事後處理,更強調事前的規劃與措施。
具體預防措施:八大面向缺一不可
為了協助雇主落實上述預防義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進一步列出了八項具體的預防措施,為人資夥伴提供了明確的執行方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這些措施涵蓋了從事前危害評估、制度建立、教育訓練,到事後事件處理與成效檢討,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預防體系。人資部門應據此制定並落實企業內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職場霸凌的法律界定與「持續性」關鍵
由於缺乏專法,實務上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多會參考法院判決中提出的定義,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指出:
職場霸凌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工作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活動進行之情形。」
這裡的關鍵字是「持續性」。這意味著職場霸凌通常不是單次偶發的衝突,而是反覆、長期地對特定員工造成身心侵害。人資在處理申訴時,應特別留意行為的頻率與時間長度,這是區分霸凌與一般職場衝突的重要依據。
內部認定與法律訴訟:人資必須釐清的界線
當員工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時,企業通常會啟動內部調查。然而,內部調查的結果,其法律性質與員工後續的救濟途徑,是人資夥伴必須清楚掌握的。
案例一:內部調查結果不等於行政處分
情境故事: 小陳在公司申訴主管對他有言語霸凌行為,公司依內部流程組成了調查小組。經過數週調查後,公司認定霸凌事件不成立,並將結果告知小陳。小陳對此結果不服,認為公司偏袒,想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這個「不成立」的決定。
法律解析: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企業或機關內部對於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認定,通常被視為內部管理措施或觀念通知,不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這表示,小陳無法直接針對「霸凌不成立」的內部認定結果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該認定結果導致了具體的行政懲處(如記過、降職)或其他直接影響權益的措施,則這些後續的懲處或措施才屬於行政處分,可以循序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案例二:持續性要件與「退避權」的嚴格限制
情境故事: 小美因為一次工作失誤,被主管當眾嚴厲指責,甚至有輕微肢體推擠。她感到極度受辱,認為是職場霸凌,隔天便未經請假直接離職,主張這是行使「退避權」。公司則以曠職為由,終止了與小美的勞動契約。
法律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指出,職場霸凌需具備「持續性」的特徵,單次偶發的衝突難以構成職場霸凌。此外,法院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所稱的「退避權」採嚴格解釋,認為其適用於立即性、急迫性的危險(如天災、重大公安事故),而非一般職場衝突。因此,小美未依法請假而擅自離職,公司以曠職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人資實務操作指南:建構安全職場的關鍵步驟
面對職場霸凌議題,人資管理者應扮演積極主動的角色,從預防到處理,全面落實雇主責任:
- 建立並落實預防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子法,制定並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內容應涵蓋危害辨識、行為規範、教育訓練、申訴處理程序等具體措施,並定期檢討更新。
- 暢通申訴管道與公正調查: 確保員工知悉申訴途徑,並建立公正、保密、專業的調查機制。調查過程應客觀蒐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注意證據合法性,避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 區分處理結果性質: 內部調查結果(如「霸凌不成立」)通常被視為內部管理措施。若後續有懲處等直接影響員工權益的決定,則應依法作成行政處分,並告知救濟途徑。
- 提供支持關懷: 無論調查結果如何,都應考量提供心理諮商、職務調整等關懷與協助,以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及職場和諧,展現企業的人文關懷。
- 定期檢討與改善: 定期評估預防計畫的執行成效,並根據實際情況與法規變化進行檢討和改善,確保制度的有效性。
結語
職場霸凌防治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文化與品牌形象的展現。作為人資管理者,您的專業判斷與積極作為,是建構健康、友善、高效能職場的關鍵。透過完善的預防機制、透明的處理流程與持續的關懷支持,您將能有效降低企業風險,同時提升員工的歸屬感與生產力,實現勞資雙贏的局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雇主應採取哪些具體的「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來預防職場霸凌?
A: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雇主應至少做到八項措施,包括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以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這些措施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以備查核。
Q: 內部調查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員工不服該怎麼辦?
A: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公司或機關內部對職場霸凌的認定結果,通常被視為「內部管理措施」或「觀念通知」,不具備行政處分性質。這表示員工不能直接針對「霸凌不成立」的結果提起行政訴訟。員工可考慮循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精神慰撫金),或若涉及刑事責任(如傷害、公然侮辱、誹謗),則可向檢警單位提起刑事告訴。
Q: 職場霸凌的「持續性」要件如何判斷?單次嚴重事件算霸凌嗎?
A: 實務判決強調職場霸凌需具備「持續性」,以區分偶發性衝突。這意味著行為必須是反覆發生,讓受害者長期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判斷時需考量行為的頻率、時間長度、樣態及對受害者的影響。單次但情節極為嚴重的事件,若未達持續性標準,可能難以被認定為職場霸凌,但仍可能構成其他法律責任(如民事侵權、刑事傷害等),雇主仍應妥善處理。
Q: 雇主如果沒有善盡職場霸凌預防義務,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A: 若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預防措施,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能被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員工因此受到身心損害,雇主也可能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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