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不再隱忍!勇敢為自己討回公道
您是否正飽受職場霸凌之苦?那些言語嘲諷、排擠孤立、甚至肢體衝突,不僅傷害了您的尊嚴,更可能造成身心巨大的痛苦和經濟損失。面對霸凌,許多人選擇默默承受,但您知道嗎?在台灣的法律中,您有權利為自己爭取賠償!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將透過這篇文章,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向霸凌者、雇主,甚至公司負責人請求應有的賠償。讓霸凌不再只是個人困境,而是法律可以介入的公平正義。
霸凌,您能向誰請求賠償?
當您遭受霸凌時,可能不只霸凌者需要負責,有時連雇主也難辭其咎。以下是您可能可以主張賠償的對象與相關法律依據:
1. 直接加害人(霸凌者)
霸凌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無論是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惡意排擠,只要造成您權利受損(例如:身體、名譽、精神),霸凌者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只要霸凌者有故意或過失,且其行為不法侵害了您的權利並造成損害,您就可以向他請求賠償。如果有多人共同霸凌,他們將負連帶賠償責任。
2. 雇主(公司)
這是許多霸凌受害者容易忽略的重點!如果霸凌行為發生在職場,且加害者是您的同事或主管,雇主(公司)可能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主要依據《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什麼是「執行職務」? 不僅限於工作本身,也包括利用職務之便、或在工作時間、地點發生的,客觀上與職務有關的行為。例如,同事在辦公室內對您進行言語霸凌,即使不是工作內容,也可能被認定為「執行職務」的延伸行為。
- 雇主可以免責嗎? 雇主若能證明在選任該員工及監督其職務執行上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盡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則可免責。但實務上,雇主要完全免責並不容易,尤其在職場霸凌防治意識提高的今天,雇主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
3. 公司負責人
如果公司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在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了法律(例如:明知有霸凌行為卻不處理,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義務),導致您受損,他們可能需要與公司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職場霸凌導致職災?雇主有「無過失」補償責任!
如果職場霸凌造成您的身心傷害,例如罹患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經醫師診斷與工作有因果關係,這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此時,雇主不論有無過失,都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負擔「無過失補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這表示,即使雇主沒有故意或過失,只要您的傷害被認定為職災,雇主就必須支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等。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具有排除保險人對受僱人或其家屬代位求償的特質(除非故意),原則上勞工或其家屬可兼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而,雇主已支付的職業災害補償金或其負擔保費的保險給付,在特定條件下得抵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
真實案例分享:職場霸凌求償,不只找加害者
小雅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長期遭受部門主管的言語貶低和工作排擠。主管不僅公開嘲諷她的能力,還故意分配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並在會議上對她進行人身攻擊。小雅因此感到極度焦慮,甚至出現失眠和憂鬱症狀,最終被診斷為重度憂鬱。她決定不再忍受,要向主管和公司請求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小雅可以:
- 向主管請求侵權賠償:主管的言語霸凌和職務排擠,侵害了小雅的人格權和健康權,主管需依《民法》第184條負賠償責任。
- 向公司請求僱用人連帶賠償:主管的霸凌行為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或利用職務之便),公司作為雇主,依《民法》第188條應與主管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且霸凌仍無法避免,否則難以免責。
- 向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如果小雅的憂鬱症經醫生診斷確認為職災,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擔醫療費用和工資補償,不論公司有無過失。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職場霸凌發生時,除了直接向加害者求償,您更應該評估雇主是否也應負起責任。有時,雇主因未善盡監督義務,甚至可能被法院判決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金額也可能因此增加。
您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霸凌,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妥善保存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包括:
- 對話紀錄:訊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
- 錄音或錄影:在合法範圍內,記錄霸凌者的言行。
- 證人:尋找願意作證的同事或朋友。
- 醫療紀錄:身心科或相關科別的診斷證明、藥物處方、收據等,證明霸凌對您造成的傷害。
- 工作紀錄:例如被刻意排擠、工作量異常增加或減少的證明。
- 辨識潛在賠償義務人:除了直接霸凌者,也要考慮雇主、公司負責人是否也應負責。
- 注意時效: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是從您「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或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一旦超過時效,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主張了。
結語
職場霸凌是嚴重的問題,不應被輕忽。作為霸凌賠償請求人,您有權利要求加害人及相關責任方為其行為負責。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自己的法律權益,並掌握初步的求償方向。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為您提供了一條尋求正義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霸凌造成的精神傷害可以求償嗎?
A: 可以的。霸凌行為若造成您的精神痛苦、情緒困擾,甚至導致身心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法院會根據您的受損程度、加害者的惡性、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金額。
Q: 如果霸凌者不是我的直屬主管,只是普通同事,雇主也要負責嗎?
A: 是的,即使是普通同事,只要其霸凌行為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利用工作機會、職務之便,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雇主就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若雇主明知有霸凌情況卻未積極處理,未提供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也可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負其自身的侵權責任。
Q: 我該怎麼收集霸凌證據,才對求償有幫助?
A: 最有效的證據包括:書面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錄音錄影(合法情況下),以及人證(願意作證的同事)。此外,因霸凌導致的就醫紀錄(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心理諮商紀錄,甚至工作表現受影響的內部文件,都是證明損害和因果關係的重要證據。務必盡早收集並妥善保存。
Q: 霸凌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這非常重要!依《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從您「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如果不知道,則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一旦超過這些時效,您的求償權利可能就會消滅。因此,務必盡早採取行動。
Q: 如果我在霸凌事件中,自己也有一些小錯誤,會影響賠償金額嗎?
A: 可能會影響。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如果法院認定您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可能會減輕加害人或雇主的賠償金額。但這通常是指您自身的行為確實加劇了損害,例如明知有危險卻不迴避,而非指您在霸凌中被挑剔的「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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