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霸凌導致身心受創?台灣精神損害賠償與權益指南

職場霸凌導致身心受創?台灣精神損害賠償與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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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正因職場上的不當對待,感到身心俱疲、夜不成寐?職場霸凌不僅侵蝕您的工作熱情,更可能對您的精神健康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面對這樣的困境,您或許會感到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痛苦,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在台灣,當您因職場霸凌而遭受精神損害時,可以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與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怎麼說?

當您的身心因職場霸凌而受創,法律提供了一條途徑讓您能請求賠償。這主要涉及《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與「精神慰撫金」規定。讓我們來看看幾個關鍵的法條:

1.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依據:人格權受損與情節重大

這是精神損害被害人最關心的部分。當職場霸凌行為侵害了您的「人格法益」,且情節嚴重時,您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有人(例如霸凌者)的行為,不法地侵害了您的身體(例如推擠)、健康(例如導致您罹患憂鬱症)、名譽(例如公開侮辱)、隱私,或其他與您人格尊嚴相關的權利,而且這些侵害的程度很嚴重,即使您沒有實質的財物損失,也可以向法院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2. 霸凌者的責任:侵權行為

霸凌者直接對您造成的傷害,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這表示,如果霸凌者是故意或因為疏忽(過失),做了不合法的事情,侵犯了您的權利(比如讓您生病、名譽受損),那麼他就必須為此負責,賠償您因此遭受的損害。

3. 雇主的責任:保護義務與連帶賠償

公司作為您的雇主,對您負有保護的義務。如果公司沒有盡到這個義務,或其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霸凌您,公司也可能要負責。

  • 《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如果霸凌者是公司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霸凌您,那麼公司(雇主)要和霸凌者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霸凌者或公司,或兩者一起請求賠償。
  • 《民法》第483-1條:明確規定,如果員工工作時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的風險,雇主應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如果雇主沒做到,導致您受損,也可能要負責。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更具體地要求雇主,對於員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善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如果雇主沒有做到,導致您受害,也可能被認定違反了保護您的法律,需要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簡單來說,公司有責任確保您在工作場所的安全,包括避免您遭受霸凌。如果公司沒有做好預防,或者員工霸凌您,公司也脫不了關係,可能要一起賠償。

4. 自身行為的影響: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白話解釋:這提醒我們,如果您的某些行為也導致了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法院在判斷賠償金額時,可能會因此減少霸凌者的賠償責任。但這並不是要責怪被害人,而是法律上的一種權衡。

職場霸凌的認定:不只是不舒服,更要「情節重大」

在台灣,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職場霸凌」法律。法院在判斷時,通常會參考勞動部的定義,並進行綜合判斷

  • 負面行為:霸凌者是否有貶低、排擠、侮辱等敵意行為?
  • 持續性與重複性:這些行為是否長時間、重複發生,而非偶發衝突?
  • 權力濫用:霸凌者是否利用職務或人際關係優勢?
  • 造成身心損害:這些行為是否真的導致您精神或生理上的傷害?

法院會特別區分正常的工作指示、意見交流或偶發衝突,與真正超越社會通念所容許範圍的霸凌行為。這意味著,單純的主觀感受不舒服,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法律上的霸凌。

實務案例分享:辱罵「豬頭」獲賠,但證明因果關係是挑戰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故事:辱罵風波下的精神折磨

王小姐在辦公室工作時,她的科長多次當眾對她使用「豬頭」這種侮辱性詞語。即使王小姐明確表達抗議,科長雖然改口稱呼她「王女士」,卻仍暗示「豬頭」之意不變。這些言行讓王小姐感到極度屈辱,名譽受損,精神上承受巨大壓力,甚至因此就醫。

王小姐決定提起訴訟,主張科長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名譽權與健康權,並請求精神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

  • 名譽權侵害成立:科長在辦公室內多次當眾稱呼王小姐「豬頭」,這種詞語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和攻擊性,足以貶損王小姐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因此,法院認定科長的行為確實不法侵害了王小姐的名譽權
  • 精神賠償:獲判3萬元:基於名譽權受損的情節,法院判決科長應賠償王小姐新台幣3萬元精神慰撫金。
  • 健康權侵害駁回:然而,對於王小姐主張因辱罵導致焦慮、憂鬱等健康受損部分,法院認為,王小姐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主要是依據她自己的陳述,難以證明這些精神疾病與科長的辱罵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醫師的診斷雖然證明了王小姐的病症,但無法充分證明這些病症是「直接且主要」由科長的特定辱罵行為所導致的。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具體、侮辱性的言詞,即使次數不多,只要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仍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並獲得精神賠償。但同時也再次強調,要證明精神疾病與特定職場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求償過程中最大的挑戰。法院會非常嚴謹地審查,單純的病患自述可能不足以證明。

我是精神損害被害人,該怎麼辦?實用應對策略

面對職場霸凌造成的精神損害,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保護自己:

  1. 完整蒐集證據
  • 詳細記錄:將每次霸凌事件的時間、地點、具體行為(言詞、動作)、內容、在場證人,鉅細靡遺地記錄下來。越詳細越好。
  • 保留通訊記錄:任何霸凌者或主管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都是重要的證據。
  • 醫療紀錄:務必及時就醫,並清楚告知醫師您在職場遭遇的壓力與霸凌情況。請醫師在病歷中詳細記載您的身心狀況、診斷結果,以及可能的壓力來源。這將是證明您身心受損與其原因的重要依據。
  1. 尋求內部或外部協助
  • 內部申訴:優先依循公司內部建立的申訴管道(如人資部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等)。務必保留所有申訴文件、會議紀錄及公司處理過程的往來紀錄。
  • 外部求助:若公司內部申訴無效或您不信任公司處理,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您也可以直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律師)的協助,提起民事訴訟。
  1. 明確主張權益
  • 在法律主張上,除了泛稱「職場霸凌」外,應具體指出霸凌行為所侵害的人格法益(例如名譽權、健康權、隱私權),並說明這些侵害如何導致您的精神損害,以及情節嚴重之處。

結語:為自己站出來,法律是您的後盾

面對職場霸凌帶來的精神損害,您不孤單,也無需獨自承受。雖然舉證過程可能充滿挑戰,特別是證明精神疾病與霸凌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但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並積極蒐集證據,勇敢為自己站出來,法律將是您最有力的後盾。

記住,您的身心健康是無價的。透過法律途徑,不僅能為自己爭取賠償,更能促使職場環境的改善,讓更多人免受霸凌之苦。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點亮一盞明燈,助您走出困境,重新找回平靜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霸凌的定義很模糊,我怎麼知道自己遇到的情況算不算?

A: 台灣目前沒有專法定義職場霸凌,但實務上會參考勞動部的指引,綜合判斷行為是否具有負面性、持續性、重複性、權力濫用,並確實對您造成身心損害。法院會區分正常管理行為與惡意霸凌。簡單來說,如果行為是長時間、有目的性地貶損您,且已超越一般人可接受的範圍,並對您造成實質傷害,就比較可能被認定為霸凌。建議您詳細記錄所有事件,讓專業人士協助判斷。

Q: 我該如何證明職場霸凌導致我的精神疾病?

A: 這是最關鍵也最具挑戰性的一步。您需要:1. 及時就醫:找精神科醫師診斷,並明確告知醫師您在職場遭遇的霸凌細節,讓醫師將這些資訊記錄在病歷中。2. 持續就醫:定期回診,讓病歷完整記錄您的病情發展。3. 排除其他因素:法院會審酌是否有其他家庭、經濟、個人特質等壓力源。因此,若能證明職場霸凌是主要或唯一的壓力源,會更有利。醫師的診斷若能進一步說明職場因素與病症的高度關聯性,證明力會更強。

Q: 如果我的雇主沒有直接霸凌我,但對霸凌事件不聞不問,他們需要負責嗎?

A: 是的,雇主可能需要負責。根據《民法》第483-1條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員工負有保護義務,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有霸凌情況,卻未積極處理或採取預防措施,導致您受損,即使不是直接霸凌,也可能被認定違反保護義務,需要負賠償責任。

Q: 我如果因為職場霸凌而離職,還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A: 可以。精神賠償的請求權與您是否仍在職無關,只要您能證明在職期間因職場霸凌而遭受精神損害,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即使離職後仍然可以提出請求。重點在於證明霸凌行為、精神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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