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飽受職場霸凌之苦,感到身心俱疲,卻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職場霸凌不僅是工作上的委屈,更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不法侵害」,讓您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上的慰撫金。本篇文章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您,並提供實用的求償指南,幫助您不再孤單面對。
職場霸凌,不只是「委屈」,更是「不法侵害」
在台灣,雖然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但實務上普遍認為,如果有人在工作場所中,利用權力不對等或不公平手段,對您進行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導致您身心受創,這就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當這些霸凌行為侵害到您的權利時,加害者就可能需要負起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其中包含了最重要的精神慰撫金。
侵害權利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84條
所有損害賠償的請求,都必須建立在「侵權行為」的基礎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是處理這類問題的核心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如果霸凌者「故意」或「過失」地做出不法行為,侵害您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權利並造成損害,他就必須負責。
精神上的痛苦,也能請求賠償:民法第195條
職場霸凌最常見的損害是精神上的痛苦。這部分,台灣法律也有明確保障: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您的身體、健康、名譽等權利因霸凌而受損,即使不是金錢損失,而是精神痛苦、心理創傷,您也可以向法院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作為賠償,這就是精神慰撫金。法院會考量加害情形、您的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來決定金額。
您的雇主,也有責任嗎?
許多人會問,霸凌者是同事或主管,那公司老闆需要負責嗎?答案是:有可能!台灣法律在特定情況下,會要求雇主也負起連帶責任,甚至單獨的責任。
雇主的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
如果霸凌者是公司的員工,且其霸凌行為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那麼雇主可能需與霸凌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執行職務」範圍廣泛,即使是利用職務機會,或在工作時間、地點發生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除非雇主能證明已盡力選任、監督,否則難逃責任。
雇主的保護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除了連帶責任,雇主對於員工的生命、身體、健康,本身就負有保護義務。如果雇主沒有做好預防,也可能要負起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這表示,雇主有法律義務建立機制,避免職場霸凌。如果公司對霸凌行為視而不見、處理不當,導致您受害,雇主也可能因此被認定有過失,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實際案例看懂:他們如何為自己討回公道?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處理職場霸凌的求償案件:
案例一:老闆的暴力惡行,判賠精神慰撫金
小陳在一家公司工作,老闆因業績不佳,藉故對小陳辱罵甚至動手毆打,長達數個月。小陳身心俱疲,不僅身體受傷,內心更是充滿恐懼與創傷。法院審理後認為,老闆利用經濟和地位優勢,長期對小陳施暴,造成嚴重身心損害,判決老闆應賠償小陳新臺幣肆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此案凸顯在權力不對等關係下,雇主的暴力行為將被嚴懲,且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可能相當高。
案例二:長期言語侮辱,法院認定侵害名譽
小美在公司任職期間,長期遭受主管與同事的言語霸凌,動輒以不堪入耳的詞彙辱罵,甚至散播不實謠言,持續一年多。小美精神痛苦不堪,決定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主管與同事的行為已構成對小美名譽權的不法侵害,判決兩人應連帶賠償小美新臺幣拾捌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此案提醒我們,即使沒有肢體衝突,長期的言語暴力也足以構成法律上的侵害,並可請求精神賠償。不過,台灣法律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原則上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主要以填補實際損害為主。
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關鍵行動指南!
面對職場霸凌,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實務建議:
1. 證據保全:最重要的第一步
「有圖有真相,有證據有力量!」請盡可能收集所有能證明霸凌行為的證據,例如:
- 書面證據: 霸凌者發送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對話截圖、不合理的工作指示、績效考核紀錄、公司內部申訴文件等。
- 錄音錄影: 在合法範圍內錄下霸凌者的言行,例如會議、對話等。但請注意,錄音應以保護自身權益為目的。
- 人證: 尋找願意為您作證的同事或目擊者。
- 時間軸: 詳細記錄每次霸凌事件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及造成的影響。
2. 尋求醫療協助:建立因果關係
如果霸凌已影響您的身心健康,請務必立即前往精神科或身心科就醫。取得醫師的診斷證明書,並告知醫師壓力來源與職場霸凌有關。這份證明書和就醫紀錄,是證明您精神損害與霸凌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的關鍵證據。
3. 內部申訴與外部求助:多方管道
- 公司內部: 依公司規定向人資部門或更高層主管提出申訴,留下紀錄。
- 外部機構: 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若涉及性騷擾)。
4. 注意訴訟時效:別讓權利睡著了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就算不知道,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會消滅。務必在時效內採取行動,以免錯失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機會。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是您的後盾
職場霸凌對身心靈的傷害是巨大的,但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尋求賠償、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關鍵在於勇敢地站出來,積極收集證據,並適時尋求專業協助。請記住,您的健康與尊嚴不容侵犯,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是您應得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場霸凌在法律上是如何被定義的?
A: 台灣目前沒有單獨的「職場霸凌」專法,但實務上會從民法侵權行為的角度來認定。簡單來說,如果行為人(霸凌者)故意或過失地做出不法行為,侵害了您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權利,且情節重大,導致您身心受創,就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法院會綜合判斷行為是否已超出合理範圍,達到貶抑人格、傷害身心健康的程度。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損害,並與職場霸凌有關?
A: 證明精神損害與職場霸凌的因果關係是關鍵。首先,您應立即就醫,尋求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的專業診斷,取得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和用藥證明。在看診時,務必清楚說明壓力來源與職場霸凌的具體情境。此外,詳細記錄霸凌事件的時間、地點、內容,並收集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這些都能協助建立兩者之間的關聯性。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95條的規定,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來核定「相當之金額」。這些因素包括:實際加害行為的情節與所造成的影響、您身心痛苦的程度(是否有就醫、罹患疾病等)、您與霸凌者的身分、地位、學歷、經濟狀況,以及霸凌行為的持續時間、密集程度、惡意程度,和加害人犯後的態度等。
Q: 如果霸凌者是我的主管或同事,公司(雇主)需要負責任嗎?
A: 是的,公司(雇主)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甚至單獨責任。根據《民法》第188條,如果霸凌者是公司的受僱人,且其霸凌行為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雇主通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民法》第483條之1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明確規定,雇主有義務預防勞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果公司未盡到這些保護義務,導致您受害,雇主也可能因此被認定有過失而需單獨負賠償責任。
Q: 我如果被霸凌到身心都出狀況,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尋求專業醫療協助,看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取得診斷證明和就醫紀錄,這對未來求償至關重要。同時,開始系統性地記錄所有霸凌事件的細節,包括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並收集所有可能的證據,如通訊截圖、郵件、錄音等。接著,您可以考慮向公司內部申訴,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外部機構的協助。
Q: 我如果不知道怎麼收集證據,該怎麼辦?
A: 收集證據確實是挑戰。您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1. 書面留存: 將所有霸凌相關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Line、簡訊)截圖或備份,不合理的工作指示或績效考核書面資料也應保留。 2. 錄音: 在合法範圍內,於對話或會議中開啟錄音功能,記錄霸凌者的言行。請注意,錄音應以保護自身權益為目的。 3. 人證: 詢問是否有其他同事目擊或經歷類似情況,並願意為您作證。 4. 日記式記錄: 詳細寫下每次霸凌事件的經過,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內容、您的感受和身體反應,這能幫助您梳理事件脈絡,並作為輔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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