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申訴,當權益受損,您該如何自保?
您是否正遭受職場霸凌的困擾?面對不友善的工作環境,感到無助且不知所措?在台灣,職場霸凌的處理機制確實相對複雜,因為目前尚未有專門的《職場霸凌防治法》。然而,這不代表您求助無門!身為申訴程序當事人,了解現行法規、掌握申訴要領,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第一步。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職場霸凌的法律框架,剖析常見的法律概念,並透過真實案例,提供您最實用的申訴策略與自保建議,讓您在迷霧中找到方向。
台灣職場霸凌,法律怎麼說?
雖然台灣沒有一套專門的《職場霸凌防治法》,但針對職場霸凌行為,現行法規仍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與處理途徑。主要適用於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的法規有所不同,您需要先釐清自己的身分。
針對公務人員的保障
如果您是公務人員,以下法規是您申訴的重要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部法律明確保障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並首次在法律層面定義了「職場霸凌」。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第一項所定辦法提起申訴,其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公家機關有責任保護公務人員免於職場霸凌。它也詳細定義了什麼是「職場霸凌」,包括行為的主體(本機關人員)、方式(假借權勢、持續性威脅、侮辱等)、造成的結果(不友善環境、身心受害),並特別指出情節嚴重的話,即使不是持續發生也算霸凌。此外,也明確規定了申訴的時效,請務必留意!
除了第19條,您還可以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針對機關不當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提起申訴、再申訴。申訴應在知悉處置的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函復則在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這項辦法進一步具體化了機關的防護責任,明確指出機關應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公務人員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
針對所有勞工的保障
無論您是公務人員還是一般企業勞工,以下法規都適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
這部法律要求所有雇主,都必須提供員工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白話解釋:這條文規定,雇主有義務預防員工在工作時,因他人的行為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這當然也包含了職場霸凌。如果雇主沒有做到,可能就會有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的借鏡
雖然《性騷擾防治法》不是直接處理職場霸凌,但法院在討論職場霸凌時,常會將其與性騷擾的法制規範層級進行比較,以突顯職場霸凌專法的欠缺。性騷擾事件有明確的申訴程序與期限(《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且加害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而僱用人、機構或學校在性騷擾事件發生時,也有提供協助被害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義務(《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這讓性騷擾事件的處理,在法律上更具強制性。
搞懂這幾個法律概念,申訴更有力!
在申訴過程中,您會遇到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理解它們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處境與可行的策略。
行政處分 vs. 內部管理措施
- 行政處分: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機關對外做出的、直接影響您權利義務的「決定」。例如,一張罰單、一個解僱的命令,這些都屬於行政處分,您可以透過行政訴訟來挑戰它。
- 內部管理措施:這是機關為了管理內部人員或事務而做的決定,它的效力只在機關內部,不會直接影響您對外的法律權利。例如,機關內部的人事調動建議、對員工行為的口頭訓誡,通常都屬於內部管理措施。
為什麼這很重要? 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機關對於職場霸凌「是否成立」的調查結果,通常被視為內部管理措施,不屬於行政處分。這表示,您無法直接針對機關「認定霸凌不成立」的結果,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果霸凌行為導致了其他具體的行政處分(例如:不當的考績、降職、免職),您才能針對這些「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職場霸凌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職場霸凌的定義非常明確:
- 行為主體:必須是「本機關人員」。
- 行為態樣:在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超越職務必要合理範圍,持續地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
- 行為結果: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受危害。
- 重要例外:如果情節非常嚴重,即使不是「持續發生」,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
實務上的認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持續性、敵意性、權力不對等、對受害人身心健康的影響等因素。單一、輕微的摩擦或溝通不良,通常難以構成職場霸凌。
從實際案例看,申訴可能遇到的狀況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能幫助您更具體地想像申訴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況。
案例一:公務員小陳申訴霸凌不成立,行政法院怎麼說?
公務員小陳在某國家公園管理處擔任技士,他認為自己長期遭受主任的言語攻擊與不合理對待,身心俱疲。於是,他向管理處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經過內部調查,管理處卻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小陳不服,先後向服務機關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申訴和再申訴,但都遭到駁回。心灰意冷的小陳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能撤銷管理處「霸凌不成立」的決定,甚至直接判決霸凌成立。
法院的看法: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訴訟。法院認為,機關對於職場霸凌「是否成立」的認定,屬於內部管理措施,主要是為了管理機關內部的職場秩序,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也不直接影響小陳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因此,這項「不成立」的決定不屬於《行政訴訟法》上可以提起訴訟的「行政處分」。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是公務人員,當機關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時,您很難直接透過行政訴訟來挑戰這個「不成立」的決定。您應該關注的是,霸凌行為是否導致了其他具體、對您不利的「行政處分」(例如:不當的考績、被降職、被免職等),並針對這些「行政處分」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這樣才有機會獲得司法救濟。
案例二:阿華申訴同事霸凌,反被控告誹謗?
阿華和小李是某公司的同事。阿華覺得小李長期在工作群組內散布對他不實的言論,並在工作上刻意孤立他,造成他極大的精神壓力。阿華忍無可忍,便向公司內部主管申訴,說明自己長期遭受小李的職場霸凌。沒想到,小李得知後,反過來控告阿華誹謗,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的看法:法院最終駁回了小李的訴訟。法院認為,阿華是基於自己的親身經歷,有相當的理由相信自己所陳述的事實為真。而且,阿華是循著公司內部的正式管道,向主管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屬於正當權利的行使,不具有法律上的不法性。因此,阿華的申訴行為並不構成對小李的誹謗侵權行為。
給您的啟示:這個案例給了申訴當事人很大的信心。它說明了,只要您的申訴是基於合理確信的事實,並循著正當的內部程序提出,即使最終調查結果沒有認定霸凌成立,您的申訴行為本身通常不會構成對他人的侵權行為(例如誹謗)。這鼓勵受害者在面對霸凌時,應勇敢地透過合法管道尋求協助,而不必過於擔心反被加害人控告。
申訴當事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職場霸凌,申訴程序可能會漫長且充滿挑戰,但做好準備,能讓您更有力量。
1. 詳實記錄與蒐集證據:這是您的生命線!
- 時間、地點、人物:每次霸凌行為發生的確切時間、地點,以及涉及的人員。越具體越好。
- 具體言行:詳細描述霸凌者的言語內容、肢體動作、眼神、語氣等,以及您當下的感受與反應。
- 書面或電子紀錄: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並註明發送時間、對象,並備份原始檔案。
- 錄音、錄影:這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在台灣,若您是對話的一方,在不公開的場合錄音通常是合法的。請確保錄音內容清晰可辨。
- 文件、公文:任何與霸凌行為相關的書面指示、工作分配、考績報告等。
- 人證:是否有其他同事、客戶或主管目睹霸凌行為?他們的證詞能提供重要佐證。請詢問他們是否願意作證,並記錄他們的說法。
- 身心受創證明:若霸凌行為已對您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請務必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心理諮商紀錄等。這不僅是證據,也是您照顧自己的重要一步。
重要提醒:證據的完整性與客觀性是申訴成功的關鍵。口頭陳述的證據力較弱,書面、錄音、錄影等客觀證據更具說服力。
2. 了解申訴管道與程序
- 公務人員:
- 機關內部申訴:優先依循服務機關訂定的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規定,向人事單位、政風單位或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提出申訴。
- 保訓會再申訴:若不服機關的申訴決定,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一般勞工:
- 向雇主申訴:依循公司內部規定,向人資部門、福委會或主管提出申訴。雇主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預防義務,應妥善處理。
-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若雇主未妥善處理,或公司無申訴管道,您可向地方勞動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勞動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可能要求雇主改善。
3. 區分行政處分與內部管理措施,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如前所述,機關對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通常被視為內部管理措施,無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您應將重心放在:
- 挑戰霸凌行為所導致的具體行政處分:例如,若霸凌導致您被記過、考績不佳、降職、甚至免職,您可以針對這些「行政處分」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考慮民事或刑事途徑:若霸凌行為涉及人身攻擊、誹謗、公然侮辱,或性騷擾等,您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或依《刑法》提起告訴。
4. 留意申訴時效
各類申訴都有法定期限,一旦逾期,您的救濟權利就可能喪失。務必仔細查詢相關規定,並在期限內提出申訴。
結語:為自己站出來,但要策略性地走
職場霸凌對身心靈的傷害是巨大的,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是保護自己的重要一步。然而,由於台灣法律的特殊性,申訴過程可能會比預期更為複雜。因此,充分了解法律規定、詳盡蒐集證據、選擇正確的申訴管道,並隨時注意時效,將是您成功的關鍵。
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透過有策略的行動,您有機會為自己爭取一個更公平、更友善的工作環境。願您能早日走出陰霾,重拾職場的平靜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錄音錄影,還能申訴職場霸凌嗎?
A: 可以,但挑戰性會較高。除了錄音錄影,您還可以蒐集其他間接證據,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目擊證人的證詞、同事或客戶的書面陳述、您因霸凌而就醫的診斷證明和醫療收據、心理諮商紀錄,以及任何與霸凌行為相關的書面指示或不合理的工作分配紀錄等。重要的是,將所有事件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言行和您的感受詳細記錄下來,形成一份完整的事件簿,這也能作為重要的輔助證據。
Q: 申訴職場霸凌後,我擔心會被主管或同事報復,該怎麼辦?
A: 這是許多申訴當事人共同的擔憂。首先,許多法規(如《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指引)都要求機關或雇主應保護申訴人的權益,避免其因申訴而遭受不利對待。您可以向申訴受理單位明確表達您的擔憂,請求機關採取保密措施或提供必要的保護。若不幸發生報復行為,應立即再次向申訴單位或勞動主管機關提出,這本身就是另一種不法侵害,機關或雇主應負起責任。在申訴過程中,持續記錄所有與報復相關的事件,作為未來進一步行動的證據。
Q: 如果機關或公司調查後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我還有其他辦法嗎?
A: 即使內部調查認定不成立,您仍有其他途徑。如果霸凌行為導致了您受到具體的不利處分(例如:考績被降、被調職、甚至被解僱),您可以針對這些「處分」提起相應的救濟程序(公務人員可向保訓會再申訴,一般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此外,若霸凌行為涉及人身攻擊、誹謗、公然侮辱、性騷擾等,您也可以考慮依《民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或依《刑法》提起告訴。請務必諮詢專業意見,評估最佳的救濟策略。
Q: 職場霸凌的申訴有時間限制嗎?我該怎麼計算?
A: 是的,申訴有法定期限,務必留意。以公務人員為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對於一般勞工,雖然《職業安全衛生法》未直接規定申訴時效,但建議在事件發生後盡快提出,以利證據蒐集和調查。若涉及勞資爭議調解,也有相關時效規定。因此,一旦您遭受職場霸凌,應立即著手準備申訴,避免錯過黃金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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